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见:http://www.acpaa.cn/list_gonggao.asp
专利文献中几个常用词语的译法浅议
发布时间:2007-9-27
一、问题的提出
在涉外专利代理事务中,专利说明书的翻译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由于译文是在受理该专利申请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专利审查所依据的基础,也是向公众公开技术内容和公示保护范围的载体,所以,申请文本的译文必须忠实、准确地传达原文的意思,尽量避免因译文的含义不清楚或错误的表达而引入各种形式上的或实质性的缺陷。另外,高质量的译文还有利于在后续的侵权或无效程序中避免作出对专利权人不利的解释,从而导致专利权被削弱或丧失。
目前,专利翻译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有漏译、误译、汉语表达艰涩、模糊甚至不知所云,等等。美国翻译家尤金·奈达将翻译不到位的现象称之为“translationese”,即通常所说的“翻译病”。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译者的外文理解能力、专业背景、中文表达能力、对专利法有关规定的理解程度乃至工作态度等等。为此,我国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不时会接到外国专利事务所或申请人对专利翻译质量的质疑。客观地说,他们的质疑大多并非空穴来风或吹毛求疵,特别是对于他们所指出的翻译中的“硬伤”和汉语表达生涩难懂的问题,必须引起专利代理机构的重视。
专利翻译中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但本文拟仅就专利文献中几个常用词语(词组)的译法作粗浅的探讨。
在专利文献中有一些使用频率极高的“小词”,例如optional(ly)、according to、by reference、teaching、preferable(preferably)、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term等。说它们是“小词”,是因为这些词的含义看起来并不深奥,而且这些词如何翻译有时对技术方案的叙述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笔者在校对工作中发现,多数人习惯上将optional(ly)译作“选择性的(地)”,将according to译作“根据”,将teaching译作“教导”,将by reference 译作“供参考”,将preferable(preferably)译作“优选的(地)”,将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译作“药物(学)可接受的”,term译作“术语”,等等。这类翻译不仅频繁出现在专利说明书的译文中,而且这类译文不时被专利方面的学术著作所采纳,有的甚至在《审查指南》中也有应用,结果给人造成以上译法已经不容置疑的印象。
依笔者来看,应该说以上译文有些也不算错,但在特定的上下文中应该有所变通;有些则洋味十足,算不上好的译文;有些则不甚准确,容易产生歧义。所以,需要对上述词语的翻译作具体的分析。
二、专利翻译的标准
在考察这些词语的译法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翻译的标准,尤其是专利翻译的标准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翻译是一项复杂的语内或语际转化活动。专利翻译遵循翻译的一般规律,也应当满足翻译的一般要求。但是,由于专利文献是一种承载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的特殊文献,所以与普通文体的翻译相比,专利翻译又有其特殊的要求。
在长期的翻译实践中,人们曾经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标准。早在唐朝,玄奘就提出了“既须求真,又须喻俗”的翻译标准。迄今为止,最有影响的当属严复的“信、达、雅”三字标准,但其中的“雅”要求译文采用“汉以前字法句法”而颇受争议。其他翻译家们也陆续提出了一些翻译标准,有代表性的有刘重德的“信、达、切”标准、朱生豪的“神韵”说、傅雷的“神似”说、钱钟书的“化境”说以及许渊冲的“三美”说,等等。这些标准其实是针对翻译的不同侧面而提出的要求,根据源语体裁和翻译目的等的不同,所适用的标准也略有差异。
专利说明书本身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和技术两方面的要求。专利说明书一般出自技术人员或法律工作者之手,这些作者不见得都是母语或外语方面的行家里手,所以仅从语言文字水平的角度来看,很多专利说明书算不上好的作品。由于专利说明书中常会出现明显笔误、语句不通和语法错误,所以在翻译中就不能一概奉行绝对忠实于原文的原则,而是应该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对译文作适度变通,尽可能消除原文中的明显笔误,同时把原文中不通顺的语句译得较为流畅,以减少在我国的审查、诉讼等程序中因对文字本身的理解差异而产生的无谓争端。
目前较为广泛接受的翻译标准是“忠实,通顺”。但是,怎么才算是满足了这个标准呢?冯志杰的“翻译的二元基本标准”(《汉英科技翻译指要》,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了评价译文质量的标准,该标准较为具体,而且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现将其要点介绍如下。
翻译的二元基本标准的主要观点是:译文应具有“信息等价性”和“信息传递性”,简单来说,信息等价性是指把源语的信息转移到译语中的程度,信息传递性是指译文将原作的信息传递给目标读者的程度。这是翻译的宏观标准。从微观来看,翻译有至少包括八个方面的具体标准。
1.措辞贴切,言明意赅——语义学标准;
2.逻辑关系与原著同样明晰——逻辑学标准;
3.修辞恰当(与原著一致)——修辞学标准;
4.切合原著的文体与风格——文体学标准;
5.语音转化得体——语音学标准;
6.语法符合目标语言规范——语法学标准;
7.文理结构通顺、清晰——篇章学标准;
8.克服文化差异障碍程度——文化学标准。
其中,标准1~4主要受到原文的制约,为的是满足“信息等价性”的要求,标准5~8基本不受原文的限制,需要符合目标语言自身的规律,为的是满足“信息传递性”的要求。在专利翻译中,修辞、文体和风格、语音以及文化差异障碍的问题并不突出,一般情况下可以不予考虑。这样,专利的翻译至少应达到上述1(措辞贴切,言明意赅)、2(逻辑关系与原著同样明晰)、6(语法符合目标语言规范)和7(文理结构通顺、清晰)四个方面的标准。
基于以上标准,下面对一些常见词语的翻译是否合格进行评价。
三、实例分析
1.Optional(ly),Selective(ly),Alternative(ly)
很多译者不加区分地将optional(ly)、selective(ly)和alternative(ly)译作“选择”、“选择性”、“选择性的(地)”等。请看下面的例子。
例句A:In the present invention, the essential components ( a), ( b) and ( c), and the optional component ( d) are added, and in addition, a pigment-dispersing agent may be preferably added.
原译:在本发明中,加入必需的组分( a)、( b)和(c )和选择性组分( d),另外,可以优选加入颜料分散剂。
例句B:Such a black coloring material may optionally be selected from inorganic and organic pigments and dyes, and it may be used alone or as a mixture of several types.
原译:这种黑色着色材料可以选择性地选自无机和有机颜料和染料,可以单独地或以几种类型的混合物使用。
例句C:The average particle size of carbon black to be used in the present invention is optional.
原译:本发明使用的炭黑的平均粒径是选择性的。
例句D:Accordingly, carbon black incorporated to the propylene resin composition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 is selectively dispersed mainly in ethylene/α-olefin copolymer blocks in the polypropylene block copolymer.
原译:因此,加到本发明的丙烯树脂组合物中的炭黑主要选择性地分散在聚丙烯嵌段共聚物的乙烯/α-烯烃共聚物嵌段中。
例句E:As an alternative method, the coating composition is applied to the surface of the substrate by spraying.
原译:作为选择性的方法,该涂料组合物通过喷涂而涂布到基材表面。
上述五句原文的含义是很清楚的。例句A中的“optional”是指“not compulsory or obligate”(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unabridged,Merriam-Webster World Publishing Corp., 1986,以下简称《韦氏字典》),即“非强制的或非必需的”;例句B中的“optionally”是指“involving or depending on the exercise of an option”(《韦氏字典》),即“涉及或依赖于选择行为的”,也即“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例句C中的“optional”是指“left to the discretion of the one concerned”(《韦氏字典》),即“取决于有关人员的意愿的”,也即“任意的”;例句D中的“selectively”与“discriminatingly”同义,即“有区别地,有选择地”;例句E中的“alternative”是指“offering a choice of two or more things”(《韦氏字典》),即“提供可供选择的两种或更多种事物”。而如果将上述五句中的各种含义一概译成“选择性”,就难以明确区分其间的差异。比如,例句A中的“选择性组分(d)”是指组分(d)本身具有某种选择性呢,还是指组分(d)是可选可不选的组分?在例句B中的“选择性地选自”、例句C中的“平均粒径是选择性的”和例句E中的“选择性的方法”令人费解,而例句D中的“选择性地分散在……中”是指“分散或不分散在……中”呢,还是指“有选择地分散在……中”?
造成这种困惑的根源在于译文中的“选择性”一词的含义不够明确,不符合以上提到的语义学标准。那么究竟该如何在汉语中体现出这种含义的差别呢?
笔者注意到,《审查指南(2006版)》中涉及到有关“选择”一词的表述有多处,而这些“选择”的含义不尽相同。例如,第二部分第十章4.2.2(3)中有“以‘0~X’表示的,为选择组分”的表述,显然这里的“选择组分”是指可有可无的组分,其含义相当于英文中的“optional components”。在同一章的8.1.1中又有“如果一项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的表述,此处的“可选择要素”是指此要素或彼要素,其含义相当于英文中的“alternative (selectable) elements”。另外,在同一章的9.2.2.1(2)(ii)中有“选择性收集转化体的方法或鉴定方法等”的表述,此处的“选择性收集”是指有选择或有针对性地收集,其含义相当于英文中的“selectively collecting”。而在第二部分第四章的4.3中有“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的表述,此处的“选择发明”相当于英文中的“selection invention”。另外,在张清奎的《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与审查(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第32页,以下简称《化》)的同一段文字中,既出现“从而得到选择发明”的表述,又出现“可以防止后人的选择性发明”的表述。
汉语中如此之复杂的“选择”的确有时令人难以“选择”。而事实上,许多译者之所以对optional(ly)、selective(ly)和alternative(ly)的汉译不加区分,大概是因为在众多英汉词典中以及多数译者经常使用的《金山词霸》中,这三个词均有“选择(性)的”或类似的释义,致使在英文中原本泾渭分明的三个词,在汉语中却经常混为一谈。
笔者认为,在上下文有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将“optional components”的含义表述为“选择组分”未尝不可,但是,当作为名词词组的“选择组分”单独出现时,其含义就不够清楚。因为“optional components”的实际意思是“非必需组分”,是相对于“必需组分”而言的。而“选择”并非“必需”的反义词,所以,将审查指南中的“选择组分”改为“非必需组分”、“备选组分”或“任选组分”似乎更为恰当,而且这样可以减少与“选择发明”和“可选择要素”中的“选择”相混淆。另外,将“选择性收集转化体”改为“有选择地收集转化体”更为清楚。
为了更为准确地传达上述五个例句的含义,笔者建议将各句译文中的“选择性的(地)”依次改为“任选”、“任意地”、“任意的”、“有选择地”和“替代”。
2.According to
一般来说,将“according to”译作“根据”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将其一概译作“根据”则未必合适。
例句A:A method according to claim 1, wherein…
原译: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英文专利说明书中,从属权利要求还有其他一些表述方式,例如:
A composition for a charge-transport film as defined in claim 1, wherein…
An apparatus as claimed in claim 1, wherein…
The method of claim 26, wherein…
尽管这些英文中并没有“according to”之类的字眼,多数人在翻译时还是习惯撇开原文,套用“根据权利要求X所述的……,……”或类似的其他格式,例如,一些出版物中有如下的表述:
i.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试电笔,……(尹新天,《专利代理概论》,2002,知识产权出版社,第198页);
ii. 按照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化》,第44页);
iii.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共聚物,……(《化》,第74页);
iv.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组合物,……(《化》,第101页);
v. 权利要求1的溶液剂,……(《化》,第115页);
vi.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化》,第130页);
vii. 按照权项1所规定的方法,……(CN85100002B);
viii.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CN85100034B)。
《审查指南(1996)》第二部分第二章3.3.2节“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中给出了一些示例,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等等。审查指南作为部门规章,提供这种示例就等于承认了“根据权利要求X所述的……,……”这种格式的规范性。所以,不少人倾向于效仿这种格式。
英文中并非所有的从属权利要求都必定采用“according to”的表述方式,比如“The method of claim 26, wherein…”中就没有“according to”,直译过来就是“权利要求26的方法,其中……”。可是,也许受审查指南以及有关论著的影响,许多人见到这种句子时,仍舍近求远地将其译作“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等。笔者认为,除上句v外,上述各种表达方式存在比较明显的“翻译腔”,而长期以来已经习惯成自然,致使直到现在,人们都把这类表述方式当作了无可替代的“法定”句式。
应该说,翻译以上句子时,采用以上任何表述方式都可大体满足语义学标准和逻辑学标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所以,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只须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写明发明的主题即可,至于采取何种表述方式并不重要。但是,从翻译的语法学标准(语法符合目标语言规范)来看,以上表述大多算不上好的汉语语句。理由如次。
首先,从总体上来看,权利要求是一个名词(要求保护的客体,即产品或方法),引用的内容构成该名词的前置定语,特征部分构成该名词的后置定语。从属权利要求就是它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之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不过是为了避免重复叙述。在“根据(按照,如)权利要求X所述的……,……”这种格式中,“根据(按照,如)”有蛇足之嫌,不如“权利要求X(所述)的……,……”来得简洁。
其次,作为介词的“根据(按照,如)”通常用来引导条件状语,用以表明把某种事物作为语言行动或得出结论的前提。格式为“根据(按照,如)……的……”的从属权利要求会使读者误以为引用部分是特征部分的条件状语。从语法学标准来看,作为一个名词词组,“权利要求X的……,……”的表述方式更符合汉语的语法规范。
下面再来看使用“according to”的其他情形。
例句B:According to an aspect of the invention, there is provided a composition for a charge-transporting membrane.
原译:根据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提供一种电荷输送膜用组合物。
例句C:The compound according to the invention servers as an active used to prevent food from decaying.
原译:根据本发明的化合物用作用来防止食物腐败的活性物。
以上两例可算作“死译”的典型例证。例句B的句子结构不存在问题,而译文中没有主语,这种情况在汉语中属于病句。从逻辑上来看,原文的形式主语“there”应当是指“本发明”,所以,例句B可改译为: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本发明提供一种电荷输送膜用组合物。
为简洁起见,还可以将其译为:
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提供一种电荷输送膜用组合物。
例句C中,删掉“根据”更为简洁。
3.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例句:A composition as claimed in claim 1, wherein said extract comprising from 8.5% to 15% by weight of tannin, and optionally adding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additives.
原译: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提取物包含8.5重量%~15重量%的鞣酸,并且选择性地加入药物可接受的添加剂。
“药物可接受的”或类似表述还出现在一些出版物中,例如,“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化》,第59页)、“可药用盐和可药用辅料”(《化》,第113页)和“药用载体”(《化》,第114页)等等。《专利代理概论》中也有“药学上可接受的盐”(第237页)、“可药用盐”、“药用盐”(第238-239页)等不同表述。
虽然“药物可接受的”大致也能让人明白其含义,但是翻译的痕迹太重,不符合汉语的语言习惯。根据《韦氏字典》的解释,这里的“pharmaceutically”的含义为“在制药或用药方面”,“acceptable”的含义为“可用的,满足需要的”,所以最好将其译为“(可)药用的”。
另外,这个例句原文写得不好,因为在形式上似乎“comprising”与“adding”并列,但在意义上不通,而且用表示动作的分词短语“adding … additives”来限定composition不太合适。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之后,笔者将上句改译为: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提取物包含8.5重量%~15重量%的鞣酸,所述组合物包含任选的药用添加剂。
4.By Reference
例句:All publications,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mentioned in this specification are herein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原译:在此引入在本说明书中所提及的所有公报、专利申请和技术标准供参考。
译者一定知道“for reference”是“供参考”,但对“by reference”的意思则不甚了解,只好勉强译作“供参考”。事实上,此处的“reference”应作“the act of referring or consulting”(《韦氏字典》)解,即“提及或参阅的动作”,“by reference”意为“by way of referring or consulting”,即“以参见或引用的方式”。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尽管本文中仅引用参考文献的标题或文献号,但应视同将参考文献的内容并入本文。因此建议将上句改译为:
在此以参见的方式引入本说明书所提及的所有公报、专利申请和技术标准。
类似的例子还有:
A second embodiment of the inventive method for forming a semiconductor heterostructure comprises steps S1 to S3 and S5 of the first embodiment. Their description will not repeated again, but is incorporated herewith by reference.
参考译文:形成半导体异质结构的本发明方法的另一个实施方式包括第一个实施方式中的步骤S1~S3和S5。在此不再重复其叙述,但是以参阅的方式将其加入此处。
5.Teaching(指南2006:II.2-3.2.2)
人们惯于把这个词译作“教导”。请看下面的例句。
例句A:U.S. Patent No. 4,008, 096 to Knapp (which is hereby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s exemplary of this approach, teaching the injection of pH-shifting agents to initiate the coalescence of the emulsion.
原译:Knapp的美国专利No. 4,008,096(在此以参见的方式引入)是该方法的一个例子,该专利教导了通过注入pH调节剂来引发乳液的凝聚。
例句B:Many modifications and variations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 will be apparent to one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in light of the teachings of this invention.
原译:根据本发明的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会明悉本发明的诸多修改和变化方式。
这里的“teaching”是否只能而且必须译为“教导”?按照《韦氏字典》的解释,teaching的原形teach的意思是“to cause to know a subject; to cause to know how to do something”,即“使知道某事”,在汉语中可译为“教”。“教导”在《现代汉语辞海》(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中解释为“①教诲指导;②教导的话”,并且举了例子“父亲的教导”。从语义层面来看,“教导”与“teaching”同义,都有“教”的意思,然而从语用层面来看,汉语中的“教导”多用来指年长者对年幼者、地位高者对地位低者进行教诲和指导,而在英文“teach”中并不存在这种局限。
在例句A的译文中,如果说他人的专利“教导”了某种方法尚可勉强接受的话,在例句B的译文中说本发明的“教导”就不够贴切,这违背了翻译的文化学标准。在专利翻译中可根据表达的需要将其灵活处理为“提出”、“说明”、“解释”、“叙述”、“指导”等较为中性的措辞。
6.Term
例句A:In the following Examples, the term “parts” refers to “parts by weight”.
原译:在下列实施例中,术语“份”是指“重量份”。
例句B:The term “substantial” used herein means that the water-soluble components are dissolved or dispersed into the water by greater than 70%, ideally greater than 85%.
原译:此处所用的术语“显著的”是指该水溶性组分在水中溶解或分散大于70%,理想的是大于85%。
“term”有术语的意思,但是根据《现代汉语辞海》的解释,术语是指“各学科的专门用语”,所以并非任何词语都可称为术语。例如上述例句中的“份”和“显著的”就不是某个学科的专门用语,而是只在特定场合下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措辞。《韦氏字典》对“term”的解释是“a word or expression that has a precisely limited meaning in some uses or is peculiar to science, art, profession, trade, or special subject”,即“在某些应用中具有明确而具体含义的词语或表述,或特别用于科学、艺术、专业、行业或特定学科的词语或表述”。所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将其译为“词语”、“措辞”等,也可以略去不译。
7.Preferable
例句A:The solvent is preferably selected from ones in which the components constituting the composition can be dissolved or dispersed, and which have a boiling point within a range of from 100 to 200℃.
原译:所述溶剂优选选自可以溶解或分散构成组合物的组分且沸点在100℃~200℃范围内的溶剂。
例句B:This leads to very preferable results of enhanced smoothness of the film surface and decrease in the amount of water, which may cause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device.
原译:这导致了非常优选的结果,即提高了膜表面的平滑度并降低了会造成装置劣化的水的含量。
“preferable”的含义是“worthy to be preferred: having greater value or desirability”,意即“具有更大的价值或更可取的”(《韦氏字典》)。《英汉大词典》(陆谷孙,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对“preferable”的解释是“更可取的,更好的,更合意的”。专利翻译中通常将“preferable”译为“优选”。“优选”一词不见于众多汉语词典,所以对其含义不便妄作解释。但从字面来看,其意似为“优先选择”。尽管原词中并无“选择”之意,但用“优选”来指明不同方案的之间的有利程度的差异也未尝不可。
在例句A中,“优选选自”语义重复。例句B 中的“very preferable results”应理解为“非常合意的结果”,而原译说导致了“优(先)选(择)的结果”,意思含混不清,不知道是导致的结果还是选择的结果。所以,建议将例句A中的“优选选自”改译为“优先选自”,或干脆将“preferably”提至句首,译为“理想的是,……”;将例句B中的“非常优选”改译为“非常有利”。这样既没有违背原文的本意,又使得汉语表达更为明晰顺畅。
四、结语
本文仅就专利翻译中的一些“枝节”问题作了粗浅的探讨。作为母语是汉语的专利工作者,我们有责任尊重汉语的语言习惯,维护汉语的纯洁性,尽量让专利文献的译文更加通俗易懂,平易近人。为此,笔者不揣简陋,希望以此文就正于方家。
参考文献
1.汉英科技翻译指要,冯志杰,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
2.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Unabridged,Merriam-Webster World Publishing Corp., 1986
3.现代汉语辞海,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
4.英汉大词典,陆谷孙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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