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关于对比文件1的问题发表一点不同看法

2007-11-11 08:02
28984
关于对比文件1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争论的比较多,从确认对比文件1享有日本优先权这一事实出发,结合除专利法第28条和第42条所述情形下的申请日外,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日是指优先权日.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比文件1毫无疑问就构成抵触申请.
       问题是作为专利权人针对无效请求人,以对比文件1能够评价权利1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为由,能否达到维持权利1有效,很有问题.这是其一.
       第二,对比文件1也很可能在日本已经公开(中国申请日之前),因其为实用新型.考试题中没有进一步说明,即不确定状态.
       第三,作为专利权人过分纠缠上述问题,非但不能保证维持专利有效,有可能导致更坏的结果,因为对比文件1作为享有外国优先权在中国提出申请后,专利权人的在后申请就于其成为同样的发明,从而有可能导致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行使释明权,在告知无效请求人后,无效请求人改变无效请求理由的情况下,适用专利法第9条同样无效掉专利权人的在后申请.
       因此,综合上述分析,作为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应当不会纠缠无效请求人关于对比文件1是否是抵触申请的问题,而是关注本案的关键的发明点问题,即带状部件是本发明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根本区别.在修改权利要求1 删除权2 即合并权1和权2为新权1,在此基础上新修改的权1无论对于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 均不存在新颖性 、创造性问题。
       这是我的基本考虑.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dumuqiao_65  中级会员 | 2007-11-11 15:43:07

Re:关于对比文件1的问题发表一点不同看法

同意楼上的思路,抵触申请是对己方不利的因素。为何要帮对方来大肆宣扬D1为抵触申请呢?假如阐述了D1为抵触申请,那该代理人到底是帮专利权人还是帮无效请求人呢?我想重点还是讨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条件,而不是批判原先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
广告位说明
yfyfme  注册会员 | 2007-11-11 17:49:52

Re:关于对比文件1的问题发表一点不同看法

楼主所说的权1和权2合并,硬是没看动懂。
楼主所说的“在修改权利要求1 删除权2 即合并权1和权2为新权1,”这根本就不是合并方式修改,建议看看审查指南四部分第三章4.6节中关于合并式修改的说明。
合并有两个要求,一是: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二是: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权2从属于权1,又何来权2和权1合并一说呢?
starsky  新手上路 | 2007-11-11 18:37:54

Re:关于对比文件1的问题发表一点不同看法

提的问题有道理 ,但我实际作法是修改权1重新划界,删除权2,将权2的带状部件作为权1的区别特征.这样的修改应当不违反无效程序期间的修改要求.
yfyfme  注册会员 | 2007-11-11 18:41:30

Re:关于对比文件1的问题发表一点不同看法

将原权1所有特征作为前序,其特征在于:原权2带状部件。
您的修改方式实质上是删除权1,提升权2为独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starsky

新手上路

积分: 帖子: 精华:

楼主热帖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