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t20071 发表于 2010-9-27 04:08:33

Re:考考你:应该授予谁?

没谱 wrote:
这里还真有点疑问,你的说法与指南166页第二部分第三章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说法一致,但是按照167页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的说法,我的理解最后还是以新颖性来驳回。
而且实质审查的顺序也是法22-2,3在前。
当初看到这,有点疑问,没太在意,请楼上给解释一二

确实难以理解,希望有高人能解释一下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考考你:应该授予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