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蒙古人 发表于 2012-11-5 16:42:31

或者说作为连接件的拉链是公知常识

mike8888 发表于 2012-11-11 11:18:46

上位概念的公开不影响下位的新颖性之先決條件    是下位要有新颖性

前世蒙古人 发表于 2012-11-12 10:19:56

有新颖性没错,但是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没有创造性的

mike8888 发表于 2012-11-12 15:01:09

惯用手段和公知常识 是可以用來評斷新颖性的

前世蒙古人 发表于 2012-11-13 16:01:52

更正:惯用手段是公知常识的一种,是公知常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权2应该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173页(i)下的例如有关铝轻质材料的创造性的例子中,将铝换成了拉链,以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的158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影响新颖性。
拉链已经被对比文件2还是3公开,没有什么上下位概念的问题了。

飞鸽 发表于 2012-11-16 10:48:04

评价新颖性是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进行的,因此,在考试的时侯,如果只有一个特征是不同的,则看是否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比如螺钉与螺母这样的“家族式成员”的替换。否则,就不要考虑了。要记住:考试的难度,不会超过审查指南的规定啊!

前世蒙古人 发表于 2012-11-16 14:44:45

同意楼上的,如果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就不能用这种结合方式评价新颖性。尤其对比文件1还是抵触申请文件。
但是权2没有创造性,虽然没说,但是为了权利稳定起见,还是合并了权2和3,删除了1

前世蒙古人 发表于 2012-11-16 14:45:52

回 前世蒙古人 的帖子

前世蒙古人:更正:惯用手段是公知常识的一种,是公知常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权2应该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173页(i)下的例如有关铝轻质材料的创造性的例子中,将铝换成了拉链,以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的158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影响新颖性。
拉链已经被对比文件2还是3公开,没 .. (2012-11-13 16:01) images/back.gif

更正:第二行,不字应删除

mike8888 发表于 2012-11-17 12:38:56

假設 权2 沒有被 現有技術 合併揭露 使其沒有创造性 那大家都可以利用公知常识之變化已取得多個專利
   有18 個月可多重申請一個相同之發明?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