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402 wrote: 谢谢楼上,在我们的实施例中,做的就是a2+B的方案,但是并没有a1+B的方案,对比实验是在答实审时提交给审查员参考的。我们的观点是在A+B的技术方案中,并不是可以不加选择的随意配伍,而是要经过选择才能发现a2+B才是真正可行的方案。而对比文件只是给出了A+B,以及做了单独的a1的实施例,a2以及配伍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没有提及。我觉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首先是想不到要对A+B中的各个技术方案作选择,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有a2+B的技术启示。
wei402 wrote: 我的意思是,答1通的时候,关于创造性的争辩其实已经很充分了。但是2通审查员还是认为没有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很难让这位审查员改变想法,如果2通的意见回复还是坚持原来的答法,就有可能驳回了?大家觉得复审(关于创造性)过的可能性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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