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s0 wrote:
一般来说,权利要求是说明书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实例概括而成的。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既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记载,也不能超出“普通技术人员”看来合理的程度,应当说可以容许 ”直接毫无疑义地\"的概括程度.开创全新技术的发明可做较大的概括,而属于已有技术领域的改进发明允许的概括程度比较小。
另外,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也属于公开的内容,也可做\'概括\'.
对于分案申请类似,所提出的新权利要求,尽管在母案中权利要求没有记载,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实例内容,包括附图,从中做\'“普通技术人员”看来合理的概括\'应当被允许. 不同意你的看法,首先“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和“概括”的含义是严格不同的。
其次,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也属于公开的内容,但是不属于概括的内容。
所谓概括是包含了申请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合理特测得到的内容,不仅仅是从申请文件中可以直接确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