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老看客 的帖子
老看客: 我对中医药不太了解,但仅从专利法上的判断原则讲,我认为你这个申请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首先,现有技术是 半夏,生姜,当归,黄芪——四味药,可以理解为具有A、B、C、D四个技术特征,如果本申请是生姜,当归,黄芪— .. (2013-03-25 15:43) images/back.gif
这个有没有创造性可能还要看现有技术中对半夏的作用的认识。
回 老看客 的帖子
老看客: 我没有看原文件,但根据你的描述,我感觉其不是“省略要素发明”,而是“要素改变发明”。因为该案的关键点不仅仅是去掉外框,在去掉外框的同时还必须加大基体的厚度,以使“基体13满足USB母座插接的厚度”,从而保证该USB能顺 .. (2013-03-21 16:05) images/back.gif同意楼上的观点~
回 finlinden 的帖子
finlinden:从您最后一段话来看,倒是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个我始终存疑的问题:一个案子是否可以:不具备新颖性,但却具备创造性?——听起来有意思吧:)?——见下例:
——
中医治疗【胃寒】症的方子,要申请专利,例如,发明人提出:
....... (2013-03-22 14:57) images/back.gif
我说一下我的观点,这个情况在某个专理考试的讲座录音时曾经听到过,具体哪个老师讲的忘了。-_-
假设现有技术的方案为:一种药方,包括A,B,C,D四味药。能达到治疗胃寒的效果。
然后我们发现去掉A的情况下,效果更好。这里其实隐含了一个逻辑:由于现有技术中A与(B、C、D)这一组合同时存在与药方中,导致整个药方无法达到更好的效果(具体的,可能是A和BCD混在一起时在人体中产生某种化学反应,降低药效,具体涉及的化学或药理知识我不清楚)。
那么,如何提升药效呢?——很明显,去掉A。再明确一点,当存在(B,C,D)这一组合时,不用A是至关重要的,进而我们可以得出:没有A,是其区别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因此,新方案的权利要求应为:一种药方,其特征在于,包括B,C,D三味药,且不能添加A。
如果写成“一种药方,仅由B,C,D三味药组成”,虽然隐含指出不存在A,但毕竟保护范围大大缩小。
通过以上分析,新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有新颖性的,新就新在“没有A”,并且达到了更好的效果,从而也有创造性。
总结一下, 要素省略发明,我认为是存在的。但我觉得“要素省略”不能等同于“技术特征省略”,而恰恰是“”要素省略“的本身,构成了其技术特征,此时如果不在权利要求中指出或暗示出”要素省略“这一技术特征,那么写出来的权利要求就会出现"没有新颖性"的问题。比如写成: 一种药方,其特征在于,包括B,C,D。
另外,我很赞同帖子中jlulb老师指出的,这个有没有创造性可能还要看现有技术中对半夏的作用的认识。其实上面我也分析到,当A与(B,C,D)同时存在,由于某种化学反应或相互作用,导致不能达到更好的药效。
以上分析,可能有不妥,抛砖引玉,希望有专家来解答指点一下。 看看 好贴,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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