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0-11-29 00:44:52

Re:按照思博公布的答案,今年卷3不是罩帽之争,而是是否分案。

让爱随风 wrote:
把大家都烤糊了!先是罩帽,后是母案方法独权,后来第三题附件5不是抵触申请,要求优先权还必须告知客户要求优先权的后果!

——————————————————
告知优先权的后果从实际工作中是有必要的,但考试没提示或暗示任何这方面的信息啊,作为答案觉得欠妥。

shineboy 发表于 2010-11-29 04:41:50

Re:按照思博公布的答案,今年卷3不是罩帽之争,而是是否分案。

思博怎么又上不了了,谁告诉我思博到底怎么回事啊

壮壮 发表于 2010-11-29 17:44:34

Re:按照思博公布的答案,今年卷3不是罩帽之争,而是是否分案。

分案怎么是必须的呢?写一个产品权利要求,一个方法权利要求(一种用以控制.....的方法)怎么不合适了?思博上的答案一定是正确的吗?

壮壮 发表于 2010-11-29 17:46:27

Re:按照思博公布的答案,今年卷3不是罩帽之争,而是是否分案。

分案怎么是必须的呢?写一个产品权利要求,一个方法权利要求(一种用以控制.....的方法)怎么不合适了?思博上的答案一定是正确的吗?

让爱随风 发表于 2010-11-29 18:48:30

Re:按照思博公布的答案,今年卷3不是罩帽之争,而是是否分案。

李工仲明 wrote:
——————————————————
告知优先权的后果从实际工作中是有必要的,但考试没提示或暗示任何这方面的信息啊,作为答案觉得欠妥。

是啊,不知道怎么答了都!看来果汁局的原则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

alu 发表于 2010-11-29 20:45:07

Re:按照思博公布的答案,今年卷3不是罩帽之争,而是是否分案。

壮壮 wrote:
分案怎么是必须的呢?写一个产品权利要求,一个方法权利要求(一种用以控制.....的方法)怎么不合适了?思博上的答案一定是正确的吗?

肯定得分案.
这是考试啊,不是实务!
况且,哪年考试不分案?
出题人通过分案把分数撒开,容易拉开成绩.
所以,在考试时,可分可不分的,一定得分!

壮壮 发表于 2010-11-29 21:08:00

Re:按照思博公布的答案,今年卷3不是罩帽之争,而是是否分案。

如果必须分案的话,那就杯具了!!!

lblemon 发表于 2010-11-29 21:08:14

Re:按照思博公布的答案,今年卷3不是罩帽之争,而是是否分案。

alu wrote:
肯定得分案.
这是考试啊,不是实务!
况且,哪年考试不分案?
出题人通过分案把分数撒开,容易拉开成绩.
所以,在考试时,可分可不分的,一定得分!


2006年就不应分案. 分案了要扣分

壮壮 发表于 2010-11-29 21:09:01

Re:按照思博公布的答案,今年卷3不是罩帽之争,而是是否分案。

09年好像是没分案的

我过了 发表于 2010-11-29 22:07:16

Re:按照思博公布的答案,今年卷3不是罩帽之争,而是是否分案。

壮壮 wrote:
09年好像是没分案的


止鼾枕头不是分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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