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按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和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要求,与无效和复审中的修改原则有区别吗?

粗粗地看,好象都是要求,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其他内容很难背啊? 万一又去年考怎么办?

特求救!!望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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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usaym  新手上路 | 2008-7-2 00:28:22

Re:请教两种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要求有区别吗?

无人应答啊? 高手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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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yuanxinshou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7-2 18:31:58

Re:请教两种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要求有区别吗?

两种情况下进行修改若未涉及过实务确实比较难理解,其实两者在实务中是需要重视的。
前一种是在提出实审及进入实审时进行主动或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的修改,后一种是授权后的修改。
首先,两者在被审查委员接受的程度上来讲,前者要比后者容易,后者在修改过程中要更加注意。
接着,说说具体的,前者主要依据33条,即LZ所述,而后者与前者的区别是能够修改的余地少且难!首先仅限于修改权利要求,其次不允许修改主体名称,再有就是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不会允许增添。基本仅允许对权利要求整项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或者是将从属权利要求并入独权,也就权利范围只能缩小。
最后,其实这两类修改在其他地方叫法都不一样的,例如在台湾,前者好像叫修改,而后者叫修正。
luojp  注册会员 | 2008-7-4 21:19:11

Re:请教两种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要求有区别吗?

楼上说是两种情况,其实分四种修改:主动修改、答OA、复审、无效。
四种情况能修改的内容不一样。
第一种情况(主动修改):只要符合法33条即可;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去书;
第二种情况(答OA):要针对审查意见;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第三种情况(复审):可以修改全文;修改有限制;
第四种情况(无效):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书;并且基本是:权利要求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
另外,不得修改主题名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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