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有点长,但不这么写说不清楚。
炒股的人大都知道以前只有现场交易一种方式,因此城市偏远地区、中小城市的许多地区、大部分的城镇和农村都没有券商设的交易场所,这些地方有许多人往往因为交易不方便而放弃炒股,但是这些地方有投资股市实力的人,起码有几千万。这是一个商机,抓住它将使证券公司增加大量收入,那么这些人如何炒股?其实只要解决了银行的电脑主机系统与证券公司和证交所电脑主机系统之间的互连互通的技术问题,由设立在银行电脑主机系统中的开保证金帐户系统给股民在银行的电脑主机系统和交易系统中确立一个合法的身份/代号和确立该股民在数据库中的位置,身份/代号和位置与股民一一对应,在开保证金帐户的同时为保证金帐户和某个储蓄帐户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就解决了股民炒股资金存取和根据证交所系统在买卖成交后的有关交互数据从股民保证金帐户上划帐和入帐问题,而划帐和入帐问题在计算机控制的系统中实际上就是数据划出和划入的问题。他们在当地银行开立保证金帐户并存入保证金,由各电脑主机系统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并发出指令运行,有关系统之间相互交换数据,从银行电脑主机系统中股民个人的保证金帐户中划帐或入帐就可以开展远程异地的股票买卖交易,从而解决了没有证券公司设立交易场所/营业部当地人们不能投资证券市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问题,同时也给证券公司增加了收入。
以上解决了远程异地的股票买卖交易问题,同时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就是远程异地不需要券商设的交易场所,开展的是非现场交易,那么城市内也可以开展非现场交易。我们知道设立交易场所的费用很大,特别是散户交易大厅,在前几年行情不好时,许多券商大面积缩小散户交易大厅,大力推广非现场交易,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同时由于非现场交易成本低,券商收的手续费低股民也得到了实惠,因而非现场交易得到大量推广。
这也是“第三方存款”采用的技术。
以上是1999年一个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发生券商因大量挪用股民保证金倒闭的问题后,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证券法》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既“保证金第三方存款”。1999年发明专利申请时券商挪用股民保证金的问题还不严重,因此券商挪用股民保证金的的危害没有写进说明书,但现在实际情况是该技术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结果并得到了实际运用。但该专利申请在实审时被审查员以“权利要求1其实质是要保护一种商业方法,由于其硬件结构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在一种公知的系统上运行一种人为规定的商业方法,且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而驳回。
提出复审后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涉及一种交易系统,该系统仅仅是利用公知的网络,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个人用户的服务器、电脑主机系统,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现有的各种工作系统,进行相互的信息传输,其实质在于优化金融交易的流程,是一种商业实施的具体方法。本申请解决的问题和获得的效果仅是优化银行、证券公司和个人用户之间的委托、认证、转帐的业务信息流程,由于其所解决的问题和获得的效果均为非技术性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而专利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是说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答复复审的一通中重点提到了“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第三方存款”如下:
以前的技术方案是股民到证券公司的交易场所/营业部开立保证金帐户,股民的保证金都是存在证券公司总保证金帐户上的个人帐户目录下,然后集中起来以证券公司的户头存入银行,既股民的保证金在银行没有独立的户头,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总的买卖交易额数据,从证券公司的户头上划帐或入帐,由于股民开立保证金帐户、买卖股票及成交回报等数据都存在证券公司的数据库中,许多证券公司大量挪用股民的保证金,证券公司在挪用股民的保证金之后对客户买卖、存取资金等有关数据做相应修改来应付上级检查。虽然有许多法律、法规要求证券公司不得挪用,以确保股民保证金的安全,但国内的证券公司几乎都挪用股民保证金用于投资,前几年行情不好时,有许多证券公司出现亏损,好几家证券公司破产,都由国家出面处理,挪用的股民保证金由国家财政出钱赔付,幸运的股民拿到了全额保证金,有许多股民拿到的是打了折的保证金,长期发展下去就会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虽然以上说明在说明书中没有详细说明,但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等从业人员都知道的。为什么那么多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挪用股民保证金,有关部门还多次进行检查,但股民的保证金还是被大量挪用?主要是没有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监管和保护。而在证券公司和银行的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库中保证金就是数据,保证金被挪用/不安全就是数据库中的数据被挪用/不安全,因此说保证金的安全是个技术问题。既然各种规定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那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来确保保证金/数据的安全既不被挪用,现在我们知道证监会召集许多专家当然也包括技术专家,对这个问题研究了很久,拟制了多套技术方案,现在采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就是“第三方存款”,由银行给股民开立保证金帐户,根据有关数据从股民保证金帐户上划帐或入帐,还将股民开立保证金帐户、买卖股票及成交回报等数据都存在银行的数据库中以备查,采用这个新的技术方案后,证券公司就不能大量挪用股民的保证金并通过修改数据来应付检查和审计,也就相当于在证券公司和股民保证金帐户之间建立了一个“防火墙”。该“防火墙”技术就采用了本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而且是符合法律的技术方案,不是公知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和银行系统的从业人员在本申请提出前没有提出或不可能知道这个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本专利申请提出前的交易系统只包括实体子系统1,股民的保证金/数据存放在实体子系统1的数据库中既近端数据库,实体子系统1能够访问该近端数据库修改数据大量挪用股民的保证金,事实证明它们就是这么做的。而本专利申请提出在交易系统中增加一个实体子系统2,将股民的保证金/数据存放在实体子系统2的数据库中既远端数据库,由实体子系统2建立一个安全系统来管理该远端数据库,只有实体子系统2才有权利访问实体子系统2的数据库既远端数据库,根据股民个人买卖的数据来修改远端数据库中的数据(从股民保证金帐户上划帐或入帐),而买卖的数据是要备份的,这样就在实体子系统1与实体子系统2之间建立了一个“防火墙”, 实体子系统1不能访问实体子系统2的数据库既远端数据库及修改数据,因而就不能大量挪用股民的保证金,而实体子系统2是个安全的系统。在本专利申请提出前,实体子系统2或实体子系统1的从业人员都没有提出利用该技术方案来保护股民的保证金/数据的安全,而证券公司大量挪用股民的保证金/数据已经有十多年了。采用在交易系统中增加一个实体子系统2的技术手段取得的实际效果就是“第三方存款”,而且“第三方存款”已经投入使用。本文中证券公司是实体子系统1,银行是实体子系统2。
银行是一个现成的安全系统,本专利申请把它拿来建立了一个“防火墙系统”,因而交易系统网络的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只能由网络技术人员来建立此架构,而金融从业人员是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
采用该技术方案后取得的技术效果就是股民的保证金/数据有了安全的保障。
综上所述说本专利申请还解决了股民保证金/数据的安全问题,对证券交易系统来说是解决了股民保证金数据的安全问题,因此说,本专利申请解决了三个问题。实施该新的技术方案对远程异地交易来说不算增加成本,但对本地交易来说要增加一些成本和使技术流程和商业流程复杂化,从成本和技术流程和商业流程的优化方面来说都不应该采用该新的技术方案,那为什么现在还要使用该新的技术方案?本人认为它对比原有的技术方案的优点是确保保证金/数据的安全和有关数据不被篡改。该新的技术方案对比原有的技术方案有三点改进成果既降低证券交易成本、提供远程交易、确保保证金/数据的安全和有关数据不被篡改。
“第三方存款”已经被写进新的《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证券法》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一般来说一个优化金融交易的流程是不会被写进一部法律的,因此说本专利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应该不是通过优化金融交易的流程来实现一种商业方法,而且从优化金融交易的流程来说也不一定是个好的技术方案。它通过应用新的技术方案在第三方的电脑系统建立了一个“防火墙系统”,以确保有关数据不被更改和保证金/数据的安全既不被挪用,虽然说明书中未明示公开这点,但实际使用的结果显示其已经隐含了这个内容。
但二通中审查员坚持一通的观点,还是认为该专利申请是“优化金融交易的流程,是一种商业实施的具体方法”而不是一个技术改进方案。
在这里想请教各位,这是不是个技术改进方案?应用于商业领域的技术方案是什么?个人认为应用到计算机的技术原理(方案)也就是各种框图及其要完成的功能等。完成一种功能的计算机程序不同的工程师可以编出不同程序来实现,就像“条条大路同罗马”一样。
由于该专利申请已经使用(炒股用到的第三方存款),被驳回能不能到法院打官司,有把握胜诉吗?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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