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个权利要求看起来像是制备方法,但不能认为是制备方法,原因是它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只给出了原料和一个模糊的产品,没有任何其他技术特征,因此,如果它单独存在必然被认为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被驳回(或无效)。所以,它的存在只能是像我说过的在有产品或方法独权的情况下存在,可以理解成是个从权。因此不能延及产品。 另外,在我见过的专利中,多数情况都是写成“根据权利要求×所述的化合物X用于制备一种治疗Y疾病的药物的用途”,或者“根据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制备的化合物X用于制备一种治疗Y疾病的药物的用途”。
回 soso 的帖子
soso:我再补充一下我的观点。虽然这个权利要求看起来像是制备方法,但不能认为是制备方法,原因是它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只给出了原料和一个模糊的产品,没有任何其他技术特征,因此,如果它单独存在必然被认为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被驳回(或无效)。所以,它的存在只能是像我说过的在有产 .. (2011-12-22 13:00) images/back.gif
我觉得你对必要技术特征的理解有些片面。
Swiss Type其实必要技术特征就是化合物。知道活性化合物怎么制成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一般无需给出具体的制药步骤。
当然,不知道实务中是怎么操作的。我怀疑按照我国的政策,很可能会缩小解释所谓直接获得的产物的范围。就和去年最高院一个再审案件中对药物拆分方法所得的产物进行了缩小解释一样。
回 eterne 的帖子
eterne:药物的使用,即病人吃药,应该不算侵权吧。药品的销售,许诺销售,如果是药厂,法11负责,如果是善意第三人(例如医院,诊所,药店),法70负责,
....... (2011-12-20 11:25) images/back.gif
从法11的立法意愿上看,似乎是希望在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阻止侵权的发生,
但对于楼主的例子,是否延及产品似乎已经变得不那个重要,
重要的是从源头,即制药厂那里把侵权的可能性消除,
因为制药厂的投入很大,没人会冒大风险去侵权的。
回 eterne 的帖子
eterne:从法11的立法意愿上看,似乎是希望在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阻止侵权的发生,但对于楼主的例子,是否延及产品似乎已经变得不那个重要,
....... (2011-12-22 14:32) images/back.gif
很重要啊。
用化合物X制造药物Y的工厂显然是侵权的。
但是销售该药物的人、单位、医院算不算侵权呢?如果延及产品,那就侵权。
回 zhqx_1966 的帖子
zhqx_1966:很重要啊。用化合物X制造药物Y的工厂显然是侵权的。
但是销售该药物的人、单位、医院算不算侵权呢?如果延及产品,那就侵权。(2011-12-23 09:46)嬀/color]images/back.gif
没有明确提出用途专利不能延及产品吧?
我感觉应该延及产品的,否则跟其他类型的专利保护范围不相成。
回 冷泉村人 的帖子
冷泉村人:我觉得你对必要技术特征的理解有些片面。Swiss Type其实必要技术特征就是化合物。知道活性化合物怎么制成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一般无需给出具体的制药步骤。
当然,不知道实务中是怎么操作的。我怀疑按照我国的政策,很可能会缩小解释所谓直接获得的产物的范围。就和去年最 .. (2011-12-22 13:37) images/back.gif
你的经验应该很丰富,我刚知道这种权利要求被称为瑞士型。网上了解了一下,这种权利要求是指“覆盖某种已知的物质或化合物的第二种或随后的医学用途(或指征)的权利要求”。照这样,化合物是已知的了,那要是这种权利要求延及产品必然造成保护范围过大的问题,危害公共利益和/或产品专利权人利益。所以这种权利要求肯定不能说“延及产品”。 注意:延及至的产品是药物,而不是化合物X,到底能不能延及到药物呢? 用途不延吉药品本身。权利要求范围都不一样。一个是方法发明,一个是产品发明
回 patentchina 的帖子
patentchina:用途不延吉药品本身。权利要求范围都不一样。一个是方法发明,一个是产品发明(2012-02-28 14:06) images/back.gif
方法发明延及直接获得的产品,你不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