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mashroom 的帖子
mashroom:我觉得你说的“复审委依职权引入无效理由”,还是有依据的:审查指南第381页,依职权进行审查的第(4)种情形。今年卷3的原权利要求是:权1独权,权2、3、4分别引权1;无效理由中,权1无新颖性的理由成立,权2无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权4相对于D2和D3无创造性的理由成立;虽然请 .. (2012-11-17 10:16) images/back.gif
我又回来看这个帖子,觉得你和楼主说的都有道理,复审委是有可能依职权审查的。其原因还有一个大家没提及的问题,就是请求人用了一个大标题,说全部4个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和创造性。当然,没具体说明的可以不考虑,但对于权2是具体说明了,而一篇对比文件加公知常识说没新颖性是个常识性错误,复审委有可能会提醒请求人把‘新颖性’改成‘创造性’。
回 soso 的帖子
soso:我又回来看这个帖子,觉得你和楼主说的都有道理,复审委是有可能依职权审查的。其原因还有一个大家没提及的问题,就是请求人用了一个大标题,说全部4个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和创造性。当然,没具体说明的可以不考虑,但对于权2是具体说明了,而一篇对比文件加公知常识说没新颖性是个 ..(2012-11-19 10:59)嬀/color]images/back.gif你说的大标题,我想起来了,请求人还真是这样一个大标题过去的,但是下面就只分别对权1、2无新颖性,以及权3、4无创造性进行了陈述,并没有说权1、2无创造性或权3、4无新颖性的理由。
那其实权1、2无创造性或权3、4无新颖性的理由,才算是没具体说明,对吗?汗,又漏答题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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