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 请教:这是不是技术问题?

2007-10-25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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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有点长,但不这么写说不清楚。
炒股的人大都知道以前只有现场交易一种方式,因此城市偏远地区、中小城市的许多地区、大部分的城镇和农村都没有券商设的交易场所,这些地方有许多人往往因为交易不方便而放弃炒股,但是这些地方有投资股市实力的人,起码有几千万。这是一个商机,抓住它将使证券公司增加大量收入,那么这些人如何炒股?其实只要解决了银行的电脑主机系统与证券公司和证交所电脑主机系统之间的互连互通的技术问题,由设立在银行电脑主机系统中的开保证金帐户系统给股民在银行的电脑主机系统和交易系统中确立一个合法的身份/代号和确立该股民在数据库中的位置,身份/代号和位置与股民一一对应,在开保证金帐户的同时为保证金帐户和某个储蓄帐户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就解决了股民炒股资金存取和根据证交所系统在买卖成交后的有关交互数据从股民保证金帐户上划帐和入帐问题,而划帐和入帐问题在计算机控制的系统中实际上就是数据划出和划入的问题。他们在当地银行开立保证金帐户并存入保证金,由各电脑主机系统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并发出指令运行,有关系统之间相互交换数据,从银行电脑主机系统中股民个人的保证金帐户中划帐或入帐就可以开展远程异地的股票买卖交易,从而解决了没有证券公司设立交易场所/营业部当地人们不能投资证券市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问题,同时也给证券公司增加了收入。
以上解决了远程异地的股票买卖交易问题,同时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就是远程异地不需要券商设的交易场所,开展的是非现场交易,那么城市内也可以开展非现场交易。我们知道设立交易场所的费用很大,特别是散户交易大厅,在前几年行情不好时,许多券商大面积缩小散户交易大厅,大力推广非现场交易,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同时由于非现场交易成本低,券商收的手续费低股民也得到了实惠,因而非现场交易得到大量推广。
这也是“第三方存款”采用的技术。
以上是1999年一个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发生券商因大量挪用股民保证金倒闭的问题后,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证券法》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既“保证金第三方存款”。1999年发明专利申请时券商挪用股民保证金的问题还不严重,因此券商挪用股民保证金的的危害没有写进说明书,但现在实际情况是该技术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结果并得到了实际运用。但该专利申请在实审时被审查员以“权利要求1其实质是要保护一种商业方法,由于其硬件结构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在一种公知的系统上运行一种人为规定的商业方法,且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而驳回。
提出复审后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涉及一种交易系统,该系统仅仅是利用公知的网络,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个人用户的服务器、电脑主机系统,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现有的各种工作系统,进行相互的信息传输,其实质在于优化金融交易的流程,是一种商业实施的具体方法。本申请解决的问题和获得的效果仅是优化银行、证券公司和个人用户之间的委托、认证、转帐的业务信息流程,由于其所解决的问题和获得的效果均为非技术性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而专利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是说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答复复审的一通中重点提到了“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第三方存款”如下:
以前的技术方案是股民到证券公司的交易场所/营业部开立保证金帐户,股民的保证金都是存在证券公司总保证金帐户上的个人帐户目录下,然后集中起来以证券公司的户头存入银行,既股民的保证金在银行没有独立的户头,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总的买卖交易额数据,从证券公司的户头上划帐或入帐,由于股民开立保证金帐户、买卖股票及成交回报等数据都存在证券公司的数据库中,许多证券公司大量挪用股民的保证金,证券公司在挪用股民的保证金之后对客户买卖、存取资金等有关数据做相应修改来应付上级检查。虽然有许多法律、法规要求证券公司不得挪用,以确保股民保证金的安全,但国内的证券公司几乎都挪用股民保证金用于投资,前几年行情不好时,有许多证券公司出现亏损,好几家证券公司破产,都由国家出面处理,挪用的股民保证金由国家财政出钱赔付,幸运的股民拿到了全额保证金,有许多股民拿到的是打了折的保证金,长期发展下去就会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虽然以上说明在说明书中没有详细说明,但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等从业人员都知道的。为什么那么多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挪用股民保证金,有关部门还多次进行检查,但股民的保证金还是被大量挪用?主要是没有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监管和保护。而在证券公司和银行的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库中保证金就是数据,保证金被挪用/不安全就是数据库中的数据被挪用/不安全,因此说保证金的安全是个技术问题。既然各种规定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那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来确保保证金/数据的安全既不被挪用,现在我们知道证监会召集许多专家当然也包括技术专家,对这个问题研究了很久,拟制了多套技术方案,现在采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就是“第三方存款”,由银行给股民开立保证金帐户,根据有关数据从股民保证金帐户上划帐或入帐,还将股民开立保证金帐户、买卖股票及成交回报等数据都存在银行的数据库中以备查,采用这个新的技术方案后,证券公司就不能大量挪用股民的保证金并通过修改数据来应付检查和审计,也就相当于在证券公司和股民保证金帐户之间建立了一个“防火墙”。该“防火墙”技术就采用了本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而且是符合法律的技术方案,不是公知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和银行系统的从业人员在本申请提出前没有提出或不可能知道这个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本专利申请提出前的交易系统只包括实体子系统1,股民的保证金/数据存放在实体子系统1的数据库中既近端数据库,实体子系统1能够访问该近端数据库修改数据大量挪用股民的保证金,事实证明它们就是这么做的。而本专利申请提出在交易系统中增加一个实体子系统2,将股民的保证金/数据存放在实体子系统2的数据库中既远端数据库,由实体子系统2建立一个安全系统来管理该远端数据库,只有实体子系统2才有权利访问实体子系统2的数据库既远端数据库,根据股民个人买卖的数据来修改远端数据库中的数据(从股民保证金帐户上划帐或入帐),而买卖的数据是要备份的,这样就在实体子系统1与实体子系统2之间建立了一个“防火墙”, 实体子系统1不能访问实体子系统2的数据库既远端数据库及修改数据,因而就不能大量挪用股民的保证金,而实体子系统2是个安全的系统。在本专利申请提出前,实体子系统2或实体子系统1的从业人员都没有提出利用该技术方案来保护股民的保证金/数据的安全,而证券公司大量挪用股民的保证金/数据已经有十多年了。采用在交易系统中增加一个实体子系统2的技术手段取得的实际效果就是“第三方存款”,而且“第三方存款”已经投入使用。本文中证券公司是实体子系统1,银行是实体子系统2。
银行是一个现成的安全系统,本专利申请把它拿来建立了一个“防火墙系统”,因而交易系统网络的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只能由网络技术人员来建立此架构,而金融从业人员是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
    采用该技术方案后取得的技术效果就是股民的保证金/数据有了安全的保障。
综上所述说本专利申请还解决了股民保证金/数据的安全问题,对证券交易系统来说是解决了股民保证金数据的安全问题,因此说,本专利申请解决了三个问题。实施该新的技术方案对远程异地交易来说不算增加成本,但对本地交易来说要增加一些成本和使技术流程和商业流程复杂化,从成本和技术流程和商业流程的优化方面来说都不应该采用该新的技术方案,那为什么现在还要使用该新的技术方案?本人认为它对比原有的技术方案的优点是确保保证金/数据的安全和有关数据不被篡改。该新的技术方案对比原有的技术方案有三点改进成果既降低证券交易成本、提供远程交易、确保保证金/数据的安全和有关数据不被篡改。
“第三方存款”已经被写进新的《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证券法》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一般来说一个优化金融交易的流程是不会被写进一部法律的,因此说本专利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应该不是通过优化金融交易的流程来实现一种商业方法,而且从优化金融交易的流程来说也不一定是个好的技术方案。它通过应用新的技术方案在第三方的电脑系统建立了一个“防火墙系统”,以确保有关数据不被更改和保证金/数据的安全既不被挪用,虽然说明书中未明示公开这点,但实际使用的结果显示其已经隐含了这个内容。
但二通中审查员坚持一通的观点,还是认为该专利申请是“优化金融交易的流程,是一种商业实施的具体方法”而不是一个技术改进方案。
在这里想请教各位,这是不是个技术改进方案?应用于商业领域的技术方案是什么?个人认为应用到计算机的技术原理(方案)也就是各种框图及其要完成的功能等。完成一种功能的计算机程序不同的工程师可以编出不同程序来实现,就像“条条大路同罗马”一样。
由于该专利申请已经使用(炒股用到的第三方存款),被驳回能不能到法院打官司,有把握胜诉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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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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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10-25 19:40:20

Re:请教:这是不是技术问题?

没仔细看技术内容,太长了
这是一个典型的商业方法专利,在美国有可能授权,但在中国很难。审查员驳你是用法25.1和细则2.1驳的,而你的答复却用意想不到的效果这种答创造性的方式答,当然审查员不买你的帐。法5、25、9和细则2、13是审查专利的第一道门槛,过了这道关才能进入三性的判断,审查员在第一道门那里将专利拦住了,你却用答复第二道门的方式答复,就是到了法院,也没理的,至少行政诉讼上,审查员的批驳是合法的。
用系统的方式申请,去除掉商业因素有可能授权,但去掉商业因素就成了公知公用的系统了,违法22.2或法22.3,同样很难授权。
综上,这个案子即使走司法程序,也是有很大难度的,成功的可能性极低,但不是没有。
中国对商业方法专利还是很敏感的,如果放开了这个口子,美国的商业方法鱼贯而入,中国的金融系统每年得交多少专利费?花旗银行的一篇72页的专利在中国苦等了很多年终于授权,楼主可以下载下来仔细研究,然后再考虑怎样写这个专利才有可能授权,并且授权后能获得利益。如果是个人,除非和大公司合作,否则不要浪费钱了,会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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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涛5716  新手上路 | 2007-10-26 22:20:10

Re:请教:这是不是技术问题?

谢谢laoniulyb !
能留下邮箱地址再进一步探讨吗?
吉祥三宝  注册会员 | 2007-10-31 08:30:48

Re:请教:这是不是技术问题?

 
  最好先查查美国有没有同类专利。如果没有的话,可以考虑在美国申请。不过美国那样成熟的国家能没有解决监管问题的办法办法吗?

  即便不能在中国申请方法专利,在美国申请之后,最好是能够授权,然后把你的技术通过电脑系统的软硬件的版权来达到在中国保护的目的。可以的话最好在中国递交相关软件系统的专利即可。单独搞方法实在太需要财力了,而如果有那么大的财力,搞软硬件系统更好,更直接。
 
  不过,前几年已经听说美国的商业方法专利已经在中国专利局有递交的了。也可能是随系统而来的。新闻里就有。我前几年在专利局网站里也查到过。
 
  国内比较专业的国际专利代理公司就有可能代理过这类申请的中国落地。
 
 
 
  偶认为,中国证券代理公司挪用用户资金的问题,绝对不是什么技术问题,而是政策问题。证监会和银监会之间的政策都要调整才行。单凭一个对股民来说好的系统,但是对证券代理公司“不利”的系统,硬给他们一个警察来管他们,他们能接受吗?

  单看帖子偶觉得楼主对交易所的定义有所误解(也可能是词汇的问题)。中国只有两个股票交易所,深圳的深交所和上海的上交所。大城市街上的那种整天有一帮股民聚集在股票行情显示屏大厅的场所,并不是什么交易所,而是股票代理公司的营业点。类似于银行的储蓄所,目的是面对终端用户。每个营业点是一个代理公司的终端服务场所,他们拿了投资者的钱,通过专用网络再提交给两个交易所,由该公司穿马甲的交易员通过电脑监督管理股票交易的。真正的交易平台只能通过上交、深交两个交易所的中心电脑,同时统一汇集到中国的股票交易平台的电脑系统中,来公平的进行先来后到的股票交易,绝对不是在一个代理公司内部就交易了的。

  当然,每个股票代理公司的电脑系统也有设在每个营业厅所在的物业内的,但是大型代理公司的电脑中心就在专门的机房大楼,而不在每个营业厅。其实每个股票代理公司的营业厅就好比银行的储蓄所,而不是总行。

  要想防止股票代理公司挪用股民钱款的话,非要政府部门出详细监管政策不可。否则他们如何有机会挪用呢?

  股票代理公司的帐户中的钱到底放在哪里,我还真不知道,从没问过专业人士。不过道理上应该还是在银行的机器里,至多给代理公司开个专门的帐户。没可能交由代理公司的电脑单独管理,又不是现金,资金数据仍然是从银行来的,毕竟股民需要先在银行开户存钱,然后划转到代理公司的股民帐户。
  除非剩余资金真的是存储在代理公司的电脑中,就不会出现上述的泄露违法痕迹的可能。如果是这样的话,如何对其资金数据监管呢?不是等于独立于银行系统之外的小金库了吗?他们到底是如何挪用用户余额资金的呢?

  不管什么可能,反正出现了挪用用户资金的问题,就是出了资金监管不利的管理或者政策的问题。单纯技术解决,如同与虎谋皮。除非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认可您的设想。
 

 
吉祥三宝  注册会员 | 2007-10-31 09:03:33

Re:请教:这是不是技术问题?

 
 
  搜索了一下,没发现证券代理公司挪用股民资金的,到是有很多公司内部员工被发现判刑的。
 
  外带发现香港的发明疯子黄金富的一个相关发明:
  “防止证券经纪公司挪用股民资金炒股的手机确认转款方法”
  http://www.patent-cn.com/G07F/CN1591504.shtml

  可以参考一下。偶觉得黄金富很外行,如果如此麻烦的话,就没办法在第一时间及时的交易到自己选中的股票,而且还有银行、电话公司、证券代理公司之间的责任衔接的扯皮问题。还有第三种问题,就是用户自己的手机操作问题、手机故障问题、信号通畅与否的问题,凭空又多出了用户自己的责任和手机制造商、维修部等责任问题。实在是凭空增加太多中间环节了,这种想法基本没道理。
  这种方案如果独特当然可以通过授权,但是肯定没市场。新颖、创造、实用三性都有,但是就是不可选用。实用不等于好用,是不是。
浪涛5716  新手上路 | 2007-11-15 21:45:24

Re:请教:这是不是技术问题?

查一下“第三方存款”就可以了解清楚了。
该专利申请中的内容已投入使用了,《证券法》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九条就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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