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指南实审部分,有几个问题请教
几乎是零基础,打算明年考。本来想把三性都看完再来提问的,只是堆积的疑问越来越多,怕时间久了忘记了,就先来问一下。
目前看到第四章创造性这里。之前的疑问汇总如下,还请各位高手不吝赐教,一起讨论!
先谢谢啦!
1.第二章,2.2.3 背景技术(2. 说明书)/ P135 (2-17)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Q: 为什么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而不是申请日?而且彼此同一天公开,可以用来引证?什么情况下会这样子?
2.第二章,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3. 权利要求书)/ P143 (2-25)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Q: 前面说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是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什么后面又说“可以是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什么样的算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按字面看,不同于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这样会不会保护范围又比所引用的大了呢?
3.第三章,3.2.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3. 新颖性审查)/ P157 (2-39)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Q: 如果按上面所说,为何权利要求撰写时通常要求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比如用弹簧的,可以描述成弹性部件,这样弹性夹片也能得到保护了,或者其他可以替代的有弹性的部件。按照上述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说法,如果在先申请的专利,采用了弹性部件,以后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采用弹簧或者弹性夹片,都还是可以具备新颖性的。那么在先专利为了扩大保护范围,用弹性部件来概括弹簧或者弹性夹片的意义又何在呢?
4.第三章,3.2.4 数值和数值范围 的疑问同上。
5.第三章,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4.1 外国优先权)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关优先权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4.6节的规定)。
Q: 记载 vs. 包含?怎么区别?上面所述“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是不是指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没有,没关系,只要说明书中有记载到,这样的情况?
Re:在看指南实审部分,有几个问题请教
1。请考虑抵触申请的情况2。例如权利要求1主题是某装置,里提到过某种金属,从属进一步限定说:金属是铜;从属还可以增加的特征是说:某装置还包括支架……,不知道这个例子有没有把“进一步”与“增加”的特征说清楚?
3。当时的范围大应该不会因为到以后有人改进就不想保护大的范围,一般这种也会在从属权利要求里进一步限定的;况且,您都能想到弹性部件可以是弹性夹或弹簧,那在后申请显然不具备创造性。
4。包括您说的情况。记载就是可以文字写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中(不用文字一字不差,但实质表达含义要一样),这里要求不必非要文字写在权利要求书中
Re:在看指南实审部分,有几个问题请教
谢谢!3.那如果现有技术or申请日在前公开在后的说的是“金属”,那么我觉得大家也都能想到可以是金、银、铜、铁等啊。为什么如果当前发明里说“铜”,就能具有新颖性了呢?
具体指南p158的例子就是,我理解不了呀。
再如果,如果现有技术权利要求里说了一种金属支架,但实施例给出了铜。是不是以后用“一种铜支架”,就不具有新颖性了呢?但是用“一种铁支架”就可以?
如果这样的话,从新颖性角度来讲,权利要求里用金属就没有扩大保护范围的意义了哎。
当然,如果人家用铁,但发明没有创造性的除外。
真是太搞脑子了。。。。
Re:在看指南实审部分,有几个问题请教
1.金属很多种,并没说所有金属都能解决后案的技术问题吧。2.那当然了。
Re:在看指南实审部分,有几个问题请教
有道理啊,还有水银哈!Re:在看指南实审部分,有几个问题请教
Q: 如果按上面所说,为何权利要求撰写时通常要求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比如用弹簧的,可以描述成弹性部件,这样弹性夹片也能得到保护了,或者其他可以替代的有弹性的部件。按照上述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说法,如果在先申请的专利,采用了弹性部件,以后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采用弹簧或者弹性夹片,都还是可以具备新颖性的。那么在先专利为了扩大保护范围,用弹性部件来概括弹簧或者弹性夹片的意义又何在呢?A:我们申请一个发明,目的是得到一个保护范围。别人如果进入我的范围,就是侵权,就要交钱,所以,这个范围越大越好。
回到你的问题。当然,如果你使用了弹性部件,别人如果使用弹簧,他就具有新颖性了(假设),但是要注意的是,即使他具有新颖性,把他的使用弹簧的申请了专利,也不代表他就可以随便实施他这个使用弹簧的专利,因为这个实施方案依然落入了你的保护范围。换句话说,他有没有新颖性其实跟你没关系,即使他有新颖性,他也还是落入了你的保护范围,还是要向你交钱的,明白?
这里面就涉及到交叉许可的问题。他无法实施他的整个专利(因为他的整个专利都落入你的保护范围内),而你无法实施你的专利中“使用弹簧”的那部分(因为这部分落入他的保护范围内),你们需要进行交叉许可
Re:在看指南实审部分,有几个问题请教
证明楼主仔细琢磨了,向你学习Re:在看指南实审部分,有几个问题请教
nestiler88 wrote:1。请考虑抵触申请的情况
2。例如权利要求1主题是某装置,里提到过某种金属,从属进一步限定说:金属是铜;从属还可以增加的特征是说:某装置还包括支架……,不知道这个例子有没有把“进一步”与“增加”的特征说清楚?
3。当时的范围大应该不会因为到以后有人改进就不想保护大的范围,一般这种也会在从属权利要求里进一步限定的;况且,您都能想到弹性部件可以是弹性夹或弹簧,那在后申请显然不具备创造性。
4。包括您说的情况。记载就是可以文字写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中(不用文字一字不差,但实质表达含义要一样),这里要求不必非要文字写在权利要求书中
1.引证文献跟抵触申请毫无关系,如果简单地理解引证的文献公开日为什么要早于申请专利公开日的话,那就是你的专利授权公开了,你的引用文献还没公开,那么别人看不到你到底引用的是什么东东,就有可能造成无法理解你专利的内容,从而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的可能性。
Re:在看指南实审部分,有几个问题请教
glacier wrote:Q: 如果按上面所说,为何权利要求撰写时通常要求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比如用弹簧的,可以描述成弹性部件,这样弹性夹片也能得到保护了,或者其他可以替代的有弹性的部件。按照上述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说法,如果在先申请的专利,采用了弹性部件,以后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采用弹簧或者弹性夹片,都还是可以具备新颖性的。那么在先专利为了扩大保护范围,用弹性部件来概括弹簧或者弹性夹片的意义又何在呢?
A:我们申请一个发明,目的是得到一个保护范围。别人如果进入我的范围,就是侵权,就要交钱,所以,这个范围越大越好。
回到你的问题。当然,如果你使用了弹性部件,别人如果使用弹簧,他就具有新颖性了(假设),但是要注意的是,即使他具有新颖性,把他的使用弹簧的申请了专利,也不代表他就可以随便实施他这个使用弹簧的专利,因为这个实施方案依然落入了你的保护范围。换句话说,他有没有新颖性其实跟你没关系,即使他有新颖性,他也还是落入了你的保护范围,还是要向你交钱的,明白?
这里面就涉及到交叉许可的问题。他无法实施他的整个专利(因为他的整个专利都落入你的保护范围内),而你无法实施你的专利中“使用弹簧”的那部分(因为这部分落入他的保护范围内),你们需要进行交叉许可
回答的真到位,我记到笔记上去了,谢啦!
Re:在看指南实审部分,有几个问题请教
fdmote wrote:几乎是零基础,打算明年考。
本来想把三性都看完再来提问的,只是堆积的疑问越来越多,怕时间久了忘记了,就先来问一下。
目前看到第四章创造性这里。之前的疑问汇总如下,还请各位高手不吝赐教,一起讨论!
先谢谢啦!
1.第二章,2.2.3 背景技术(2. 说明书)/ P135 (2-17)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Q: 为什么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而不是申请日?而且彼此同一天公开,可以用来引证?什么情况下会这样子?
2.第二章,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3. 权利要求书)/ P143 (2-25)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Q: 前面说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是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什么后面又说“可以是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什么样的算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按字面看,不同于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这样会不会保护范围又比所引用的大了呢?
3.第三章,3.2.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3. 新颖性审查)/ P157 (2-39)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Q: 如果按上面所说,为何权利要求撰写时通常要求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比如用弹簧的,可以描述成弹性部件,这样弹性夹片也能得到保护了,或者其他可以替代的有弹性的部件。按照上述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说法,如果在先申请的专利,采用了弹性部件,以后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采用弹簧或者弹性夹片,都还是可以具备新颖性的。那么在先专利为了扩大保护范围,用弹性部件来概括弹簧或者弹性夹片的意义又何在呢?
4.第三章,3.2.4 数值和数值范围 的疑问同上。
5.第三章,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4.1 外国优先权)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关优先权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4.6节的规定)。
Q: 记载 vs. 包含?怎么区别?上面所述“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是不是指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没有,没关系,只要说明书中有记载到,这样的情况?
1、主要是考虑专利申请人引证自己的在先申请文件。这里和抵触申请没有关系,因为所引证的文件只是在申请文件中作为背景技术,申请人的目的并不是找份抵触申请进而驳斥自己文件的新颖性;再者别人的未公开的申请文件,申请人也不会知道,没法引证。
2、“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或者“增加技术特征”其实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的两种情况。技术特征越多,保护范围越小,不必担心保护范围比独权还大。
3、较大保护范围的专利是基础专利,保护范围在其内的较小保护范围的专利是从属专利。因为从属专利本身在基础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其实施必须获得基础专利权人的许可(可参考A51),否则就是侵权,这就是保护范围大的意义。
5、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因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含附图)都是原始公开的范围,都有法律效力。因此,写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里就能享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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