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007 发表于 2013-3-15 16:13:02

指南要修改,在实用新型的审查中要强调现有技术,所以目前的审查意见也会反映这一趋势。楼主说是政策下出的审查意见应该是感觉对的,不管评述的意见是否合理,先满足了领导要求再说。再者说句对实用新型审查员不太尊敬的话吧,想必这些审查员也不会写出太有逻辑条理的关于三性的意见,因为以前从来没写过,咋一下要求要写了,怎么可能写好(审查员同志们别骂我啊)。

fighterbruno 发表于 2013-3-15 20:52:07

现在实用新型实审还是在抽死签阶段吧

siman 发表于 2013-3-19 12:01:20

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与发明是不同的,就目前的趋势来说,实用新型主要审查新颖性,所以,如果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在审查员的检索基础上,会出现不符合新颖性要求的情况,故在撰写过程中要适度把握保护范围,过大、过窄均不合适。至于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只要可以克服指出的缺陷,均是可以授权的,没必要纠结,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多次沟通

zhqx_1966 发表于 2013-3-20 15:36:04

第1条,不奇怪,审查员可能知道对比文件1,而且审查员有点懒

第2条,说没有创造性更合适

“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这句话常见,没有问题,因为有个前提条件:附加特征对本发明不起作用。

xilidge 发表于 2014-5-12 12:42:31

最近的审查意见都这样,oa陈述意见指出明显具有区别特征,并且区别特征可以解决另一个技术问题,审查员来个本领域常规选择,仍然用没新颖性驳回。NM这是新颖性问题吗?明明是创造性问题,而创造性问题不是实用新型初审该管的事情,除非改审查指南。

guest 发表于 2014-5-14 19:12:58

此举会吓退一些低质量的专利申请人和外行人,但对于花了很大功夫才完成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该鼓起勇气争辩。支持楼主!

newbeest 发表于 2014-5-15 20:17:17

关于1: 这种意见很常见。美国,欧洲的审查意见里也经常出现。一般是审查员觉得比较明显,没必要一个个地指出(或者审查员懒得看细节)。
如果代理人觉得意见不正确,有未被披露的可以答复中指出,并要求审查员(根据各国对审查指南的规定)明确地指出各个技术特征如何被披露。一般审查员都会再下一次审查意见中给出答复。

关于2:严格说是创造性问题。但是如楼主所说,这个意见带有政策色彩。所以还是跟审查员交流一下,最好指出丛书权利要求得技术效果和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样估计能保住从权。

newbeest 发表于 2014-5-15 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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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lidge:最近的审查意见都这样,oa陈述意见指出明显具有区别特征,并且区别特征可以解决另一个技术问题,审查员来个本领域常规选择,仍然用没新颖性驳回。NM这是新颖性问题吗?明明是创造性问题,而创造性问题不是实用新型初审该管的事情,除非改审查指南。 (2014-05-12 12:42) images/back.gif

是不是审查员个人问题,专利局这么搞还谈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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