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今年考试答复意通时修改权利要求书
同问,同问。有没有高手给个确切答案啊?Re:关于今年考试答复意通时修改权利要求书
新法规定:不能主动增加新的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具体应该如何理解啊?以08年真题为例:
(1)原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两个保护范围,修改后将独立权利要求1 的保护主题限定为“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再将制作油炸薯片的方法写为权利要求2,以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2是否应该算新增的从属权利要求呢?
这种情况算是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然而此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方案中是存在的,因此,不算是增加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过的从属权利要求。
(2)假设原权利要求书中只有关于制作油炸食品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关于制作油炸食品设备的权利要求,而专利说明书等其他文件没有变化。
答复审查意见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想要对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进行保护。按照新法规定,不能增加独立权利项;此时,是否只能通过分案对设备进行保护呢?
分案的权利要求可以重新撰写,只是不要超出原申请的范围即可,关于新增权利要求的规定对分案没有约束,因此,可以在不超范围的情况下,通过分案对设备进行保护。
Re:关于今年考试答复意通时修改权利要求书
有点受不了了,首先搞清楚两个概念:1:过渡办法所提出的区分申请日,是针对于适用的法条而言的
2:指南是对法及细则的进一步解释
你所说的修改是否允许的问题,并不涉及法以及细则的变动,而是指南对此有了新的解释和操作方式,因此完全不涉及按申请日区别对待的问题,所有案卷均按此规定办。
Re:关于今年考试答复意通时修改权利要求书
我从法理解释一下,法律规则的适用,是由于一系列导致法律规则适用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这些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而在答复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上,就是要看导致法律适用的法律行为的发生的时间上,这就是法理所说的法律的时间效力,因此,对于专利申请,对应的法律规则是专利的成立如否,即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三性的审查标准上,所以对应发明是否可以授予专利的标准,是以新法和旧法的时间区分的,主要表现在现有技术的使用公开方面。而对于专利文件的修改,只要是在新法实施之后的,都应该适用新法,这个没有疑问。对于这一点,neverbird有论述,但是,对于“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判断标准,该同学认为,包括优先权日在内,我不认同,优先权日,使得申请人的专利可以获得比相似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是由我国采取的专利权的先申请原则的配套制度,而不是专利权实质审查的标准。
审查员的杯洗具的同学的答复非常正确,但是我想,楼主问的,应该包括前述部分,把两部分结合起来,就可以完整的理解这个问题了。
Re:关于今年考试答复意通时修改权利要求书
alande wrote:新法规定:不能主动增加新的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具体应该如何理解啊?
以08年真题为例:
(1)原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两个保护范围,修改后将独立权利要求1 的保护主题限定为“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再将制作油炸薯片的方法写为权利要求2,以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2是否应该算新增的从属权利要求呢?
这种情况算是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然而此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方案中是存在的,因此,不算是增加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过的从属权利要求。
(2)假设原权利要求书中只有关于制作油炸食品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关于制作油炸食品设备的权利要求,而专利说明书等其他文件没有变化。
答复审查意见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想要对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进行保护。按照新法规定,不能增加独立权利项;此时,是否只能通过分案对设备进行保护呢?
分案的权利要求可以重新撰写,只是不要超出原申请的范围即可,关于新增权利要求的规定对分案没有约束,因此,可以在不超范围的情况下,通过分案对设备进行保护。
谢谢答复,我的理解和你的说法基本一致。
不知你最近有没有看08年的撰写真题答案,按照我对10年《审查之南》的理解(我没有看过之前的《审查之南》),我觉得的当时国知局给的答案现在严重不适用了。
Re:关于今年考试答复意通时修改权利要求书
是啊,时代在变,法在变,我们也要与时具进啊Re:关于今年考试答复意通时修改权利要求书
支持Re:关于今年考试答复意通时修改权利要求书
要看清楚题目的要求,如果提示可以增加从权项,则要注意适当增加。申请如果是去年10.1以后提交的,则肯定是不能主动增加独和从的了。Re:关于今年考试答复意通时修改权利要求书
我觉得国知局应出来明确一下,省得大家乱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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