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 一把宰鸡刀
有这么一个虚拟仿真案。权利要求:
一种宰鸡刀,包括刀柄和刀身, 其特征在于刀身是由X钢和Y钢以Z的比例制成。
说明书中:
有由上述Z的比例制成刀用来宰鸡的实施例。并附带说, 刀也可以用来宰鸭,宰猪。
案情:
现在,甲厂生产了该刀, 乙丙丁食品厂分别买来宰鸭,宰猪,和宰马。
请问能告甲乙丙丁侵权吗?有多少希望能赢? 怎样才能赢这诉讼?
很想倾听大家的畅所欲言,各种高见。
Re:战: 一把宰鸡刀
哪个代理写的,真是想不开。。。Re:战: 一把宰鸡刀
半路听说的。有点偏的领域的东西,被虚拟得有点直率。是不是搞得没有一点回旋的余地了?
Re:战: 一把宰鸡刀
首先,专利权利要求写得不好,在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不应该加入用途限定,除非这种刀只能杀鸡;如果为了克服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而不得不加上用途限定,也应该合理上位或者是采用说明书能够支持的功能性限定。第二、告甲生产制造该刀侵权的胜诉可能性相对大些,告其他人使用侵权的胜诉可能性较小,即使胜诉,最多也就是停止使用,意义不大。
Re:战: 一把宰鸡刀
是啊。(本应是一种用于制造屠宰或切割利器的材料)如果甲生产的是宰鸭刀(证据: 产品名,包装,广告均称为宰鸭刀), 那怎样才可以仍能拽住甲呢?
Re:战: 一把宰鸡刀
connie123 wrote:是啊。(本应是一种用于制造屠宰或切割利器的材料)
如果甲生产的是宰鸭刀(证据: 产品名,包装,广告均称为宰鸭刀), 那怎样才可以仍能拽住甲呢?
可能只有按等同侵权来进行诉讼了,应该说胜诉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Re:战: 一把宰鸡刀
杀鸡焉用宰牛刀Re:战: 一把宰鸡刀
甲厂生产了该刀, 乙丙丁食品厂分别买来宰鸭,宰猪,和宰马。如果甲厂生产了该刀,且确认该刀就是“宰鸡刀”,那么都侵权。
甲为制造,其他为使用。
实务中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生产的就是“宰鸡刀”,以及使用的就是“宰鸡刀”,而不是生产、使用“包括刀柄和刀身, 刀身是由X钢和Y钢以Z的比例制成”的刀。
通常的证明方式是:在使用说明书或者别的什么上该刀用于“宰鸡”,典型的类似例子是在药品,一种XXX,其必须在使用说明中写明治疗什么。
Re:战: 一把宰鸡刀
connie123 wrote:如果甲生产的是宰鸭刀(证据: 产品名,包装,广告均称为宰鸭刀), 那怎样才可以仍能拽住甲呢?
helz_heq wrote:
可能只有按等同侵权来进行诉讼了,应该说胜诉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论: 等同侵权不成立。
证: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具体的,由权利要求的内容来决定。当权利要求解释不清楚某一特征的含义时,可以参照说明书,附图。现在,权利要求明确限定要求保护的是宰鸡刀。所以, 用不着参照别的,就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甲生产的是宰鸭刀不属于保护范围。
2)说明书中确实言及宰鸭刀。但由于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宰鸭刀。只能说明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时,有意或无意地捐献了除宰鸡刀以外的可能的实施方式。在行使专利权的时候,重新要求行使权利于已经捐献了的实施方式,出而反而,导致专利权(范围)的不稳定,倾害第三人的正常的生产经营环境。因此,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 不应当认定捐献了的宰鸭刀是宰鸡刀的等同替换。
综上所述, 甲生产宰鸭刀不构成侵权。
欢迎各位对我的诡辩发表自己的高见,拥护的,抨击的,都热力欢迎。
Re:战: 一把宰鸡刀
宰鸡刀只是叫法,大家不要纠结在名字上,只要是同个产品,甲就是侵权啊,和名字、用途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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