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terbruno 发表于 2012-3-6 17:13:36

产生技术效果不同的话,强调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和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不存在将对比文件与区别特征结合起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具体还要看技术效果有多大的不同,如果差别不是太大的话,还是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技术启示,处理方法是最好能找到反向启示,即认为该特征不能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现有技术文件,这样可以从克服技术偏见的角度再论证有创造性。
   关键看对比文件,如果文件不得力用狡辩的方法忽悠审查员的可能性不太大。文件得力好歹说一说审查员一般就会明白

patentchina 发表于 2012-3-7 10:15:55

1、“发明原理大致相同” 这里已经看出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了。
2、对于创造性,审查指南描述的是相同或相近,并非要求技术领域要一致。
3、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发明人/申请人把技术领域与产品领域搞混了。举例说明,显示模块应用在冰箱上、和应用在空调上,这是两个不同的产品领域,并非技术领域。若都是描述的显示技术,那可能都属于同一个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可参见IPC分类表)
4、根据实战来说,转用发明多为化学、医药。。电学机械软件中的转用发明很少,多为在另一产品领域中的应用。
5、楼主可具体贴出审查意见。每个审查意见都有不同的答复思路、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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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转用发明一通不适于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那该如何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