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summerrid wrote:如果你说的是无效时候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我认为:
2和3合并后,原权4如果引用新的权1后,那么相当于原权利要求2、3、4的合并,并不等同于原权利要求4。而原权利要求5,由于与原2/3之间都存在引用关系,因此不能合并,只能删除。
您是从记载范围的角度考虑的,我现在比较倾向于“学不了”的看法,而且我认为按照按照记载范围进行修改,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不太公平,而且会损失大量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果你有过此方面的实际经验,或者比较肯定的说法,我也非常愿意接受。以上也只是个人观点。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summerrid wrote:如果你说的是无效时候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我认为:
2和3合并后,原权4如果引用新的权1后,那么相当于原权利要求2、3、4的合并,并不等同于原权利要求4。而原权利要求5,由于与原2/3之间都存在引用关系,因此不能合并,只能删除。
您是从记载范围的角度考虑的,我现在比较倾向于“学不了”的看法,而且我认为按照按照记载范围进行修改,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不太公平,而且会损失大量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果你有过此方面的实际经验,或者比较肯定的说法,我也非常愿意接受。以上也只是个人观点。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摩萨德 wrote:你说的挺有道理的,记载范围与保护范围应该有所区别,谢谢!
保护范围本不就是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吗?记载范围与保护范围有区别?搞不懂,“好不了”有这层意思?理解不了。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摩萨德 wrote:如果遇到下述情况,将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包括一,
权利要求2引用权1还包括A。
权利要求3引用权1还包括B。
权利要求4引用权1还包括C。
权利要求5引用权1、权2或权3还包括D。
A、B、C、D之间没有联系,一与A、B、C、D之间的任何组合关系都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根据指南中合并的要求将1删除后,将权2和权3合并,那么权利要求书中还可以保留原权4和权5吗?虽然保留原权4和权5没有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但是其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以请教大家解释一二,不胜感激!
你的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
技术特征是技术特征,并不是权利要求,:“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说的很清楚。不能增加技术特征。还有句话“说明书等可以解释权要书”所以技术特征C、D应是对增个技术的附加的特征,附加在2、3后面有什么问题?从说明书看,C、D应是附加整个技术,并不是一定要AD、BD那样的组合。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无效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修改仅限三点:1、删除权利要求
2、合并权利要求
3、删除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
所以符合上述三点就不会超出权利范围,所以LZ将2和3合并后也并不超范围,不祥说,自己理解这三句话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如果你的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并且ABCD互不关联,那么权利要求2、3、4之间就没有单一性了,所以2、3、4中只能保留1个合并或不合并的权利要求。个人意见,仅供叁考。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huamulan7694 wrote:保护范围本不就是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吗?记载范围与保护范围有区别?搞不懂,“好不了”有这层意思?理解不了。
权利要求1的记载范围与保护范围相同,没有异议。但是,修改后是否超出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与是否超出保护范围就有所区别了。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感谢大家的留言与意见,我对无效的修改有了更深的了解。谈一下自己的感受,我现在认为可以保留后面的权利要求,并修改引用关系,虽然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但不违反无效程序中修改的规定,可以被接受。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说明书和专利的权利范围是有一定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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