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帽遮颜 发表于 2010-9-28 00:33:52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summerrid wrote:
我认为这个问题不难理解。
修改有两种:主动修改和针对审查意见做出的修改。

主动修改的几次机会已经很清楚了:申请日起2个月之内、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时。主动修改的自由度比较大,可以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要具有单一性,只要符合法33条,我认为都没有太大问题。实审的时候,审查员是针对最后一次主动修改的文本进行审查。当然,有主动修改,审查员肯定要看是否超范围(33条),要是超了,那才会导致拒绝修改的情况。

相对而言,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的修改,就很受限制了。首先必须是为了克服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而做出的。换言之,如果你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完全和审查员提出的问题不搭界,那当然不可以。所以指南里说:当“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说即使符合法33条),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说明书里真有更好的技术方案,想寻求专利保护的话,应该提分案,而不是试图通过这种修改获得保护。

另:考试就是考试,和实务还是有差距的。如果考试题要求了,提出让你增加,那没说的,就增加。千万别想什么审查指南规定了,不让增加,不会被接受之类的问题。毕竟,中国还是应试教育,考试时候千万别想多了!

祝各位考试成功!

解释的很好啊,懂了!

没谱 发表于 2010-9-28 03:46:14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summerrid wrote:
我认为这个问题不难理解。
修改有两种:主动修改和针对审查意见做出的修改。

主动修改的几次机会已经很清楚了:申请日起2个月之内、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时。主动修改的自由度比较大,可以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要具有单一性,只要符合法33条,我认为都没有太大问题。实审的时候,审查员是针对最后一次主动修改的文本进行审查。当然,有主动修改,审查员肯定要看是否超范围(33条),要是超了,那才会导致拒绝修改的情况。

相对而言,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的修改,就很受限制了。首先必须是为了克服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而做出的。换言之,如果你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完全和审查员提出的问题不搭界,那当然不可以。所以指南里说:当“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说即使符合法33条),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说明书里真有更好的技术方案,想寻求专利保护的话,应该提分案,而不是试图通过这种修改获得保护。

另:考试就是考试,和实务还是有差距的。如果考试题要求了,提出让你增加,那没说的,就增加。千万别想什么审查指南规定了,不让增加,不会被接受之类的问题。毕竟,中国还是应试教育,考试时候千万别想多了!

祝各位考试成功!

看过后,更糊涂了

首先,这句话出现在指南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中第(5)项,此主动非提出实质审查和接到通知书3个月的主动。

其次,这里说的是从属权利要求,跟独权应该不存在单一性问题,为什么分案是最好解决办法?

另,考试就是考试,只有一次机会,题中会告诉你应不应该加从属权利?如果没说,你怎么办?

没谱 发表于 2010-9-28 03:47:42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活在现在 wrote:
这里不涉及主动修改的问题,审查指南中“5.2.2”中规定的允许修改的情况就包括有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只要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就可以,即,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增加是完全允许的。

你说得对,那这句话加进新指南用意何在?

raincar 发表于 2010-9-28 05:39:49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如果今年的试题是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按10指南是不能增加独项及从项?

youertai 发表于 2010-9-28 05:54:29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简单一点----------修改有两种情况
1、主动修改
2、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种修改的话,是可以主动增加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但这些要求的技术特征必须出现在原权利要求中,而不能仅仅出现在说明书中。

changeup 发表于 2010-9-28 18:51:55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答oa时,除非审查员让你加,否则一律不得添加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的内容作为新的独权或从权。
理由很简单。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取利益。
如果真的有需要增加保护的内容,只能提分案。

minger408 发表于 2010-9-28 19:26:11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changeup是果汁局的人吗,说得这么绝对,我们需要一个权威的说法或对本条的解释,毕竟考试与实务还是有区别的,考试只有一次机会,实务时可以再次答辩

富贵鼠 发表于 2010-9-28 20:37:33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minger408 wrote:
changeup是果汁局的人吗,说得这么绝对,我们需要一个权威的说法或对本条的解释,毕竟考试与实务还是有区别的,考试只有一次机会,实务时可以再次答辩


需要权威说法,但事实上是目前没有权威说法,所以众说纷纭,所以不要偏心任何一方。

对于考试,最重要的还是把独权弄对,创造性答好。本条即使纳入考试,分值也不会多的,无外乎一个2分的从权嘛,损失几个也不要紧。

我的理解,如果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新增加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是不行的(为了克服创造性问题,加入独权是可以的),这种情况下只能分案。

的了撒 发表于 2010-9-28 20:49:51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是否可以增加独全项和从全项的问题,还是很疑惑,请指点

summerrid 发表于 2010-9-28 21:21:40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没谱 wrote:
看过后,更糊涂了

首先,这句话出现在指南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中第(5)项,此主动非提出实质审查和接到通知书3个月的主动。

其次,这里说的是从属权利要求,跟独权应该不存在单一性问题,为什么分案是最好解决办法?

另,考试就是考试,只有一次机会,题中会告诉你应不应该加从属权利?如果没说,你怎么办?


您还是没有理解我的意思,请注意两种修改的限制是不同的,那段话出现的位置究竟是在审查指南里的哪一部分,是解释进入实质审查后的的部分啊。千万别弄混了。
分案可不仅仅能解决单一性问题,还能解决一些撰写的瑕疵问题哦,比如说想保护的内容没写入权利要求书里,但说明书里有,又错过了主动修改的时机,那只好分案了。
考试的时候,如果题目中没说该不该加从属,那千万别加,即使加了,估计也不会抓到得分点,要是加错了,搞不好还要倒扣分。06年的试题里面可是明确提到了:“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考虑增加权利要求的项数。”这句话其实就是暗示你啊,最佳答案里可能有增加的!试题说明的每一句话都不是废话,都需要仔细看。千万别为了赶时间,把最重要的部分丢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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