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z_heq 发表于 2012-8-7 15:39:26

“其中D1和D2结合基本就否了创造性”,既然只是“基本”,那还有没有争辩的余地呀?例如技术细节、结合的启示什么的。得从专业角度具体分析。

ursula 发表于 2012-8-7 16:44:07

回 helz_heq 的帖子

helz_heq:“其中D1和D2结合基本就否了创造性”,既然只是“基本”,那还有没有争辩的余地呀?例如技术细节、结合的启示什么的。得从专业角度具体分析。 (2012-08-07 15:39) images/back.gif

技术方案其实比较简单,D1具有特征A,D2具有特征B,申请文件的特征基本就是A+B,从权多为数量上的限定(说实话写的真烂),我是分析不出来啥了唉

guest 发表于 2013-12-4 17:00:07

回 silentland 的帖子

silentland:倒不是一致与否,而是巴黎公约可以要求部分优先权,加入改进的技术方案。比起PCT进国家阶段不能增加new matter,授权可能性当然是提高了的。 (2012-08-06 19:01) images/back.gif

PCT 不可以要求部分优先权?!

wuxxenjoylife 发表于 2014-7-27 23:37:04

pct申请国际阶段与进国家阶段的申请实质是同一个申请 不存在要求优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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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请教~关于国际阶段修改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