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文件公开时间和发明申请时间相隔较短
请教大神们,我答一通时,审查员给出一个对比文件,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为2010年的12月10号,而我的发明的申请日时间为2011年1月20日,这样的时间间隔在论述创造性时,可以说一下吗?
审查员认为本发明是通过对比文件和惯用技术手段得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这样的时间间隔可以对阐述创造性有 一定的帮助吗?求解。谢谢! 你这样答复一通,案子会被直接驳回。只要公开日在你的案子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文件都是现有技术。 绝对的新手 2011年1月19日公开的也是可以作为对比文件。通过修改加陈述,克服缺陷。 我知道这是现有技术,当然可以作为对比文件,我想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时间间隔较短,我在陈述意见时,可以不可以把这短暂的时间间隔也当作我陈述的一个有利条件,还是没有任何帮助啊 看来你还不够理解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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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p:我知道这是现有技术,当然可以作为对比文件,我想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时间间隔较短,我在陈述意见时,可以不可以把这短暂的时间间隔也当作我陈述的一个有利条件,还是没有任何帮助啊 (2012-08-06 16:41) images/back.gif没有任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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