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申请文件的描述,翻斗与托架并不是各用一块钢板压制成型的,而是:翻斗分别由纵向组合起来的壁板所构成,所述的壁板分别是用一块钢板压制成形的。
在对比文件1中,其底面和壁面均是平面,制造翻斗时,切割钢板,进行组装焊接的工作量大,使制造成本高。但是在对比文件2(德国专利)中,“翻斗的底沿纵向制成部分圆柱面形”的特征,已经破坏了本发明中的“由纵向组合起来的壁板所构成的曲面底的翻斗”的新颖性。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德国专利)来说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就成为了:提供一种能降低翻斗在自卸式汽车车架上的安装高度的翻斗及其托架的结构。
其实本题在最初时撰写的参考答案如下:
1、一种自卸式汽车的翻斗及其托架的结构,包括翻斗(6)、托架(5),所说的翻斗(6)有曲面的底部(10),其前端与安装在车架(1)上的举升器(9)的举升端铰接,其后端通过转轴(7)连接在车架(1)上,所说的托架(5)固定在车架(1)上,其特征在于,不在翻斗(6)的外表面上设置加固用的型钢,翻斗(6)的曲面底部(10)落坐在与其有相同曲面的起车架作用的托架(5)中。
这样撰写本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德国专利)的主要的区别就在于 :“不必在翻斗的外表面上设置加固用的型钢。”
后来在给出书中的参考答案时,考虑到尽量避免使用否定特征并希望保护范围更宽一些,因此去掉了“不必在翻斗的外表面上设置加固用的型钢”这一特征,而给出了现在的参考答案。
如今再来考虑这道题,可能还是在独权中加入“不必在翻斗的外表面上设置加固用的型钢”这一特征更好一些。
圆石 wrote:
杨老师:您好!
我写了翻斗的独立权利要求,麻烦您给修改一下。
1.一种自卸式汽车的翻斗及托架,翻斗前端与车架上的举升器铰接,其后端通过转轴与车架连接,翻斗可绕转轴从前向后翻转,翻斗落坐在固定在车架上的托架上,其特征在于翻斗与托架各用一块钢板压制成型。
为什么“一块钢板压制成型”在材料中给出了有益效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该特征,却在答案的权利要求中只字未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