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务第2题是否分案的探讨
关于实务第2题是否要分案,大家各说个的看法,五花八门,我把自己的看法分析下,请各位批评指正,但是不欢迎“强词夺理”哦,这个不是我说的,是第一题说的,呵呵!!!!
首先看看3个实施例都有的技术特征,需要有个容纳调味品的空腔,空腔有个膜,然后把这个膜弄破。这个恐怕谁也不能否认,但是这个不是特定技术特征,那个尖刺的现有技术,也有这些技术特征
那么再往下看,3个实施例和现有技术有什么不同:原来是弄破膜的手段不同
现有技术是尖刺刺破的
实施例1和2是盖栓头扎破的
实施例3是瓶盖的旋转“拧破”的
现在,找到区别技术特征了吗?
我觉得这个考点,就是:使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取得了同样的技术结果,
那么不同的技术手段得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他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吗?要不要分案呢?!!!
Re:关于实务第2题是否分案的探讨
对 但是我觉得实施例二三是相应技术特征啊Re:关于实务第2题是否分案的探讨
我认为还是要从技术问题出发技术问题,两个,第一是防止运输过程中使隔挡片意外破裂,
第二个是同样使其安全卫生
对于第一技术方案,所有实施例都已解决,解决方式不同
从不同的方式中我们找到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都是需要阻止防范在不需要其破裂的时候意外破裂。
Re:关于实务第2题是否分案的探讨
haijun4088 wrote:我认为还是要从技术问题出发
技术问题,两个,第一是防止运输过程中使隔挡片意外破裂,
第二个是同样使其安全卫生
对于第一技术方案,所有实施例都已解决,解决方式不同
从不同的方式中我们找到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都是需要阻止防范在不需要其破裂的时候意外破裂。
现有技术为什么会意外破裂呢?因为瓶盖是软的,会被意外触碰而使膜破裂
但是,如果瓶盖有了实施例1、2、3的构造,还会意外破裂吗?所以,防止意外破裂不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是取得的有益效果!
Re:关于实务第2题是否分案的探讨
个人感觉应该分案,现有技术中刺穿部件和盖体是固定在一起的,而实施例12是活动连接,实施例3是固定,所以3应该分案。而实施例12可以合案申请原因在于两者都有一个与盖体活动连接的刺穿部件(孔、盖栓、尖刺部是实现刺穿的必要技术特征),个人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写成两个独立权利要求。
我独权就写了个与盖体活动连接的开孔部件。
Re:关于实务第2题是否分案的探讨
拿 考过的枕头为例,后续的实施例改进了防误判和摇晃轻柔二个改进方向,分别取得不同效果,所以要分案反观11年三个实施例改进的方向只有一个,防止不使用状态下弄破膜,
因此我独权前序部分写了具有弄破膜的部件,特征是还包括有能再不使用状态下阻止弄破膜的部件破裂膜,且在使用状态下不阻止的弄破膜的部件破裂膜的阻止部件。
从权分别写三个实施例
Re:关于实务第2题是否分案的探讨
尔麦 wrote:拿 考过的枕头为例,后续的实施例改进了防误判和摇晃轻柔二个改进方向,分别取得不同效果,所以要分案
反观11年三个实施例改进的方向只有一个,防止不使用状态下弄破膜,
因此我独权前序部分写了具有弄破膜的部件,特征是还包括有能再不使用状态下阻止弄破膜的部件破裂膜,且在使用状态下不阻止的弄破膜的部件破裂膜的阻止部件。
从权分别写三个实施例
读起来很绕口的样子。
Re:关于实务第2题是否分案的探讨
haijun4088 wrote:我认为还是要从技术问题出发
技术问题,两个,第一是防止运输过程中使隔挡片意外破裂,
第二个是同样使其安全卫生
对于第一技术方案,所有实施例都已解决,解决方式不同
从不同的方式中我们找到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都是需要阻止防范在不需要其破裂的时候意外破裂。
同意你的观点
Re:关于实务第2题是否分案的探讨
ttyy1234 wrote:现有技术为什么会意外破裂呢?因为瓶盖是软的,会被意外触碰而使膜破裂
但是,如果瓶盖有了实施例1、2、3的构造,还会意外破裂吗?所以,防止意外破裂不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是取得的有益效果!
技术特征可以概括为防止意外破裂的阻止部件,或者阻挡部件,因为在说明书中有一句话说到了阻挡其破裂的功能。
这样上位有两个问题,
1,是否会发生不清楚的问题。
2,是否会与果汁局的考法不考技术相悖,成为考技术的一种。
Re:关于实务第2题是否分案的探讨
haijun4088 wrote:技术特征可以概括为防止意外破裂的阻止部件,或者阻挡部件,因为在说明书中有一句话说到了阻挡其破裂的功能。
这样上位有两个问题,
1,是否会发生不清楚的问题。
2,是否会与果汁局的考法不考技术相悖,成为考技术的一种。
根本就不用上位概括,这样就绝对超范围,也没有新颖性。
具体你这个来说,光有阻挡部件,能解决技术问题吗?拿什么弄破那个膜?典型的缺少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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