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原则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教如何理解:
说明书中有三个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分别由以下特征组成:
1)A1、B1、C1
2)A2、B2、C2
3)A3、B3、C3
权利1、A、B、C。(分别是A1-A3、B1-B3、C1-C3的上位概念)
权利2、A具体为A1,B具体为B1,C具体为C1。
实施例2、3被“捐献”了吗?
Re:捐献原则如何理解
请问楼主:说明书在非主动答复的环节中不可提取新的权利要求相。和您举的例子有关系么?Re:捐献原则如何理解
zhangy508 wrote:请问楼主:说明书在非主动答复的环节中不可提取新的权利要求相。和您举的例子有关系么?
楼上是否存在误解,纠纷审理中应该不存在您所说的“提取新的权利”,而仅仅涉及权利要求的界定问题。
捐献原则是界定某个方案在说明书中提到了,但是却反而不受保护。是这样吧?
疑惑的是:这个可怜的方案是在独立还是从属中被遗弃的呢。
Re:捐献原则如何理解
抱歉抱歉。有点儿误解。应该是从属。
权利1、A、B、C 。(分别是A1-A3、B1-B3、C1-C3的上位概念)
如果你的权利要求相撰写能做到这一点的话。我想,就不会被‘捐献’吧?
如果技术人员在撰写前提供资料的时候,并未能提出三种结构。你在撰写时未能做到为权利要求相设置为《三种技术方案上位》这一点。责并不在于你吧?
还是那种看法,你的例子不负荷该法规的适用条件,其实你在权利要求相1里已经上位的提到了说明书中另两种方案了。
YY的,从你这个例子我对这条法律有了新的认识。
谢谢!
学到的东西还没总结好,就不在这里表述了。
Re:捐献原则如何理解
感谢zhangy508的热心回答,至少从您的回答中我了解了所提取的上位概念是可以得到完整保护的,这一点在日常操作中也很关键.Re:捐献原则如何理解
你这个例子,独立权利要求(上位概念)已经被授权了,其权利范围就必然已经包括了实施例2和3的范围,这怎么能说是被捐献了呢?按照你上位独权的保护范围,即使是A1、B2、C3,这种实施方式都是在你的保护范围之内的。举个被捐献的例子吧,如果你的独权只写了A1、B1、C1,那从权不可能写实施例2和3的范围了(从权的保护范围总是要小于独权),也就是实施例2和3被捐献了。
Re:捐献原则如何理解
我理解捐献的意思是,说明书中可以授权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权利要求书中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部分技术方案被认为在审查结束后,不可再列为保护的对象,从而变成无偿奉献……Re:捐献原则如何理解
来学习下~~Re:捐献原则如何理解
楼主先理解下专利侵权的对比吧。是什么跟什么对比,你就明白了。你说的问题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捐献”Re:捐献原则如何理解
感谢各位的解答。我后来在 http://bbs.ahlawyer.com/dv_rss.asp?s=xhtml&boardid=22&id=552&page=1 中查到一些资料,与各位分享。“捐献原则是1996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Maxwell案中提出来的。该原则作为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而提出,其含义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作了披露,却没有在权利要求中要求给予保护的技术方案,推定为捐献给了社会,不能再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虽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曾在其后两年的YBM案中否定过该原则,但是最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Johnson & Johnston案中确立了该原则,使之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目前我国不仅没有关于捐献原则的立法,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没有适用捐献原则的案例。”
“如果不适用捐献原则,则意味着允许专利权人通过提交范围狭窄的权利要求的方式来规避专利局的审查,在授予专利权之后再以“说明书中披露了等同物”为理由,试图通过适用等同原则来认定侵权。这样会鼓励专利申请人提交内容广泛的说明书和保护范围狭窄的权利要求,以此来规避专利局对申请人本来可以提交的较宽权利要求的审查。”
我前面举的例子的确不适用该条。捐献原则应该是用来对抗等同侵权的,是对等同原则的一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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