在吴老先生的《代理实务》中给出了8条无效理由:
①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公开、制造或使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③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和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取的物质)
④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不相同和不相近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申请取得的合法的权利相冲突。
⑤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后申请人不能取得专利权的情况。
⑥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没有完整清楚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布恩那个通过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实施或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⑦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分案申请超出了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其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的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或者其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在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