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
发表个人看法,我觉得审查指南的意思满明确的,也就是就算你新增加的权利要求包括从权和独权符合法33条修改不超范围的规定,如果在原权利要求中没有出现过的技术方案是不能被加为从权的,这样被认为是非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的修改.个人认为这是细则51条3款在审查指南中的扩大解释. 也就以为着象08年那样大力加从权的时代过去了, 如果今年再碰到油炸食品这种题目,唯一的办法就是在独权中加个真空中离心处理,因为增加技术特征是允许的,让它能够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就完了,其他特征不能再加,因为原来权利要求每出现过......这种题目应该不会再出了吧,否则没法做了,现在答一通和答无效的修改手段一样少了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
同意楼上的看法昨天在看吴观乐的实务应试指南和真题详解,06年的实务也增加了原权利要求中没有的从属权利要求,264页下面标注:06年答案是按01年的指南来的,所以增加了从权5~7,按10年的指南不应主动增加。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
祁建伟老师的讲座,10年的,如果听过了,这个问题就应该可以得到解决。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是不可以增加的。这个在指南中已经相信罗列了,应该翻书看看,不需要什么疑问吧。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
jamiejamie wrote:按照2010年新版的审查指南,是不能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和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和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不予接受的。
按照06年版的审查指南,不能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但可以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08年的考题应该是符合06年版的审查指南的规定的。
感觉这个是正解!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
按照2010年新版的审查指南,是不能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和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和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不予接受的。按照06年版的审查指南,不能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但可以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08年的考题应该是符合06年版的审查指南的规定的。
这个是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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