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答复实审需要规定的格式?(记得除了专利请求书,其它的表格如陈述书等都不需指定表格,仅需写明申请号、发明名称、申请人及地址等即可)
02 答复实审有无1个月的期限?
03 细则33条关于国内优先权的否定条件中,“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指:发授权通知还是登记公告?
04 专利权到期后,能否在产品上继续标注专利号?(细则85中关于冒充的定义没有~)
05 对专利驳回或者无效,必须先复审委审下,或是可以直接行政诉讼?
06 审查必须是: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这样的顺序么?
07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是什么??(审查指南“对于1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列出、但没有被2国际初步审查意见考虑的某些已公布的文件和非书面公开,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时应予考虑。” )
08 实审和复审阶段有没有口头审理程序?会晤?
09 向国外提出PCT申请也必须先在中国申请或者需指定中国?
10 例如:原权利要求为产品,后修改为产品+制造方法,说明书中有制造方法的描述,这样的修改是否可以?(在符合A33前提下,主动修改或被动修改是否可以增加独权?扩大保护范围)?(似乎不可以,修改后指南指出,原权利要求中没有的类型不允许增加。)
11 用处于申请阶段或已授权的方法专利来限定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可否?(审查指南: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方法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清楚的前提下,在权利要求中以方法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才是允许的,例如焊接、铸造等,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似乎可以,属于一个类从属专利)
12 对要求分案的审查意见不答复的后果,部分视撤,全部视撤?
13 具有相同主题的不同申请人的发明,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日后没有公开而主动撤回,在后申请能否申请成功?(1 若可以:在先的要求优先权?2 若不可以:在先的没有要求优先权,没有权利冲突?)
14 第一次申请:未公开撤回;二次申请;三次申请以第二次的为优先权基础可否?(有可能超过12个月?)(巴黎公约规定:有时并非第一次申请也可以视为首次申请(确定优先权时),1 第一次申请没有公开;2 在后申请提出前首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3 原申请未留下任何权利;4 申请人没有以原申请在他国要求过优先权。)
15 仲裁或调解后能否诉讼?(能否复议?)
16 证明商标有无对商标使用人负有质量检测义务?
17 民事诉讼,二审生效日是:送达日还是宣判日?
18 专利视为撤回的救济:能否直接行政诉讼?(有哪些诉讼程序必须先以行政程序前置)
19 括号中审查指南的这段话容易误解,不知是否有这个含义:pct国际阶段以中文公开然后进入中国,那么,国际申请日和国际中文公布这段时间是否构成其它申请的抵触申请?(审查指南: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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