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zhanghao 发表于 2013-1-9 13:57:07

北京一中院的无理判决!请请教各位帮忙分析一下。

    涉案专利在无效程序中被复审委维持,无效请求人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在判决书中承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有三点区别,但是认为这三点区别均为“常规设计”,最可气的是,其中第一点区别为“常规设计”的依据是:“鉴于第三人明确表示该区别点是常规设计”(第三人即涉案专利的代理人)。
       如此判决将第三人代理人推入火坑!岂不是拿着委托人的代理费,却为对方(原告)说话?
      我认为上述判决很有问题:

1、作为第三方的代理人,当庭承认涉案专利是“常规设计”,这有悖常理!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在认定事实时不能有悖常理(或以有悖常理言行作为依据);
2、退一万步说,假如代理人“一时糊涂”而有上述表示,一个人的言论(代理人既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更不是专家权威)就可以判定一项设计(或特征)是否为“常规设计”的依据吗?
如蒙赐教,感激不尽!

glacier1979 发表于 2013-1-9 14:49:08

我觉得这不好说啊,如果在法庭辩论中,在某些事实面前,或者为了其他的争辩内容,代理人承认了这是常规设计也是可能的啊

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仅凭这几个字就乱下结论

eterne 发表于 2013-1-9 15:26:49

乱说几句,如有冒犯,还请包涵,

1. 第三人,即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即代表你本人的陈述,

2. 在您看来是为对方(原告)说话,但也有可能是为实事讲话,因为没准实事上第一区别就是常规设计,

3. 如果第2点正确,当庭承认也不悖常理,事实就是事实,

4. 不足之处在于,就算是事实,都要对方拿出证据来,难为一下对手,

5. 至于判决书的措辞,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说能引用参考文献证明第一区别为常规设计,比说第三人承认更稳妥,

wangzhanghao 发表于 2013-1-9 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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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乱说几句,如有冒犯,还请包涵,

1. 第三人,即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即代表你本人的陈述,

2. 在您看来是为对方(原告)说话,但也有可能是为实事讲话,因为没准实事上第一区别就是常规设计,
....... (2013-01-09 15:26) images/back.gif

谢谢!很有道理。
我感觉,第2、3点只是一种可能,将“可能”作为判断是否为“常规设计”或“创造性”的依据,很不合适,太勉强。
关于第4点,代理人说过“如果这是常规设计,那一多半的外观专利都是常规设计了”,但是没有认真看笔录就签字了。这是很大失误。是否可以调取录音/
很同意第5点。判决方式很不厚道,她完全可以用证据分析得出相同的结论(依法判决),而不是用个人的言辞证明一个没有标准的概念。

sunkee 发表于 2013-1-10 13:26:44

当事人明确承认对方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一般不得反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除非你有充分证据推翻。这是证据规则规定的。

从这点来,判决并没有太大问题,当然还要看具体案情。

anwence 发表于 2013-1-10 21:15:51

主审是谁?

清道夫 发表于 2013-1-11 13:59:12

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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