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在无效程序中被复审委维持,无效请求人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在判决书中承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有三点区别,但是认为这三点区别均为“常规设计”,最可气的是,其中第一点区别为“常规设计”的依据是:“鉴于第三人明确表示该区别点是常规设计”(第三人即涉案专利的代理人)。
如此判决将第三人代理人推入火坑!岂不是拿着委托人的代理费,却为对方(原告)说话?
我认为上述判决很有问题:
1、作为第三方的代理人,当庭承认涉案专利是“常规设计”,这有悖常理!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在认定事实时不能有悖常理(或以有悖常理言行作为依据);
2、退一万步说,假如代理人“一时糊涂”而有上述表示,一个人的言论(代理人既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更不是专家权威)就可以判定一项设计(或特征)是否为“常规设计”的依据吗?
如蒙赐教,感激不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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