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下我的答案,也请高手们讨论吧:
一个产品,具有特征A+B+C,应该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
写法一:
1.某物,特征在于A
2:如权1所述的某物,特征在于还具有B
3:如权1所述的某物,特征在于还具有C (这里其实默认了B和C在应用上是相互独立的)
和
写法二:
1.某物,特征在于A
2:如权1所述的某物,特征在于还具有B
3:如权1或2所述的某物,特征在于还具有C。
两种写法对于特征A+B+C的保护效力是一样的了,虽然写法一只明确指出了A+B;A+C;但这对于A+B+C是很明确的,可毫无异议得出的;
我没有明确答案的是,两种写法本质上的不同之处,感觉只是一种偏好;
如果硬要找一些有益差别,除非写法二在以后可能遇到的合并式修改时,可以改成:
1.某物,有A,特征在于B
2:如权1所述的某物,特征在于还具有C
但我没见过这样的实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