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急! 外观专利诉讼管辖权

2008-7-22 17:30
30196
在此学生有一问题请教:

关于本案中如何确定管辖: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我方为原告专利权人(某外观专利),被告为上海某公司。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A市政府采购中得标,向A市公安局提供某装备,且该批装备已投入使用,遂向A市中院提起侵权之诉,仅列上海某公司为被告。

提供相应证据有:
1。公证书(1):A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中标公告中表明被告为中标人,数量为25个。
2。公证书(2):在A市拍摄的某装备的照片。表明某装备已投入使用。

A市中院受理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A市中院做出一审裁定: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认为“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涉讼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行为地实施地在本院辖区”,故移送上海一中院管辖。

原告对此提出上诉,认为被告系制造者和销售者,且因招投标均在A市,中标后应缔结采购合同,且涉案侵权产品已在A市投入使用,销售行为发生地在A市,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在A市,A市中院有权管辖。

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理由是: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的投标、中标行为在A市,不能证明涉讼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行为地在A市。

综上,

想请教各位:

本案中管辖,依两份公证书,不能确定销售行为实施地吗?

学生认为:原告的举证已经能证明销售行为实施地在A市,因为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为承诺,此时销售的合意已经达成,更何况,在政府采购中,中标后应依法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并且,涉案侵权产品已投入使用,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结果地在A市。

依省高院的理由,是否必须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拿到政府采购合同才能证明已经销售?若如此,则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过于繁重?

以上,请各位先生不吝赐教! 甚为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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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8-7-22 22:37:07

Re:急! 外观专利诉讼管辖权

主贴都很明白了,问别人也得不到更多结果。

指教的没有,说一些法律规定。

1.  第十一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公安局不是被告。
2.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3. “行为实施地” 是确定管辖权的关键,在2000年以前的司法解释中,对此规定是汗牛充栋,归结为一点就是依据交货时地点作为实施地。如果销售合同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还可以交货地作为实施地。

————结合2、3所以交货地点是关键。

管辖异议裁定的分歧应该就在这里了;投标不是一个实际销售行为。

所以你的论断不是绝对的。

还要考虑环境变化:以前法官偏向于在地方立案,结果异地执行不了;所以现在一般在被告财产所在地审判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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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rid  注册会员 | 2008-7-22 22:55:16

Re:急! 外观专利诉讼管辖权

管辖权的问题好像是:法院想管的,基本都能找到理由管;法院不想管的,总是要找理由推。
就算道理上你对,还能怎么办?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7-22 23:26:12

Re:急! 外观专利诉讼管辖权

第一,销售行为地是看交货地点的

第二,销售行为也是看交货与否的

楼主的证据只准备了这两份的话估计这案子到哪个法院都危险
baifei  新手上路 | 2008-7-24 01:43:10

Re:急! 外观专利诉讼管辖权

谢谢各位的分析。

当然,我也知道,如果能举证销售合同或者交货行为的话,固然是有利于胜诉的。但是,这一证据是无法自行收集的,故,当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下来之后,我补交了一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但估计是法院也爱莫能助。

那么,在仅存现有两份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就如elecass所言,到哪个法院都危险呢。是否原告必然要举证充分到证明销售行为确实是被告所为(即使证明是其中标)?即需证明投入使用的产品确实是由被告提供?否则,是否会形成一种庭审局面,即被告只说一句:我没有提供产品。 原告就Game over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在外观设计专利领域,一则使用不构成侵权,所以A市公安局不能成为被告;二则当政府采购中,凭中标通知又无法告赢中标者。这样的局面对于专利权人是否就变成无可救药了。难道非得进行连环诉讼吗?先告使用者,逼使用者提供产品来源信息,然后再诉产品供应商(虽然已经明知是中标者)。如此逻辑虽于法可行,但势必因增加原告的举证负担,而使诉累增加,亦浪费司法资源,到最后就是侵权者在偷偷笑,而采购者也安然。
baifei  新手上路 | 2008-7-24 01:45:26

Re2:急! 外观专利诉讼管辖权

另外,就管辖权来说,请教:
难道A市投入使用的涉嫌侵权产品,不能视为“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7-24 17:34:43

Re:Re2:急! 外观专利诉讼管辖权

baifei wrote:
另外,就管辖权来说,请教:
难道A市投入使用的涉嫌侵权产品,不能视为“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那管辖权就没有任何用处了。
只要想办法获取一件涉嫌侵权产品,自己带到希望的管辖地,使用一下,然后就说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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