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派知识产权's Archiver
交流
›
专利论坛
› 使用“可选择”的撰写方式可行否?
cassilell
发表于 2012-10-11 10:12:53
回 银装雪狐 的帖子
银装雪狐:有意思的问题,你犯了很多人都容易出现的、也是不易察觉的错误。
除了标准一,其他的专利权利的写法都出现了同样的错误:即
1、以标准二为例“产品表面浅色(D)或产品透明(E)”,中的”或“字,用词不好,含意不确定,好的专利代理人,不应用在权利要求中使用这个词。
这个”或 .. (2010-10-09 22:10) images/back.gif
受教!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使用“可选择”的撰写方式可行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