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jie| 2016-4-7 09:48| 查看: 592| 评论: 0|来自: 英国政府网
英国Trunki旅行箱败诉,外观设计可预测性引思考 近日,英国最高法院Neuberger大法官下达了一项重要的判决,驳回Trunki旅行箱东家Magmatic对其香港竞争对手PMS的侵权指控。英国最高法院每年审理的知识产权类案件最多不过一两件,此次关于欧共体注册外观设计(RCD)的判决势必引起设计界的关注。 此案自2013年起历经了英国高等法院Arnold大法官一审判决,英国上诉法院Kitchin大法官二审判决,以及英国最高法院Neuberger大法官的终极判决。一审认为构成侵权,二审则认为不构成侵权。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即侵权不成立。一审法官认为,Trunki外观设计受保护的仅限于它的形状,因此在判断Kiddee是否构成侵权时,仅需比对二者的形状,而无需考虑表面的图案或花纹。一审因此认为二者的形状大致相当,因此Kiddee旅行箱构成侵权。Kiddee旅行箱不服一审法官忽视箱体表面花纹的做法,提起上诉。后续的审判涉及了一系列有趣的辩论,并势必引发法律界和设计界进一步的追问。 首先,后续的审理认为题述外观设计给人的总体印象是一个由两种对比色覆盖的长角的动物(horned animal in two contrasting colors),而不是一审认为的那样仅仅是一个形状,因此一审法院仅比对二者的形状是不妥的。关键是,根据权利请求书,题述外观设计的箱体和轮子由两种反差很大的颜色搭配而成,如果把这种颜色方案也纳入权利保护的范围,那就有必要将原被告两种箱子表面的颜色和图案也拉出来进行比对。这样一比,双方箱子的表面颜色和图案差别显然很大。进一步比下去,Trunki 旅行箱的轮子是露在外面的,而 Kiddee 旅行箱的轮子则隐藏了起来。并且二者提手的配色方案也不一样。 其次,Trunki 方面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要求上诉法院澄清缺乏表面装饰(absence of decoration)是否构成设计特征,并且是否构成题述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可惜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在本案中针对该问题作定性解释,因此没有正面回答。 关于是否构成侵权,Neuberger 大法官也是各种无奈、各种纠结。一方面,他认为如果二审换成另一个法官来审理,或者换成他自己,不是没有可能得出与现有二审不一样的结论的。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尽管 Trunki 作为一款动物造型的骑式旅行箱十分聪明十分具有创意,尽管 Trunki 这一创意获奖无数,尽管连被告香港 PMS公司都承认 Kiddee 旅行箱的灵感的确来源于 Trunki 的设计,尽管Trunki 的东家 Magmatic 公司的遭遇十分令人同情,但毕竟该案讨论的不是一个点子,也不是一个发明,而是一项外观设计,鉴于目前并没有据以挑战二审结论的依据,所以还是要支持二审不构成侵权的结论。 中英经贸联委会在英举行,成果清单涉三大知识产权问题 2016 年 2 月 26 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英国商业、创新与技能部大臣贾维德在英国伯明翰市共同主持召开了中英经贸联委会第12 次会议。 此次联委会是为了落实 2015 年 10 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对英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和成果。 双方就中英经贸合作现状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进一步推动双边务实合作的建议和举措,并就对接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英格兰“北部振兴计划”、“中部引擎”等两国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加强两国地方、基础设施、服务贸易和第三方市场的务实合作,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多双边事务合作四大主题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 双方还就妥善解决中欧贸易摩擦、推动欧盟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 15 条义务、加强 G20 框架下贸易投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等交换了意见。 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成果涉及中国企业走出去所需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外观设计在展会上许诺销售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共同打击网络侵权等问题: 中英两国一致认为,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奠定了双边贸易、投资和创新合作的基础。双方将继续合作,共同保护两国企业在对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双方将为中国企业寻找机会,帮助其更好地利用英国专利及商标律师专长,在欧洲保护其知识产权。 中方认为,根据中国《专利法》相关条款,展会上的许诺销售不得侵犯他人已被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方将适时更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 年)第 25 条。 中英两国确认双方将共同合作,探讨打击网络侵权手段,优化网上知识产权环境,增加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心。 OHIM 就类别标题发布公报,半年后适用狭义解释 继 2016 年年初新《欧盟商标条例》生效后,近日,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就如何具体适用新《条例》28(8)条发布公报。 以前,人们普遍认为商标申请人在使用尼斯分类中的某一类的标题(class heading)来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应采取广义的解释,即申请人其实是指定了该类别所包含的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名称。以后就不能这么想当然了。 因为新《条例》明确规定今后对用作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标题要做狭义解释,并给予了 6 个月的过渡期。 根据 OHIM 发布的公报,凡是 2012 年 6 月 22 日之前申请的欧共体商标(CTM),都可以在 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9 月 24 日这半年的时间内提交声明,澄清他们在使用类别标题来指定商品或服务时,他们意图涵盖的保护范围其实是大于标题字面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 如果期限内未做出声明,今后 OHIM 将默认为该 CTM 保护的范围仅限于标题字面所指的商品或服务。换句话说,如果半年内不予回应,用户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将被永久封禁在类别标题字面的范围之内。 递交声明不需要支付任何官费,对于那些 CTM 商标数量特别多的用户来说,最大的压力可能主要是必须在半年的时间内回顾所有的CTM 所实际需要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并提交声明,这可能是一个很庞大的工作量,并因此产生不少代理费。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标题未涵盖的商品或服务均需要重新提交声明,比如类别标题‘服装’显然涵盖‘袜子’,因此不需要重新提交声明要求把‘袜子’加进去,只有那些列入类别清单但又不和类别标题的字面意思发生重合的商品或服务才需要提交声明加以澄清。为此,OHIM 孜孜不倦的回顾了整整五个不同版本的涵盖 45 个类别的尼斯分类表,拉出了一份‘孤儿’商品和服务清单,供用户参考。 然而,OHIM 并不愿对这份‘孤儿’清单盖棺定论,所以这份清单是范例性质的,而不是一份穷尽式的清单。 其实要想参透这份声明和它背后的含义,还是需要花费一番功夫的,具体请参考声明附带的常见问题清单。 如有问题,请联系英国驻华大使馆知识产权官石慧女士 ( shi.hui@fco.gov.u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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