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gloomyedge 的帖子
gloomyedge:仅纸上谈兵的话,楼主说得很有道理!不过从实务出发,窃以为楼主建议的答法还是不妥,太过明显的缺陷想留着侥幸混过关恐怕不是对客户负责的表现(有点故意留破绽回头再有无效好多收钱的嫌疑)。
至于考试委员会更偏向哪方,我就说不好了。
....... (2012-11-07 14:28) images/back.gif
实务的话,会考虑案外因素,所以策略上肯定有不同。
考试不必考虑案外因素。 楼主:关于权4,你说“因为认为对权4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所以将权4和权2合并,或者将权4和权2、权3合并的前提不存在,所以无法将权4作为新独权1和新的从权2的从权”,但是,我认为,上文中的因果关系,在审查指南中好像找不到根据。另外,即使认为对权4的无效理由不成立,那么,因为权4是引用权1的从权,是否也应该将对权1的无效理由也考虑进去呢?
回 navyinsect 的帖子
navyinsect:关于你说的不能依职权审查:我不同意,理由如下:
复审委代表公众的利益才是大前提。其次,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通常仅针对....,请注意是通常。为什么写通常呢,因为有写情况是可以不按照这个规定来做的。比如依职权审查:在审查指南无效章节中关于依职权审 .. (2012-11-07 12:52) images/back.gif
你提到的关于“用拉链作为连接件本就是惯用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我认为,实际代理时是应该这样想的,但是,这是考试,考试的试卷的答题须知中已经明确写明:考生仅限于试卷提供的内容,不必怀疑试卷中给出的内容的真实有效性等等的提示。因此,只要试卷中没有给出的内容,你的大脑应该是空白的,没有其它公知常识,即应该被“清零”!这样,你做的答案才能建立在一个正确的基础上。 楼主还是挺牛的 这还说得挺像,还有一道题呢?
回 gloomyedge 的帖子
gloomyedge:仅纸上谈兵的话,楼主说得很有道理!不过从实务出发,窃以为楼主建议的答法还是不妥,太过明显的缺陷想留着侥幸混过关恐怕不是对客户负责的表现(有点故意留破绽回头再有无效好多收钱的嫌疑)。
至于考试委员会更偏向哪方,我就说不好了。
....... (2012-11-07 14:28) images/back.gif
同意!顶一下~ 估计这么答的考生少之又少。
况且,专利局也不会引导这么修改,产生一个极度不稳定的专利。尤其在已经具有证据或者公知常识的前提下。
回 飞鸽 的帖子
飞鸽:你提到的关于“用拉链作为连接件本就是惯用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我认为,实际代理时是应该这样想的,但是,这是考试,考试的试卷的答题须知中已经明确写明:考生仅限于试卷提供的内容,不必怀疑试卷中给出的内容的真实有效性等等的提示。因此,只要试卷中没有给出的内容,你的大 .. (2012-11-07 21:20) images/back.gif你分析的很对,可能我忘记说了,对比文件中已经写了用拉链作为连接件,这已是惯用手段了
回 bust 的帖子
bust:估计这么答的考生少之又少。
况且,专利局也不会引导这么修改,产生一个极度不稳定的专利。尤其在已经具有证据或者公知常识的前提下。 http://www.biopatent.cn/bbs/images/back.gif
回 navyinsect 的帖子
navyinsect:关于你说的不能依职权审查:我不同意,理由如下:
复审委代表公众的利益才是大前提。其次,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通常仅针对....,请注意是通常。为什么写通常呢,因为有写情况是可以不按照这个规定来做的。比如依职权审查:在审查指南无效章节中关于依职权审 .. (2012-11-07 12:52) images/back.gif
你和楼主都很牛,分析很深入,学习了。不过对你说的两个问题我有不太同意的地方。
一个是关于“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如果理由正确、证据引用错误,有可能允许修改;如果引用证据正确、理由错误,也有可能被允许,但这里是理由和证据都错了,不太可能允许请求人修改了。
第二个,复审委我认为不是代表公众利益,而是在平衡公众利益和专利权人的利益。如果代表公众利益,免费使用任何专利才是公众利益最大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