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中国实践中不知道,不过我认为仅凭这种证据是无法无效的。美国的话,最近的Therasense案勉强有点扯上边吧,不过那个案子是针对的同一个专利族,同一个技术方案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在欧洲和美国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陈述相反,这个跟楼主的case还是差别比较大的,而且Inequitable Conduct导致的后果是unenforceable,也不是无效。Re: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akite wrote:中国实践中不知道,不过我认为仅凭这种证据是无法无效的。美国的话,最近的Therasense案勉强有点扯上边吧,不过那个案子是针对的同一个专利族,同一个技术方案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在欧洲和美国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陈述相反,这个跟楼主的case还是差别比较大的,而且Inequitable Conduct导致的后果是unenforceable,也不是无效。
感谢,梁兄赐教,我找找这个案子的资料看看,谢谢!
Re: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可以用estoppel为理由。不过我国这个理由应该仅限于同一个专利申请和诉讼过程中。美国那个案子争议也很大。我国对专利申请人的要求比美国低多了,估计这个理由没用。 无效的理由,仅限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款第2款所规定的理由。。除此之外的理由,不予受理。。。。 专利权本来就是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权。
至于楼主的例子,看不出有什么相互矛盾之处,同一申请人、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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