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oval 的帖子
oval:楼主,你怎么知道请求人以后没机会呢?人家补充证据或再提无效请求,怎么办。你的权4是个独权,还有合并或修改的可能吗? (2012-11-07 11:45) images/back.gif
这个问题提得好,做从权还有机会合并。不知道楼主怎么看?
我觉得对客户最负责任的做法就是帮他分析权4到底稳定性如何,但我估计这不是考试考察的内容。所以我还是认可楼主的做法。
回 navyinsect 的帖子
navyinsect:你分析的很对,可能我忘记说了,对比文件中已经写了用拉链作为连接件,这已是惯用手段了 (2012-11-08 17:21) images/back.gif一篇文献不能证明是“惯用”手段吧?你可能又多想了,还没有“清零”呵呵。 同意 gloomyedge 整体80+70
第一题:35+45
1、修改权利要求35
删除独权,10
权2升为独权,10
权23合并,引用权1,5
权4作为独权,10
如果删除权1,合并23,权4引1,不多于25
2、分析45
每个修改的理由对应5,合计20
权1无新,同意,5
权2有新,反对,5
权3不清楚,同意,5
权4是否,反对,5
其它15
包括:不予采信3处,使用法律条文明晰等等
针对修改10
2虽然无创,但是可保留
3违反26.4,合并后消除
4没有合适的针对理由,可保留,若从权分减半
第二题:60+10
1独权25
2从权20
每个2分,写到的给分,多于7个不多给;
其中23实施例合并为从权5,分案同时出现从权每个3
3分案独权10,理由5
4简答10
注:从思博论坛转载的 还是备考 帖子。
第一题与楼主思路基本一致。 对于权4要不要权2和权3,我在楼1中没考虑,因为,我不清楚这样合并,是不是会修改超范围(从大家的讨论中,我看不出来!)。
回 景运嘉文 的帖子
景运嘉文:对于权4要不要权2和权3,我在楼1中没考虑,因为,我不清楚这样合并,是不是会修改超范围(从大家的讨论中,我看不出来!)。 (2012-11-10 18:16) http://www.biopatent.cn/bbs/images/back.gif对于权4要不要权2和权3,作为新独权2(即权4)的从权,我在楼1中没考虑,因为,我不清楚这样合并,是不是会修改超范围(从大家的讨论中,我看不出来!)。 此外,也不存在将权2、3、4合并的前提。
此外,我答的是权2、权4不存在请求人所述的问题,所以不存在将权2和权4合并的前提。
回 soso 的帖子
soso:你和楼主都很牛,分析很深入,学习了。不过对你说的两个问题我有不太同意的地方。一个是关于“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如果理由正确、证据引用错误,有可能允许修改;如果引用证据正确、理由错误,也有可能被允许,但这里是理由和证据都错了,不太可能允许 .. (2012-11-09 13:39) images/back.gif
试问,免费使用任何专利的“专利”从哪里来?还有人申请专利吗?复审委不是简单代表任何人的,专利制度本身就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包括这里边的所有人。 昨天跟人又讨论了一会,发现个大家没怎么提及的问题:对于权4,请求人已经用D2+D3否定它的创造性了。所以,我认为应该说明该理由成立,但通过修改成引用新的独权1而克服该缺陷。
回 ipiszzzz 的帖子
ipiszzzz:试问,免费使用任何专利的“专利”从哪里来?还有人申请专利吗?复审委不是简单代表任何人的,专利制度本身就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包括这里边的所有人。 (2012-11-13 11:06) images/back.gif你说得对,复审委不是简单代表任何人的,我是在反对复审委“代表公众利益”这个观点的,所以举例极端了一点。
回 soso 的帖子
soso:昨天跟人又讨论了一会,发现个大家没怎么提及的问题:对于权4,请求人已经用D2+D3否定它的创造性了。所以,我认为应该说明该理由成立,但通过修改成引用新的独权1而克服该缺陷。(2012-11-13 12:50) images/back.gif
是吗?我怎么看大家,都在讨论权4属不属于保护客体的问题?
好像没人说,请求人用D2+D3否定权4的创造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