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如何判断外观相似?

2008-4-25 23:40
28032
发现现在的外观专利中,比如摩托车,好多都“相似”,具体地讲,外观相似的程度应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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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8-4-26 17:42:56

Re:如何判断外观相似?

普通消费者无法明显的区分两个产品,就算相近似。

希望资深的外观设计前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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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8-4-27 01:22:48

Re:如何判断外观相似?

对于摩托车,首先是第一眼判断,能看到它的整体的视图是否雷同最重要,因为一般消费者平时都是只关注它的整体外观图。细节设计差别次要,所以正面看起来像就可以认为外观相近似了。
查阅申请外观的简要说明,各位置上是否有外观设计的侧重点,然后决定相近似。
综合各视图相同点和区别点对照。
摘录:
2、关于摩托车等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判断原则

2007年《审查指南》规定的外观设计相同和近似的判断原则是,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相近似;否则,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但对于摩托车等设计复杂、要部较多的产品,在判断其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采取什么样的判断方法,争议较大。实践中有的认为应当采用要部判断的方法;有的认为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有的认为上述两种判断方法并不冲突,可以结合起来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似。

在2003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外观设计的具体对象,采用要部判断或者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但是这两种判断方法并非互相排斥。对于外观设计产品简单、消费者关注的设计要部明显的,一般可以采用要部判断的方法;对于外观设计产品复杂、消费者关注的设计要部较多的,一般可以先进行要部比较,再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消费者关注的“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要部较多,在进行要部对比之后,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将“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的各个视图所记载的摩托车的各个组成部分一一进行观察,得出的整体印象,与在先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各个组成部分一一进行观察,得出的整体印象进行对比,整体上可以得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比在先的摩托车外观设计更加简洁明快的印象,富有不同的美感,而且在进行整体观察时,通过要部对比二者呈现出的区别并不会在视觉中消失。由于二者之间的区别在视觉上多数处于明显位置,不论是采用要部判断,还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均足以使对摩托车产品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消费者将“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区别开,不会产生美感上的混淆,因此,“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虽然两者属相同类产品,但两者的外观设计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2]

但在2006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变了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摩托车产品的构成较为复杂,涉及较多的组成部件,而且在使用中不存在特定朝向,也不存在相对于其他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特别强烈的部位,各主要组成部件均系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在进行摩托车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时,通常应采用综合判断的方式,即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轮廓及各主要组成部件来确定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而不应以外观设计产品的部分分成细微局部出发得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结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本专利及对比文件均为本田株式会社出品的同一系列摩托车产品,只是型号、规格有所不同,很明显本专利系在对比文件基础上作出的改进设计,故二者在整体、车身、车架及某些主要组成部件上均采用了相同或近似的设计。但不容否认,二者在前转向灯位置、后车体罩、仪表盘、操作部等处也存在较大差异。基于公平原则,并遵从整体观察,结合比较的判断方法,应当认为一般消费者对本专利和对比文件进行观察后,会注意到上述差别、进而予以区分,不能造成混淆,两外观设计应属不相同亦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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