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有些问题与诸位讨论

2008-9-17 23:59
22204
01 答复实审需要规定的格式?(记得除了专利请求书,其它的表格如陈述书等都不需指定表格,仅需写明申请号、发明名称、申请人及地址等即可)
02 答复实审有无1个月的期限?  
03 细则33条关于国内优先权的否定条件中,“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指:发授权通知还是登记公告?  
04 专利权到期后,能否在产品上继续标注专利号?(细则85中关于冒充的定义没有~)  
05 对专利驳回或者无效,必须先复审委审下,或是可以直接行政诉讼?  
06 审查必须是: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这样的顺序么?  
07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是什么??(审查指南“对于1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列出、但没有被2国际初步审查意见考虑的某些已公布的文件和非书面公开,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时应予考虑。”  )
08 实审和复审阶段有没有口头审理程序?会晤?  
09 向国外提出PCT申请也必须先在中国申请或者需指定中国?  
10 例如:原权利要求为产品,后修改为产品+制造方法,说明书中有制造方法的描述,这样的修改是否可以?(在符合A33前提下,主动修改或被动修改是否可以增加独权?扩大保护范围)?(似乎不可以,修改后指南指出,原权利要求中没有的类型不允许增加。)
11 用处于申请阶段或已授权的方法专利来限定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可否?(审查指南: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方法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清楚的前提下,在权利要求中以方法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才是允许的,例如焊接、铸造等,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似乎可以,属于一个类从属专利)
12 对要求分案的审查意见不答复的后果,部分视撤,全部视撤?  
13 具有相同主题的不同申请人的发明,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日后没有公开而主动撤回,在后申请能否申请成功?(1 若可以:在先的要求优先权?2 若不可以:在先的没有要求优先权,没有权利冲突?)
14 第一次申请:未公开撤回;二次申请;三次申请以第二次的为优先权基础可否?(有可能超过12个月?)(巴黎公约规定:有时并非第一次申请也可以视为首次申请(确定优先权时),1 第一次申请没有公开;2 在后申请提出前首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3 原申请未留下任何权利;4 申请人没有以原申请在他国要求过优先权。)
15 仲裁或调解后能否诉讼?(能否复议?)  
16 证明商标有无对商标使用人负有质量检测义务?
17 民事诉讼,二审生效日是:送达日还是宣判日?  
18 专利视为撤回的救济:能否直接行政诉讼?(有哪些诉讼程序必须先以行政程序前置)
19 括号中审查指南的这段话容易误解,不知是否有这个含义:pct国际阶段以中文公开然后进入中国,那么,国际申请日和国际中文公布这段时间是否构成其它申请的抵触申请?(审查指南: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championchina  注册会员 | 2008-9-18 00:58:06

Re:有些问题与诸位讨论

01 答复实审需要规定的格式?  
使用意见陈述书,国知局网站下载。但未使用国知局下载的表格,只要注明了申请号,文字方面符合要求,也可以。

02 答复实审有无1个月的期限?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书,期限是4个月,以后的期限,由审查员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定,也可能是1个月。

03 细则33条关于国内优先权的否定条件中,“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指:发授权通知还是登记公告?  
应该是登记公告

04 专利权到期后,能否在产品上继续标注专利号?(细则85中关于冒充的定义没有~)  
看一下高院的司法解释。到期后继续标注的话,就属于冒充专利的情况,即非专利产品标注专利号。

05 对专利驳回或者无效,必须先复审委审下,或是可以直接行政诉讼?
必须先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06 审查必须是: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这样的顺序么?
你的问题可能是指实审程序中的审查顺序。审查指南中有详细的说明,其中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三者的顺序是正确的,但没有人说是必须!这只是一种合理的思路。比如:实用性不满足,其它就完全可能不审查了。

07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是什么??(审查指南“对于1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列出、但没有被2国际初步审查意见考虑的某些已公布的文件和非书面公开,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时应予考虑。”  

08 实审和复审阶段有没有口头审理程序?会晤?  
口头审理,是针对无效程序或复审程序的,对象是合议组。
会晤,是实审程序中,为加快审查程序,便以审查员更快地理解发明专利而设置的程序。对象是审查员。

09 向国外提出PCT申请也必须先在中国申请或者需指定中国?  
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10 例如:原权利要求为产品,后修改为产品+制造方法,说明书中有制造方法的描述,这样的修改是否可以? 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是否都可以或不可以?(似乎不可以,修改后指南指出,原权利要求中没有的类型不允许增加。)
不同的时机,对修改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对于产品+方法的情况肯定是发明专利申请了,在提出实审请求时,或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的修改,可以将符合单一性要求并且在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 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具体见审查指南第239页。

11 用处于申请阶段或已授权的方法专利来限定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可否?
审查指南: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方法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清楚的前提下,在权利要求中以方法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才是允许的,例如焊接、铸造等,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似乎可以,属于一个类从属专利)
必须是清楚的,明确的,并且详细说明出处。

12 对要求分案的审查意见不答复的后果,部分视撤,全部视撤?
原申请视为撤回。细则第42条

13 具有相同主题的不同申请人的发明,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日后没有公开而主动撤回,在后申请能否申请成功?(1 若可以:在先的要求优先权?2 若不可以:在先的没有要求优先权,没有权利冲突?)
可以申请成功,但如果在先申请提出了优先权要求,并且优先权符合规定(期限),则此在先申请可能成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如果在先申请在后公开)

14 第一次申请:未公开撤回;二次申请;三次申请以第二次的为优先权基础可否?(有可能超过12个月?)(巴黎公约规定:有时并非第一次申请也可以视为首次申请(确定优先权时),1 第一次申请没有公开;2 在后申请提出前首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3 原申请未留下任何权利;4 申请人没有以原申请在他国要求过优先权。)
如果第二次申请没有要求以第一次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则可以第二次申请作为第三次申请的在先申请,但必须符合优先权关于期限的规定。当然,也可以直接以第一次申请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15 仲裁或调解后能否诉讼?(能否复议?)  
可以。

16 证明商标有无对商标使用人负有质量检测义务?

17 民事诉讼,二审生效日是:送达日还是宣判日?  

17 专利视为撤回的救济:能否直接行政诉讼?
可以。也可以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再行政诉讼。

19 括号中审查指南的这段话容易误解,不知是否有这个含义:pct国际阶段以中文公开然后进入中国,那么,国际申请日和国际中文公布这段时间是否构成其它申请的抵触申请?(审查指南: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仔细看,不会误解的,要理解。
pct国际阶段以中文公开然后进入中国,那么,国际申请日和国际中文公布这段时间是否构成其它申请的抵触申请?——不构成抵触申请,要记住,抵触申请是专指在中国有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广告位说明
wh_lu  注册会员 | 2008-9-18 18:22:39

Re:有些问题与诸位讨论

感谢championchina的耐心,有几个问题想进一步讨论下~

------------------------
05 对专利驳回或者无效,必须先复审委审下,或是可以直接行政诉讼?
必须先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7 专利视为撤回的救济:能否直接行政诉讼?
可以。也可以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再行政诉讼。
[补充]:有哪些诉讼程序必须先以行政程序前置?劳动仲裁如此,其它呢?

07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是什么??(审查指南“对于1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列出、但没有被2国际初步审查意见考虑的某些已公布的文件和非书面公开,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时应予考虑。”
[补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就是“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吧?

09 向国外提出PCT申请也必须先在中国申请或者需指定中国?
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补充]:向国外提出PCT由于目前默认是所有国家(含中国)都指定,应该不需要再单独向中国专利局再提交单独的国内申请了吧?

10 例如:原权利要求为产品,后修改为产品+制造方法,说明书中有制造方法的描述,这样的修改是否可以? 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是否都可以或不可以?(似乎不可以,修改后指南指出,原权利要求中没有的类型不允许增加。)
不同的时机,对修改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对于产品+方法的情况肯定是发明专利申请了,在提出实审请求时,或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的修改,可以将符合单一性要求并且在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 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具体见审查指南第239页。
[补充]: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 修改”中,将修改分为:1主动修改(细则51.1)、2被动修改(细则51.3)和3有授权前景、利于节约程序、视为审查员同意的主动修改,这3种情况中,指南仅对第3种作了4种限制,即对于前2种情况没有这些限制。换句话说,第1、2种修改应可以增加独立权利要求或扩大权利保护范围(当然,被动的根据审查员意见的修改确实不可能扩大或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但是如果是审查员的疏忽而添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或扩大保护范围,这种情况不违反程序,应是可以的,即不会作为后续无效的理由)。

14 第一次申请:未公开撤回;二次申请;三次申请以第二次的为优先权基础可否?(有可能超过12个月?)(巴黎公约规定:有时并非第一次申请也可以视为首次申请(确定优先权时),1 第一次申请没有公开;2 在后申请提出前首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3 原申请未留下任何权利;4 申请人没有以原申请在他国要求过优先权。)
如果第二次申请没有要求以第一次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则可以第二次申请作为第三次申请的在先申请,但必须符合优先权关于期限的规定。当然,也可以直接以第一次申请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补充]:根据“巴黎公约”意思,第三次应可以第二次为优先权基础,那么从首次申请到第三次就可能超过12个月,理论上使得该技术方案保护期超过21年。

19 括号中审查指南的这段话容易误解,不知是否有这个含义:pct国际阶段以中文公开然后进入中国,那么,国际申请日和国际中文公布这段时间是否构成其它申请的抵触申请?(审查指南: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仔细看,不会误解的,要理解。
pct国际阶段以中文公开然后进入中国,那么,国际申请日和国际中文公布这段时间是否构成其它申请的抵触申请?——不构成抵触申请,要记住,抵触申请是专指在中国有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补充]:指南的这段话还是让人感觉里面有2层含义,一是pct进入中国后的中文公布,那么抵触申请对应的时间段是“国际申请日至进入中国后的中文公布日”,但是仅通过审查指南的原文不能排除第2个含义,即“pct国际阶段以中文公开然后进入中国”,此时抵触申请对应的时间段是“国际申请日至国际中文公布日”。(有些咬文嚼字~)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9-19 18:44:22

Re:有些问题与诸位讨论

championchina wrote:
03 细则33条关于国内优先权的否定条件中,“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指:发授权通知还是登记公告?  
应该是登记公告

正解!
wh_lu  注册会员 | 2008-9-20 01:09:43

Re:有些问题与诸位讨论

19 括号中审查指南的这段话容易误解,不知是否有这个含义:pct国际阶段以中文公开然后进入中国,那么,国际申请日和国际中文公布这段时间是否构成其它申请的抵触申请?(审查指南: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仔细看,不会误解的,要理解。
pct国际阶段以中文公开然后进入中国,那么,国际申请日和国际中文公布这段时间是否构成其它申请的抵触申请?——不构成抵触申请,要记住,抵触申请是专指在中国有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补充]:指南的这段话还是让人感觉里面有2层含义,一是pct进入中国后的中文公布,那么抵触申请对应的时间段是“国际申请日至进入中国后的中文公布日”,但是仅通过审查指南的原文不能排除第2个含义,即“pct国际阶段以中文公开然后进入中国”,此时抵触申请对应的时间段是“国际申请日至国际中文公布日”。(有些咬文嚼字~)
[补充2]:其实该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国际公布符合“公布”的效力?根据R111规定似乎没有第2层含义,请各位体会。
【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