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2应该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173页(i)下的例如有关铝轻质材料的创造性的例子中,将铝换成了拉链,以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的158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影响新颖性。
拉链已经被对比文件2还是3公开,没有什么上下位概念的问题了。 评价新颖性是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进行的,因此,在考试的时侯,如果只有一个特征是不同的,则看是否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比如螺钉与螺母这样的“家族式成员”的替换。否则,就不要考虑了。要记住:考试的难度,不会超过审查指南的规定啊! 同意楼上的,如果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就不能用这种结合方式评价新颖性。尤其对比文件1还是抵触申请文件。
但是权2没有创造性,虽然没说,但是为了权利稳定起见,还是合并了权2和3,删除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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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世蒙古人:更正:惯用手段是公知常识的一种,是公知常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权2应该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173页(i)下的例如有关铝轻质材料的创造性的例子中,将铝换成了拉链,以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的158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影响新颖性。
拉链已经被对比文件2还是3公开,没 .. (2012-11-13 16:01) images/back.gif
更正:第二行,不字应删除 假設 权2 沒有被 現有技術 合併揭露 使其沒有创造性 那大家都可以利用公知常识之變化已取得多個專利
有18 個月可多重申請一個相同之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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