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小结一个下卷三实务的复习体会
楼上的:那按上面的说法,肯定是\"原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呀?增加了技术特征,一般就是形成了新的技术方案.
不知对否?
很困惑,权威的人出来解释一下呢?
Re:小结一个下卷三实务的复习体会
个人觉得,为了克服审查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即使导致出现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的技术方案,也不能算是主动增加独立权利要求。至于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就克服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缺陷而言,则很难认为是“为了克服审查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估计能够允许增加的可能性不大。
Re:小结一个下卷三实务的复习体会
\"5、确定独权的修改方法。对于通知书中认为独权的所有特征均被对比文件公开,且结论正确,则利用说明书中的未要求保护且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作为区别技术特征。\"不要被误导,不但可以将从属权利中的特征上升到独权中去,还可以将说明书中未要求保护具备新颖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做区别技术特征
另外,这不叫“增加”,而使”修改“;
Re:小结一个下卷三实务的复习体会
stevenjl wrote:5、确定独权的修改方法。对于通知书中认为独权的所有特征均被对比文件公开,且结论正确,则利用说明书中的未要求保护且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作为区别技术特征。
按照新的法律及审查指南是不行的吧?
即使说明书中有新颖性创造性的东西也不行!你这样的话,肯定落入:
按照新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的规定,则以下修改方式是不予接受的:……(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中,是不是呀?
也就是说,这一点可能成为今年的考点.
谈点自己的意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的:……(4)、(5)两点适用的前提不同:
……(4)适用前提是:至少一项原权利要求符合可授予专利权的要件;
……(5)适用前提是:原独立权利要求符合可授予专利权的要件;
因此,stevenjl 的理解有误。
Re:小结一个下卷三实务的复习体会
好贴,顶一个!Re:小结一个下卷三实务的复习体会
对上文:“谈点自己的意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的:……(4)、(5)两点适用的前提不同:
……(4)适用前提是:至少一项原权利要求符合可授予专利权的要件;
……(5) 适用前提是:原独立权利要求符合可授予专利权的要件;
因此,stevenjl 的理解有误。 ”
不明白,所述的前提从何而来,这是今年考试中的疑点,是审查指南采用了翻译外文似的语言导致不清楚而致,请高手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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