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jie| 2016-2-19 09:31| 查看: 404| 评论: 0|来自: 北京青年报
京报网讯(记者 杨琳)本名胡杨琳的女歌手使用艺名“胡杨林”推出歌曲并成名,此后她与太格印象公司解约,后太格印象将与“胡杨林”类似的名字“胡扬琳”授权给新歌手桂莹莹,歌手胡杨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桂莹莹和太格印象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赔200余万元。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3万余元。朝阳法院解读称,在双方解约之后,公司还理所当然的继续使用艺名,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 此“胡杨林”非彼“胡扬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胡杨琳加入太格印象公司,此后本名胡杨琳的她以“胡杨林”为艺名推出了网络歌曲《香水有毒》,并自此成名。2006年至2009年,其作为太格印象公司签约歌手,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了多种演艺、宣传活动,多家媒体曾对胡杨琳及其演艺活动进行报道。 此后,胡杨琳与太格印象公司发生纠纷,后经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自2009年11月解除。解约后,胡杨琳继续使用艺名“胡杨林”从事演艺活动。包括参加全国多地的演唱会、颁奖晚会、推广活动。 2013年4月,歌手桂莹莹签约加盟太格印象公司,并开始使用与“胡杨林”类似但后两字不同的艺名“胡扬琳”。同年案外人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了“胡扬琳”文字商标,并将该商标授权桂莹莹作为艺名使用。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太格印象公司、桂莹莹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桂莹莹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两被告删除以“胡扬琳”名义所制作的宣传资料。此外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23万余元。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艺名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北京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巫霁法官解读称,胡杨琳与桂莹莹、太格印象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姓名既包括自然人的真名,也包括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笔名、艺名。 在本案中,胡杨琳自2005年使用艺名“胡杨林”发布网络歌曲《香水有毒》之后,通过对其艺名的大量、持续使用及宣传,使“胡杨林”与胡杨琳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并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在与太格印象公司解约之后,胡杨琳仍持续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大量的演艺活动和宣传推广至今,“胡杨林”已不仅仅起到艺名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艺名“胡杨林”既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 桂莹莹使用与“胡杨林”字形、读音均极为相似的“胡扬琳”作为艺名从事演艺宣传活动,客观上足以引起并已实际造成了消费者将胡杨琳与桂莹莹相混淆。太格印象公司为桂莹莹多次宣传,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将胡杨琳与桂莹莹相混淆的事实。这些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巫霁法官同时指出,自然人的姓名通过身份证、户口本即可证实,但是艺名却不然,因此艺人如需维护相关权益,首先必须证明该艺名是自己的且与自己存在密切的联系。其次,艺名如需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达到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不应安排他人使用前人艺名 巫法官指出,有些人认为公司培养过的艺人,在双方解约之后,公司还可以当然的继续使用艺名,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从本质上来讲,艺名是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竞争的延伸,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来割裂,如果存在这种约定,也应该是无效的。本案中双方合同终止后,太格印象公司不应当再安排其他艺人使用艺名“胡杨林”或与该艺名相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名字从事演艺活动。 太格印象公司曾辩称,桂莹莹使用的艺名系经过商标授权。巫法官认为,商标最本质的特征和作用就是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而桂莹莹将“胡扬琳”商标作为自己的艺名使用,公众可能会将其与胡杨琳混为一谈。因此,桂莹莹的这种使用方式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太格印象文化公司是否享有商标权等因素,与本案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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