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irezerg 发表于 2011-11-7 17:39:45

贴一下我的实务第一题答案

权1不具备新颖性:
因为,权1的技术方案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与优先权的权1一字不差),因此能够享受优先权;在此条件下,附件2是抵触申请,能够破环权1的新颖性(因为虽然权1与附件2的记载不是完全一样,但茶叶是调味材料的下位概念,滤网是隔挡片的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

权2不具备创造性
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因此权2不能享受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附件2和附件3都是现有技术,能够结合起来评价创造性。而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恰好公开在了附件3中;因此在权1没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2没有创造性。

权3:
没有请求无效

权4不清楚
因为权4引用权1-3中任一项,其中的尖刺部(7)在权1和2中没有出现,因此不清楚;并且当引用权3时,由于附图标记不得起到限定的作用,只能起到说明和解释的作用,因为同样存在权4中的尖刺部(7)与权3中的尖刺部(7)关系不清楚(是否指代同一部件)的问题

至于权4多项引多项的问题,我没有写,因为这不能作为无效理由,怕写了反而扣分。

对于大家普遍讨论的从权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不知道是否应该请求宣告权3无效?(问题1:权3是否真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问题2:在请求了权1和2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请求宣告无效时将权3作为独权来评价其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fdmote 发表于 2011-11-7 17:44:55

Re:贴一下我的实务第一题答案

empirezerg wrote:
权1不具备新颖性:
因为,权1的技术方案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与优先权的权1一字不差),因此能够享受优先权;在此条件下,附件2是抵触申请,能够破环权1的新颖性(因为虽然权1与附件2的记载不是完全一样,但茶叶是调味材料的下位概念,滤网是隔挡片的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

权2不具备创造性
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因此权2不能享受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附件2和附件3都是现有技术,能够结合起来评价创造性。而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恰好公开在了附件3中;因此在权1没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2没有创造性。

权3:
没有请求无效

权4不清楚
因为权4引用权1-3中任一项,其中的尖刺部(7)在权1和2中没有出现,因此不清楚;并且当引用权3时,由于附图标记不得起到限定的作用,只能起到说明和解释的作用,因为同样存在权4中的尖刺部(7)与权3中的尖刺部(7)关系不清楚(是否指代同一部件)的问题

至于权4多项引多项的问题,我没有写,因为这不能作为无效理由,怕写了反而扣分。

对于大家普遍讨论的从权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不知道是否应该请求宣告权3无效?(问题1:权3是否真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问题2:在请求了权1和2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请求宣告无效时将权3作为独权来评价其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终于找到一个跟我一样权3没有请求无效的了。。。
权4我前面和你一样,后来纠结纠结去,知道多项引多项不是无效理由还是提了一句不符合相关规定。。。

不知道楼主这样的答案,一般会给百分之多少的分数呢。。。

Bark 发表于 2011-11-7 17:49:07

Re:贴一下我的实务第一题答案

权4以26.4为理由宣告无效,但是我是在最后提了下多项引用多项...但没作为理由;

权3应该是缺少了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正确答案是全部无效的话,你这部分没写就扣除相应的分数呗,个人认为,这道无效题的关键应当是权2只能要求部分优先权,以及用创造性去宣告其无效,权2的权重应当比较大,权3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最多15-20%吧,还有一个全部无效的分,你没宣告权3肯定写的是部分无效。

fdmote 发表于 2011-11-7 18:05:36

Re:贴一下我的实务第一题答案

Bark wrote:
权4以26.4为理由宣告无效,但是我是在最后提了下多项引用多项...但没作为理由;

权3应该是缺少了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正确答案是全部无效的话,你这部分没写就扣除相应的分数呗,个人认为,这道无效题的关键应当是权2只能要求部分优先权,以及用创造性去宣告其无效,权2的权重应当比较大,权3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最多15-20%吧,还有一个全部无效的分,你没宣告权3肯定写的是部分无效。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而言的么?细则20条。

Tgate 发表于 2011-11-7 18:44:34

Re:贴一下我的实务第一题答案

考虑过权三的无效问题

首先作为从权是无法用缺必特来评述的,
是否需要以权利人假设删除的方式(将权三提出来作为独权)进行评述呢?
我认为是不需要的,因为权利人照此修改后,可以再通过补充理由的方式进一步通过缺必特来无效作为独权的权三,这样对无效宣告方也不会造成任何损失。

daodao 发表于 2011-11-7 18:53:29

Re:贴一下我的实务第一题答案

我考的,权3权4没有申请无效,会失多少分?一半?xx(

daodao 发表于 2011-11-7 18:56:36

Re:贴一下我的实务第一题答案

反正整了三年,过或不过,都不考了。。。。

雷雨 发表于 2011-11-7 19:49:32

Re:贴一下我的实务第一题答案

附件2是抵触申请,权1和2的技术特征被附件2全部公开,无新颖性。
权4多项引多项,保护范围不清楚。
请求权1、2、4无效。

liking 发表于 2011-11-7 20:29:46

Re:贴一下我的实务第一题答案

daodao wrote:
反正整了三年,过或不过,都不考了。。。。

不管怎么样,要坚持噻,考的不是证,考得是种状态!

liking 发表于 2011-11-7 20:32:55

Re:贴一下我的实务第一题答案

怎么说权4不属于保护客体的人很少呢,我就觉得是不属于保护的客体,里面那么多功能性的描述也行啊?另外多引多,这个还是能够修改以符合要求,那整篇文件都没起到什么无效的结果。那又为什么要去无效呢,本来权1和权2就没什么保护的必要了。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贴一下我的实务第一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