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简介和发展历程
IPC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唯一通用的国际专利分类。问世的30多年里,IPC对于海量专利文献的组织、管理和检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由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专利文献每年增长约150万件,目前约有5 000万件。按照第7版69 000个组计算,平均每组包含的文献量超过700件。而且各国的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差距很大,它并不能够适应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另外,IPC的建立是基于纸件专利文献的管理与检索,在计算机、通讯网络等新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它显现出一些不适应。为了让IPC名副其实地成为世界各国专利局以及其他使用者在确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而进行的专利文献检索时的一种有效检索工具, IPC联盟大会成员国从1999年开始对IPC进行改革。一、国际专利分类(IPC)的改革本次改革是IPC系统建立以来的最彻底的一次改革。它经历了6年的时间,其间数十名来自世界各国专利局的分类专家、资深审查员,投入到IPC的改革及提高IPC检索效率的各项研究活动中。目前,IPC改革已完成,改革后的IPC(第8版)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启用。1.IPC存在的价值IPC是一种语言独立的专利文献检索、管理工具,用它进行检索可以不依赖文种、同义词及专业术语等,它是各国专利文献获得统一分类的工具。目前有100多个国家使用IPC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和管理。在有些国家,IPC甚至是唯一检索工具。另外,欧洲专利局的ECLA分类、日本专利局的FI分类都是在IPC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IPC的发展目标为了使IPC成为适用于世界各国专利文献和科技文献的专利分类,确保它在电子环境中有效地使用,必须对它的结构及修订方式等进行改革。IPC的发展目标就是通过改革,将IPC分类设计为两级分类体系,以满足不同需求的用户使用。其中,基本版分类(CORE LEVEL)适用于专利文献量较少的国家及社会公众使用;高级版分类(ADVANCED LEVEL)比基本版更详细、精确,适用于国际专利文献检索。IPC的修订工作需要与专业技术发展的连续性相一致,而且应以现代电子通讯技术为主,以低费用、快速的方式完成,修订程序应能连续不断地体现新技术的发展状况。改革的具体内容如下。① 建立两级模式;② 出版网络版的IPC;③ 缩短修订周期;④ 对过档专利文献进行再分类并建立主分类的数据库。二、两个版本的划分1.基本版改革后的IPC的根本特征之一,就是由基本版和高级版构成的两级结构系统。基本版分类是强制分类,它主要用于传播信息以及检索少量专利文献,它的使用对象为较小的专利局和社会公众。由于基本版分类的大众化,因此,它需要相对稳定,而且类目比较宽泛,只包含了IPC的部分内容,如部、大类、小类、大组,某些技术领域还包括一些较上位的小组。目前第8版基本版分类只有2万组左右,是高级版内容的30%,并被分成5个分册印刷成纸件出版。2.高级版高级版分类用于世界范围的所有专利或非专利文献管理,并将成为国际标准的、专业化的专利信息检索工具。IPC联盟的任何成员国均可选用高级版分类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及管理。据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国际上有36个国家的专利局承诺采用高级版进行分类。我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文献及PCT最低文献,均已采用了高级版分类。第8版高级版分类包含IPC全部内容,有7万多个组。由于变化较快,它不再以纸件的形式出版,而是在WIPO的网站上以网络版的形式出现。目前,世界上有37个专利局采用高级版,18个局采用基本版,3个局两个版本混合使用,1个局采用小类表进行站立文献的分类;许多大的专利局,诸如SIPO(中国知识产权局)、EPO(欧洲专利局)、USPTO(美国专利局)、JPO(日本专利局)、German(德国)和UK(英国)专利局使用高级版IPC对其2006年以后产生的专利文献进行分类。三、网络版分类表的新增功能为了让IPC在网络环境中使用,以便进一步增强其检索功能,便于其维护和修订,并能够与其他电子检索工具结合使用,WIPO在其官方网站上开发了IPC出版的平台,并在该平台上公布网络版的英文和法译本的分类表全文,以及IPC基本版和高级版修订内容的英文和法译本。基本版和高级版IPC分类表是分别显示的。与以前各版的分类相比,网络版IPC中新增了以下内容和功能。①便于分类表使用的附加信息,如分类定义、信息参见、分类示例、化学结构式和图例等;②可进行第7版与第8版分类的对照,以及关键词查询;③基本版与高级版、英文与法文的转换;④可以链接各语种IPC译本,如德语、韩语、西班牙语、捷克语、匈牙利亚语、日语、汉语、俄语和荷兰语,及专利、非专利检索数据库,如Espacenet、USPTO、PCT、JOPAL和ECLA等数据库;⑤经过批准的高级版的修订内容会不断地扩充到电子版IPC中;⑥可进行技术主题的标准化排序;⑦可下载XML格式的IPC全文的主文档数据。四、修订工作1.基本版IPC的修订周期和程序为保持相对稳定,IPC基本版的修订为3年一次,这比原来5年一次的修订周期缩短了2/5的时间。修订工作由IPC修订工作组负责,WIPO国际局负责启动,并定期邀请IPC专家委员会成员与斯特拉斯协议第5(2)条中规定的政府间组织参照基本版修订标准提交对基本版的修订建议。WIPO国际局,世界各国专利局或组织提出的修订请求和修订提案转交给IPC修订工作组或专家委员会,由他们来决定是否对这些请求和提案进行立项。被批准的修订请求将纳入IPC基本版本修订项目中。对于获准的每项请求,都要指定一个局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项目计划,其中包括各项工作时间表。项目负责人将在IPC电子论坛上组织有关讨论,各局对修订项目的评议和项目报告负责人的提案都将会在论坛上进行公示。2.高级版IPC的修订周期和程序为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高级版IPC修订将在网络上进行,修订周期最多3个月。为了给各专利局提供充足的时间来适应新版的高级分类,在新版本生效前3个月就会出版该分类表。为了以最有效方式达到IPC改革的目的,WIPO成立了专门负责高级版修订工作的IPC特别分委员会。它的分委员会成员来自承担了20%以上的PCT最低文献再分类工作的专利局。目前,只有美、日、欧、俄4个局满足这一标准,因此,该分委员会目前由上述4个局和国际局组成。分委员会的构成每3年重新评定一次,评定的标准为各局再分类工作的实际工作业绩。高级版修订程序主要遵照下列原则。①在IPC修订中,最大限度地使用现有的ECLA、FI和USPC分类位置的相同标题和定义;②在各局进行的再分类工作所提供的有效资源基础上所建立的IPC修订项目优先考虑。特别分委会要衡量各局提出的修订提案的成本/效益,对这些提案做出评价。衡量成本/效益通常是以再分类工作量与修订后检索效率之间的比率为基准的;③为了便于所有局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保持检索文档的完整性,对特别分委员会的成员局强制给出最短的实施时间,限期完成对过档文献再分类工作。五、再分类与主分类数据库MCD改革后的IPC需要一个专门用于储存和管理专利文献分类数据的主分类数据库(MCD),其中,包含世界范围内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题录数据。主分类数据库允许用当前版本的IPC完成专利检索,消除用户对替换IPC各版本的依赖,检索时只需要使用单一版本的IPC,而不需要混合使用IPC1~IPC7的分类号。因此,要求对其中所有过档专利文献进行再分类,且2006年1月1日以后公布的所有文献都要使用当前的IPC8进行分类。鉴于EPO的DOCDB数据库基本符合作为IPC主分类数据库的要求,因此,决定对DOCDB数据库进行升级后,将其作为改革后IPC的主分类数据库。该数据库的维护亦由EPO负责。DOCDB数据库是20世纪70年代初建立的,主要是为检索早期国际专利组织的专利文献而建立的,收集的数据仅限于专利文献。随着数据收集范围的不断扩大,目前已收录了70多个国际专利组织、5 400万件专利的著录项目数据。另外,所有愿意提交其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数据的专利机构及国际专利组织,已陆续将其数据提交到数据库中,因此,该数据库的收录量在不断扩增。欧洲专利局对MCD数据库中的过档专利文献的再分类工作,依赖于各局对其国内文献进行的再分类。现有28个局表示要进行再分类,再分类的数据会陆续进入到MCD数据库中。由于该数据库中的数据由自愿参加此项工作的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局提供,因此,MCD数据库是免费使用,至少对于各国知识产权局是免费的。专利说明书
1.专利说明书的由来原因一:专利权种类及其他保护形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原因二: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及审批程序
登记制
初审制
半审查制
完全审查制
延迟审查制
2.专利说明书的概念
专利说明书是指含有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组成部分的用以描述发明创造内容和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官方文件或其出版物
3.专利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目前各国出版的专利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基本包括
扉页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
附图
检索报告(有些国家出版的专利说明书中附有)
扉页
扉页类似书籍的标题页,是由各工业产权局在出版专利说明书时增加的
扉页结构包括:著录项目、摘要、一幅主要附图(机械图、电路图、化学结构式等,如果有的话)三部分内容
(1)著录项目
通常用一套国际承认的著录数据标识代码(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简称INID码表示
表现为圆圈或括号中的两位阿拉伯数字
(2)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技术内容的概要
一般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
(3)主要附图
一般是一幅最能说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说明书
说明书是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的文件部分
各国对说明书中发明描述规定大体相同,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已有技术水平、发明创造的目的、发明创造的描述、发明创造的效果、附图说明(如果有附图的话)、最佳实施方案
附图
附图是用于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文件
附图包括:示意图、顺序图、流程图、数据图表、线路图、框图和化学结构式等
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概念检索报告是专利审查员通过对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找到可进行专利性对比的文件,向专利申请人及公众展示检索结果的一种文件;
检索报告出版方式附在公开出版的专利文件中,或单独出版;
附有检索报告的专利文件出版附有检索报告的专利文件的国家或组织:欧洲专利局,pct国际局,英国,法国等;
检索报告的形式报告书,包括三个部分:
申请的所属技术领域分类——主题分类
检索的技术领域分类——检索范围
检索到的对比文件——相关文献
相关文献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相关程度;相关对比文件;相关权利要求;
检索报告用一组字母表示对比文献与发明创造申请技术主题的相关程度
WIPO《工业产权信息与文献推荐标准》中《ST.14关于在专利文献中列入引证参考文献的建议》规定的字母含义
X:仅考虑该文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发明不能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Y:当该文献与另一篇或多篇此类文献结合,并且这种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时,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发明不能认为具有创造性
A;一般现有技术文献,无特别相关性
D:由申请人在申请中引证的文献,该文献(参考文献)是在检索过程中要参考的,代码“D”应始终与一个表示引证文献相关性的类型相随
E:PCT细则33条1(c)中确定的在先专利文献,但是在国际申请日当天或之后公布的
其它字母,如:L、O、P、T、&
4.专利说明书的种类
《ST. 16用于标识不同种类专利文献的推荐标准代码》(2001年6月版),规定了专利说明书种类的划分及其标识代码
专利文献的类型
专利文献按照其内容和加工层次可分为:1、一次专利文献--各种专利说明书
2、二次专利文献--各种公报、专利文摘、专利索引。
3、专利分类资料--国际专利分类、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关键词索引等。
1、一次专利文献(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
专利文献种类及标识代码
专利说明书的组成
专利说明书:
随着各个国家专利制度的建立,专利文献开始在各国出版,以实现发明创造向社会的公开和传播,需要其对发明创造的内容进行描述,对需要保护的权利范围进行描述。实现专利制度的两个特点:技术公开、法律保护。
受到专利权地域性限制,以及审批程序的限制。出现了大量重复出版的专利说明书。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献通过优先权联系在一起。
走近申请欧洲专利
走近申请欧洲专利:近几年来,由于我国与外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和由此带来的深刻经验教训,中国企业已逐渐感到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势在必行,申请量开始逐年增长。只有了解并灵活运用国外的专利制度,才能使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选择正确的战略,以谋求最大利益的发展。
在各国专利制度中,如何申请欧洲专利是较为复杂但又是中国申请人迫切需要了解的。许多申请人都看好欧洲的市场,目前,向欧洲专利局的专利申请占向国外申请的重要部分。但由于对申请程序的陌生,往往反复咨询后仍不得要领。下面就我在从事涉外代理工作中对欧洲专利的了解和认识谈一谈欧洲专利制度,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欧洲专利局的诞生使一项欧洲专利在多国生效。
1978年以前,欧洲的专利申请是在各个国家单独处理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程序和专利性要求。随着欧洲内部合作程度的加深,尤其是欧盟范围的扩大和重要性的加强,欧洲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的要求变得极为重要。这导致了欧洲专利局在1978年成立。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的约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0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我们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截至目前,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有: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CZ)、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I)、法国(FR)、德国(DE)、希腊(GR)、匈牙利(HU)、爱尔兰(IE)、意大利(IT)、卢森堡(LU)、摩纳哥(MC)、荷兰(NL)、葡萄牙(PT)、斯洛伐克(SK)、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列支敦士登(CH & LI)、土耳其(TR)和英国(GB)共25个国家。
欧洲专利局尚包含六个延伸国:
阿尔巴尼亚(AL)、拉脱维亚(LR)、立陶宛(LT)、罗马尼亚(RO)、斯洛文尼亚(SI)、马其顿(MK)。
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但是通过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事实上可以包括延伸国,使得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自动在其中一个或多个国家生效。
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申请中国专利相同,但在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需委托欧洲的专利律师代理向欧专局申请,并由该专利律师转达与欧专局的所有通信。
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一般我国多以英文提出申请。
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需要)。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局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交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5.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被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2002年7月1日后开始实行)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在确定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三、在国内申请欧洲专利:
目前我国申报欧洲专利申请可采取两种途径:通过巴黎公约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向欧洲专利局申请。
1、巴黎公约途径:
在本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即对外国申请的新颖性判断时间届定在优先权日之前,并且,可以影响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外国申请日前这一期间提出的申请的新颖性。
2、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PCT是巴黎公约的补充,是在巴黎公约下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中国在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PCT。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注意:有个别国家目前还没有接受条约22条的修改,需要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后才可以在30个月内申请国家专利)。欧洲专利局将进入的期限延长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20条的要求,无论按照上述哪种途径申请,都需要委托国家指定的有涉外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例如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向欧洲局申请并委托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
四、关于申请欧洲专利的费用:
申请欧洲专利的费用是申请人所最为关心的,往往申请人希望在申请之初就对向欧洲申请所需的费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欧洲专利申请的费用组成如下:
1、申请阶段费用:
官费一般包括:申请费(125欧元)、检索费(756欧元)、审查费(1430欧元)和指定费(525欧元),共2836欧元。还有完成各项工作的外国律师代理费,约为1200-2500欧元。如果权利要求超出10项,还需每项分别加收40欧元的官费(代理费另计)。这样申请一项欧洲专利并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确定指定国的费用约需4000-5500欧元。另外,申请日起第3年开始交纳维持费(期限为欧洲申请日起第二年的最后一天),第三年的维持费为380欧元。如果申请人希望该申请文件在欧洲公布后在某些成员国获得临时保护,需要将权利要求翻译成该国的官方语言,其翻译费按照实际字数计算。
2、答复审查意见的外国律师代理费:此费用一般需根据审查意见的难度和代理人的工作时间来计算。
3、授权阶段费用:
(1)将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的翻译费:如以英文提交,需要交纳德语和法语的翻译费,一般按照该案权利要求的字数来计算;
(2)授权费和印刷费官费(说明书在35页以内):715欧元
(3)各生效国语种的翻译费,需根据指定哪些生效国并需翻译哪些语种来确定。
(4)有些国家需要交纳生效费。
(5)完成上述(1)-(4)项工作的外国律师代理费和国内代理费。
4.生效国的每年年费:各生效国不同,并取决于其生效国的个数。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异议程序
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通常有9个月的异议期,允许第三方对此项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
如果在异议阶段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程序已经结束,所有与此欧洲专利有关的问题由生效国的专利局各自进行处理。
2、在欧洲公开阶段的翻译和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是允许专利持有者在该专利授权时对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费,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提出诉讼的成员国递交权利要求译文的日期。所以,在公开阶段需询问申请人是否将权利要求翻译成相应国的语言。但临时保护的保护力度较小。根据我们的经验,一般都是在收到授权通知时,再针对需要生效的国家进行相应的语种的翻译,避免未能授权,白白支出翻译费。但如果对授权比较有把握并且发生侵权的可能性很大,还是应考虑在公开阶段提交翻译成指定国家语言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3、是否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
a, 如只有一个优先权并且优先权文件与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完全相同,则不需递交优先权文件的翻译, 只须递交一个声明,可由欧洲事务所来作;
b, 如递交两个优先权文件,必须提交优证文本翻译件,可在答复审查意见之前递交。
如果没有完成上述工作,在该案授权时,欧洲专利局将会发出文件(Form2530)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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