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审查员今天闲来无事,在线答疑

2008-8-8 16:46
649032
dragon  高级会员 | 2008-8-8 18:57:36

Re:审查员今天闲来无事,在线答疑

踢小鸟 wrote:
依你的理解,公开出版物的定义是什么呢?
一定要正式出版吗?比如一份在某个时间,某个小范围内散发的小广告属于吗?
比如一份手稿,只有一份,收藏于图书馆中属于吗?如果这份手稿可以检索的话。
如果只有一份的手稿不经过任何复制,只收藏于图书馆中,是否应该属于其他方式公开中的橱窗公开呢?
网络公开中如何认定同一篇文献呢,链接算不算,分页的算不算?
如何认定抵触申请中常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与创造性的分界线在哪里?
最近在看现有技术的部分,呵,有一些比较无聊的问题。
看复审委的“现有技术与新颖性”就明白了,看完了再看创造性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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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ng800908  注册会员 | 2008-8-8 19:02:50

Re:审查员今天闲来无事,在线答疑

假设原申请说明书描述了A、B两种并列的技术方案,还描述了B+C;权利要求只要求保护A。主动修改期限过了之后,申请人觉得亏了,想把B作为另一独立权利放进去(符合单一性),但审查员不肯。申请人仔细读了审查指南,服了。

于是,申请人做分案申请,说明书描述B,权利要求描述B。请问是否允许?

参见指南中关于分案的几种方式中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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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高级会员 | 2008-8-8 19:07:10

Re:审查员今天闲来无事,在线答疑

arong800908 wrote:
--------------------------------------------------------------------------------
一个中国单位申请专利,要求了一项日本的优先权,需要委托涉外的代理机构办理吗?

需要
我觉得不需要,甚至连代理机构都不需要委托,而且指南中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是要求了外国优先权就要求中国申请人委托涉外代理机构也不合理。

另外,中国申请能合法要求的日本优先权,应该也只有以下两种:
1、从他人处受让的日本申请;
2、自己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并首先在日本申请的。
lakern  注册会员 | 2008-8-8 19:10:58

Re:审查员今天闲来无事,在线答疑

arong800908 wrote:
假设原申请说明书描述了A、B两种并列的技术方案,还描述了B+C;权利要求只要求保护A。主动修改期限过了之后,申请人觉得亏了,想把B作为另一独立权利放进去(符合单一性),但审查员不肯。申请人仔细读了审查指南,服了。

于是,申请人做分案申请,说明书描述B,权利要求描述B。请问是否允许?

参见指南中关于分案的几种方式中第2项

那后面的问题呢?——
如果允许,再假设分案审查员查出B无新颖性。申请人见状,就修改文件,在分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里补入原申请描述过的B+C。B+C超出了分案记载的范围,但未超出最原始申请的范围。请问,是否允许?

如果不允许,再假设申请人坚持己见,那么审查员将用哪一条驳回?法33还是细则43.1?
stan2  高级会员 | 2008-8-8 19:16:30

Re:审查员今天闲来无事,在线答疑

dragon wrote:
我觉得不需要,甚至连代理机构都不需要委托,而且指南中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是要求了外国优先权就要求中国申请人委托涉外代理机构也不合理。

另外,中国申请能合法要求的日本优先权,应该也只有以下两种:
1、从他人处受让的日本申请;
2、自己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并首先在日本申请的。

同意
不需要代理
arong800908  注册会员 | 2008-8-8 21:16:44

Re:审查员今天闲来无事,在线答疑

如果允许,再假设分案审查员查出B无新颖性。申请人见状,就修改文件,在分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里补入原申请描述过的B+C。B+C超出了分案记载的范围,但未超出最原始申请的范围。请问,是否允许?

审查员肯定不允许
  

如果不允许,再假设申请人坚持己见,那么审查员将用哪一条驳回?法33还是细则43.1?

一般用A33条
bioscar  注册会员 | 2008-8-10 05:36:25

Re:审查员今天闲来无事,在线答疑

dragon wrote:
呵呵,有意思。

我也问一个,按我的理解,无在先申请直接到外国申请专利是违法的,但违法之后似乎没有惩罚条款。

实务中做过一个这样的日本申请,已经授权了,按您的理解,有惩罚条款吗?谢谢了哈!

法64条
bioscar  注册会员 | 2008-8-10 05:48:26

Re:审查员今天闲来无事,在线答疑

踢小鸟 wrote:
依你的理解,公开出版物的定义是什么呢?
一定要正式出版吗?比如一份在某个时间,某个小范围内散发的小广告属于吗?
比如一份手稿,只有一份,收藏于图书馆中属于吗?如果这份手稿可以检索的话。
如果只有一份的手稿不经过任何复制,只收藏于图书馆中,是否应该属于其他方式公开中的橱窗公开呢?
网络公开中如何认定同一篇文献呢,链接算不算,分页的算不算?
如何认定抵触申请中常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与创造性的分界线在哪里?
最近在看现有技术的部分,呵,有一些比较无聊的问题。
小广告应该不属于公开出版物,但在判断新颖性时可以将它归属于“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收藏与图书馆,只要公众可以获得它,就是没有一个人看过他,也属于公开出版物
网络公开这个问题很复杂,目前我国似乎还没有将其采纳到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因为其公开日期实在不好把握,但在美国规定有些网站是可以的
bioscar  注册会员 | 2008-8-10 05:59:59

Re:审查员今天闲来无事,在线答疑

lakern wrote:
我也来凑热闹

假设原申请说明书描述了A、B两种并列的技术方案,还描述了B+C;权利要求只要求保护A。主动修改期限过了之后,申请人觉得亏了,想把B作为另一独立权利放进去(符合单一性),但审查员不肯。申请人仔细读了审查指南,服了。

于是,申请人做分案申请,说明书描述B,权利要求描述B。请问是否允许?

如果允许,再假设分案审查员查出B无新颖性。申请人见状,就修改文件,在分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里补入原申请描述过的B+C。请问,是否允许?

如果不允许,再假设申请人坚持己见,那么审查员将用哪一条驳回?法33还是细则43.1?
我不是很明白为什么在作分案的时候为什么把说明书描述的窄了(只描述B),为什么不保持原来的说明书而只分权利要求呢,这样的话如果在分案后的修改只要不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应该是允许的(都在期限内的条件下)
雨含  新手上路 | 2008-8-11 06:26:07

Re:审查员今天闲来无事,在线答疑

A47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既不存在指的是自申请日起还是授权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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