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lelotus 发表于 2010-10-9 06:33:49

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撰写 混乱啊

1.某物,特征在于A
2:如权1所述的某物,特征在于还具有B
3:如权1所述的某物,特征在于还具有C

假如现在有一个产品,具有特征A+B+C,应该就是没有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吧。所以权3 是不是应该撰写成如权1或权2所述的某物,特在在于还具有C呢?

另外,无效的时候应该可以将上述权2+权3合并的吧,如果允许的话,就相当于还能保护A+B+C的技术方案,这样具有特征A+B+C的产品就肯定是侵权了,这样前后两个问题有矛盾么?有点语无伦次啊,不知道高手们懂我的意思么?

yixiang_sun 发表于 2010-10-9 08:09:45

Re: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撰写 混乱啊

提供一下我的答案,也请高手们讨论吧:

一个产品,具有特征A+B+C,应该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
写法一:
1.某物,特征在于A
2:如权1所述的某物,特征在于还具有B
3:如权1所述的某物,特征在于还具有C(这里其实默认了B和C在应用上是相互独立的)

写法二:
1.某物,特征在于A
2:如权1所述的某物,特征在于还具有B
3:如权1或2所述的某物,特征在于还具有C。

两种写法对于特征A+B+C的保护效力是一样的了,虽然写法一只明确指出了A+B;A+C;但这对于A+B+C是很明确的,可毫无异议得出的;

我没有明确答案的是,两种写法本质上的不同之处,感觉只是一种偏好;

如果硬要找一些有益差别,除非写法二在以后可能遇到的合并式修改时,可以改成:

1.某物,有A,特征在于B
2:如权1所述的某物,特征在于还具有C

但我没见过这样的实例

向晨曦1 发表于 2010-10-9 19:56:39

Re: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撰写 混乱啊

可以肯定的是一个产品,如果具备A+B+C的技术方案是肯定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采用全面覆盖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产品具备特征A,那么它就侵权了,不管它是否还具备特征B,和C,因为权1的保护范围是最大的,反过来,如果你的权利要求1为“某物,具备特征A+B+C”,一个产品它具备特征A,或者特征B,或者特征A+B,或者特征B+C,或者特征A+C,它都没有完全覆盖权利要求1,那么它就不构成侵权!

yixiang_sun 发表于 2010-10-9 20:47:20

Re: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撰写 混乱啊

晕,把问题混淆了,问题的前半部分‘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 ‘全面覆盖原则 ’ 看最清楚;但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角度看,A+B+C尚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这应该是保护程度的问题了。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10-10-9 21:01:51

Re: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撰写 混乱啊

多说无益,建议lz还是仔细看看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吧:)

yixiang_sun 发表于 2010-10-9 22:25:39

Re: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撰写 混乱啊

一段节选: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
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
出处:http://www.rjflawyer.com/show.asp?newsid=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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