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 发表于 2011-10-15 00:52:42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color=color]修改为权1:A+B是可以的,因为符合A33的允许的修改中提到:可以增加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请注意:这里提到的是独权,而没提从权。
你原先没有从权,现在的权2、3属于主动增加新的从权,而权2、3中的技术方案在原来的权利要求中没有出现过。
这仅是我的个人理解

tansuyuan 发表于 2011-10-15 06:41:28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开始对新审查指南的两条不是很理解。
后来想了一想,其实和现在日本的对修改的要求有些相似。
日本第一回受到审查意见,一般称为【最初】,
和在进行修改后不能解决而引起的审查意见,一般成为【最后】时,对修改的限制是不一样的,其目的是为了节省审查的程序。
【最初】时,可以进行内附加,也可以进行外附加;
【最后】时,就只能进行外附加了。
内附加为:
元权1 :A
新权1:A,B(B为在说明书有记载,但元权中没有的)
外附加为:
元权1:A
新权1:a(a为A的下位概念,即对A进行限定,在说明书有记载,但元权中没有)
但对权利项的增加没有限制。

再回到中国的审查指南对独权和从权的增加限制。
简单来说,也就是不能增加【外附加】的独权或从权。
但和日本不同的是,中国无论是第几次修改,对第一项权利要求,既可以【内附加】,也可以【外附加】。

不知道大家能不能理解?

roger_scu 发表于 2011-10-15 06:53:03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你这个问题二楼的解答是对的

这么修改时没有问题的,因为别人也不能申请,保护也到位了。
如果不放心就分案

但是,说明书中有的方案为什么没有写入?

ssl_yzby 发表于 2011-10-15 19:42:05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在无效中是不可以的
在审查意见中是可以加入说明书特征到独权中,而且你说的不能增加从权,仅仅是在审查意见中
在无效中只允许三种修改方式,删除技术方案,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合并独立权利要求
在无效中所遵循的原则是,不允许修改说明书,不允许超A33,不允许增加原权利要求没有的技术特征,不允许扩大范围

注意一点,审查意见和无效中修改说明书是区别的

cc_chen_007 发表于 2011-10-21 04:31:29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考试一般答复OA,按照新法往往就剩下加技术特征到独权了,符合法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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