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真题答复审查意见,雪儿分析:
第一步:阅读审查意见,加强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理解,确保答题是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问题能够作出实质性的响应:
审查员在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针对权利要求1-3都是引用对比文件1,说明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
但当时考完很多人都忘记了审查员在评价权利要求3,也即“突起物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采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而非对比文件2,审查员对权利要求3的结论是不具备新颖性。
因此,出现了两种讨论:
(1)一种是认为权利要求3,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大量的篇幅进行了说明。
(2)另一种是认为审查员意见是: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下面这种观点和讨论是符合审查意见的内容的。
个人认为对比文件1确实没有公开“突起物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这就说明审查员在引用对比文件时,出现了错误。 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并不能说明该技术特征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
当我发现在当作权利要求练习撰写时,就认为从对比文件1附图中直接看到的是点接触,昨晚答复意见时,才发现审查员是以对比文件1否定了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也就是说在审查员看来,“突起物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特征是不具备新颖性的。
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突起物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这一技术特征,继续搜索高手讨论帖子,从下面这些帖子得出结论:“突起物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 详见这两个帖子: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49559&sty=3&age=0&tpg=1&ppg=1#49559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49638&sty=3&age=0&tpg=1&ppg=2#49638
因此,上述分析看来审查员在评价权利要求3时,仅采用对比文件1否定了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是不准确的。
第二步 如同意或部分同意审查员意见,如何修改权利要求
对于第一种(1)讨论,根据公开真题讨论已经没有意义,在看第二种(2)讨论,由于
审查员是采用对比文件1评价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时。
因此:有的坛友认为: “突起物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是站立在申请人的角度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
但个人认为:站在为申请人角度争取最大保护范围没错,错就错在没有明白前提,答复考试就得站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这一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跟专利申请文件相同,那么这技术特征就不能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
也即为: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考虑最大保护范围。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再大的保护范围都没有意义。
那么,对比文件2是否公开了这一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
对比文件2倒数第二段说明有圆弧部分,内表面形成有多个与晾衣杆轴向相平行的凹槽,以防止夹紧部在晾衣杆上转动。
在对比文件2的末尾部分提到了当横杆直径较大时 圆弧部分边缘形成的突棱夹持住了横杆,将晾衣杆固定在悬挂部件(挂钩)上。
结合对比文件2的附图2是否隐患公开了 “突起物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个人认为是公开了。
第三步:答复审查意见
噼噼啪啪写着居然就11点了,感觉不错,明天再写答复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