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bbcc wrote: 这道题是分两部分的,在写权利要求时是没有对比文件的,其实我觉得申请人主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好,至少其独立权利要求中概括的很好,还有几个从属权利要求中关于进液和定位装置分别具体由什么构成写的也很好,我当时想这么概括,但是因为考虑到后面的从属要加入“将瓶体的墨水灌注口密封起来的密封部件”,没有敢贸然加入。不过现在还是觉得应该那样写。 至于第二部分,看了对比文件之后权利要求1当然失去了新颖性。至于如何修改,我认为应该把前5个权利要求概括起来,将权利要求6分案。 1.一种带有定高液位的墨水瓶,包括瓶体、瓶盖和和带吸墨水腔室的吸墨水装置,所述吸墨水装置具有能够使吸墨水笔伸入所述腔室的上部开口,该吸墨水装置还具有使瓶体内部空间与所述墨水腔室连通、且可使瓶体中的墨水流入所述腔室并使其液面保持在大体为笔尖高度的进液及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墨水装置包括一个以与瓶体相密封的方式(注:包括与瓶口密封(从瓶口插入)和与瓶口以外部位密封(从其他部位插入))插入瓶体内的圆筒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水瓶,其特征在于,所述圆筒体的插入下端部基本位于瓶体的底壁附近...(原权2)。 3.原权3。 4.原权4。 5.原权5。 还可以针对权4加入瓶体底壁有凹槽的从属权利要求。 至于权6,因为其结构与这一组权利要求相差较多,在有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很难概括出更上位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作为独立权利要求保留又将与独立权利要求1缺乏单一性,故将其分案(其相对于对比文件也是有新颖性的,因为其是利用一个通孔,而对比文件是利用进液口和出气口两个孔)。 这是我的考虑,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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