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活动还有效么~~
目前,我刚刚从事务所转到企业做专利,某代理所两位代理人反馈的答辩意见出现一下问题:
代理人1,答复二通的创造性缺陷,在修改文件时,代理人将权利要求6并入权利要求1,以客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缺陷。但是,在撰写答辩意见时,代理人只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论述其有创造性。但是,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很详细的论述了,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4相比是显而易见的。我给代理人提了两点意见:一是答辩创造性没有按照审查指南,需要针对结合后的四篇对比文件进行答复,二请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
代理人2,答复二通的26条4款的理由是:补充的技术特征,已经记录在说明书中,符合33条规定,并且该技术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能够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因此能够客服原缺陷。但是,实际上是,补充的技术特征是代理人概括,不陈述理由根本不能说是符合33条规定,其次被审查员认为不符合26条4款的技术特征恰恰是发明点,且只有一种实施方式,因此答辩时,无法将其陈述为该技术特征可以由本发明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技术特征的概括得到,因此只能按照审查员的意见,缩小保护范围。
另外,该代理人答复细则20条1款时,审查员认为装置独立权利要求使用的是方法限定。于是,该代理人只是在该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几个装置,就认为客服了缺陷。但是,不知道或者懒得陈述审查指南规定了在.....情况下,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我个人的感觉是这两个代理人不是特别负责,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连审查意见以及审查指南的内容都没有分析清楚,就撰写了答辩意见。之前也做过代理人,受过甲方的气,所以和代理人沟通时,一般都是先肯定再指出问题。
个人感觉,两个代理人的问题不是个人原因,是公司的要求问题,虽然该公司网站上介绍经常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学习,而且是还请专利局的资深审查员来讲课,但是,我感觉首先公司质量不过关,对代理人的要求不到位,其次就是没有经验丰富的代理人把关或者带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