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九条和审查指南之间是否有冲突?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同是根据指南151页,判断是否属同一发明创造只看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范围不同的专利(申请)不是同一发明创造(并举例说,其他技术特征相同,只是数值范围部分重叠的不是同一发明创造)。那么,其他技术特征相同,只是数值范围部分重叠的专利申请会被分别授权吗?如果被分别授权,明显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有可能被同时侵权,如何维权?;也可能同一申请人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故意申请两个专利)。
如果不会被授权,按属同一发明创造对待,那么区分这个属不同发明创造有何意义呢?请教高人。
Re:专利法第九条和审查指南之间是否有冲突?
那么,其他技术特征相同,只是数值范围部分重叠的专利申请会被分别授权吗?⇒只能说有被分别授权的可能性,当然要通过新颖性(包括抵触),创造性,的审查,如果都符合的话,就应该被授权。
如果被分别授权,明显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有可能被同时侵权,如何维权?;也可能同一申请人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故意申请两个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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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得没错,很用可能出现同时侵权,这个其实很好理解,与许可实施的利用关系是一样的,如果专利权人不同的话,没有对方许可是不能自由实施重叠部分的。
·扩大保护范围·这个说法我就不赞同了,实际上,分开和合并,范围应该是一样的,明明可以只申请一个,为什么要分开?很难理解,又费钱,有麻烦。除非,你想说的是在专利侵权时,有可能同时侵权两个专利,在赔偿时可能赔偿额度不同?这个倒是没有研究过,但是按常识,如果侵权是重叠部分,又是同一申请人的话,实质上就是一个专利,赔偿金也应该和一件是一样的。
Re:专利法第九条和审查指南之间是否有冲突?
tansuyuan wrote:那么,其他技术特征相同,只是数值范围部分重叠的专利申请会被分别授权吗?
⇒只能说有被分别授权的可能性,当然要通过新颖性(包括抵触),创造性,的审查,如果都符合的话,就应该被授权。
如果被分别授权,明显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有可能被同时侵权,如何维权?;也可能同一申请人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故意申请两个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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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得没错,很用可能出现同时侵权,这个其实很好理解,与许可实施的利用关系是一样的,如果专利权人不同的话,没有对方许可是不能自由实施重叠部分的。
·扩大保护范围·这个说法我就不赞同了,实际上,分开和合并,范围应该是一样的,明明可以只申请一个,为什么要分开?很难理解,又费钱,有麻烦。除非,你想说的是在专利侵权时,有可能同时侵权两个专利,在赔偿时可能赔偿额度不同?这个倒是没有研究过,但是按常识,如果侵权是重叠部分,又是同一申请人的话,实质上就是一个专利,赔偿金也应该和一件是一样的。
谢谢了!
这是我看到的最详细、也基本是最专业的解答了。之前问过不少人——多数都是考过的,不过大家有的说会被分别授权,有的说按第九条及细则的规定处理。
现在我基本明白了,不同的申请人同一天申请的、只要权利要求范围不同,哪怕说明书完全一样,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会被分别授权。(不错吧?)
对其他条件一样,不同的人同一天申请的只是数值范围重叠的两个专利,一个数值范围是50-150,另一个是100-200,两件专利都满足其他授权条件,在都被授权后如果侵权人在100-150的范围内侵权,两专利权人该如何维权呢?如果都主张权利,会不会在一定额度内分别赔偿呢?(大概也只能这样吧)
Re:专利法第九条和审查指南之间是否有冲突?
>>>对其他条件一样,不同的人同一天申请的只是数值范围重叠的两个专利,一个数值范围是50-150,另一个是100-200,两件专利都满足其他授权条件,在都被授权后如果侵权人在100-150的范围内侵权,两专利权人该如何维权呢?如果都主张权利,会不会在一定额度内分别赔偿呢?(大概也只能这样吧)>>>
两个专利互相破坏对方的新颖性了,不可能同时授权
Re:专利法第九条和审查指南之间是否有冲突?
soso wrote:>>>对其他条件一样,不同的人同一天申请的只是数值范围重叠的两个专利,一个数值范围是50-150,另一个是100-200,两件专利都满足其他授权条件,在都被授权后如果侵权人在100-150的范围内侵权,两专利权人该如何维权呢?如果都主张权利,会不会在一定额度内分别赔偿呢?(大概也只能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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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专利互相破坏对方的新颖性了,不可能同时授权
和2楼的又冲突了,我又没主意了!
Re:专利法第九条和审查指南之间是否有冲突?
个人还是觉得2楼更靠谱些,毕竟同一天申请的不构成抵触申请。而且这种情况好像也只能同时授权(满足其他条件),毕竟如果要双方协商否则驳回的话,感觉更不合理。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Re:专利法第九条和审查指南之间是否有冲突?
soso wrote:>>>对其他条件一样,不同的人同一天申请的只是数值范围重叠的两个专利,一个数值范围是50-150,另一个是100-200,两件专利都满足其他授权条件,在都被授权后如果侵权人在100-150的范围内侵权,两专利权人该如何维权呢?如果都主张权利,会不会在一定额度内分别赔偿呢?(大概也只能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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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专利互相破坏对方的新颖性了,不可能同时授权
这应该不相互破坏新颖性吧,既然是同天申请,那就不是现有技术,也不可能构成抵触申请,但如果以法9条来判断的话,因为保护范围不完全重叠,又不算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应该算是可以授权的吧。但具体由谁来主张权利,就搞不清了。
Re:专利法第九条和审查指南之间是否有冲突?
dragon648 wrote:soso wrote:
>>>对其他条件一样,不同的人同一天申请的只是数值范围重叠的两个专利,一个数值范围是50-150,另一个是100-200,两件专利都满足其他授权条件,在都被授权后如果侵权人在100-150的范围内侵权,两专利权人该如何维权呢?如果都主张权利,会不会在一定额度内分别赔偿呢?(大概也只能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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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专利互相破坏对方的新颖性了,不可能同时授权
这应该不相互破坏新颖性吧,既然是同天申请,那就不是现有技术,也不可能构成抵触申请,但如果以法9条来判断的话,因为保护范围不完全重叠,又不算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应该算是可以授权的吧。但具体由谁来主张权利,就搞不清了。
我的理解和你差不多,可能这种情况比较极端,现实中基本不会出现,所以两专利权人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才没有定论。 关于新颖性中的数值的范围,指南中是有说明的,你看看实质审查中的新颖性那部分。 就好像两个人同时申请一样的专利一样,法律规定是两人协商解决,此题中的“一个数值范围是50-150,另一个是100-200”,这就表明两人相当于在100-150这个区间内是申请了同样的专利,这时专利局必须找到此二人要求他们协商出个结果,两个专利的这一部分权利只能保留一个,或者协商不成则此区间的权利全作废掉。所以这种所谓重叠专利应该不能共存。只不过是不是走无效途径还不清楚,望高人指点。
个人观点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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