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21 03:02:58

关于修改超范围

我知道修改不能超范围,可是更深入的就不知道了:

如果超出了范围,怎么办?视为未提交?
让我修改,我是以原始文件为基础修改?还是以上次超范围的文本为基础修改?
上一次的修改幅度太大了,我现在是想以原始文件为基础,做一点小的改动,可以吗?

申请保护一种产品,背景技术和实施例中描述了生产方法,但是技术方案中没有描述。
现在仅仅从结构上讲,很难与对比文件说清楚(实际是不同的技术领域),
所以我想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一点方法特征(或者说是生产工艺)来缩小保护范围,
这样做,是否可行?是否超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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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u98id 发表于 2010-8-21 16:10:50

Re:关于修改超范围

新法应该不能在权利要求中加新的方法特征了吧,只能加入补充说明已写的特征的内容。既然超范围了,就是让你按照原来技术内容的继续补正。
如有说的不对,楼下补正

审茶员的杯洗具 发表于 2010-8-22 06:09:42

Re:关于修改超范围

初来乍到 wrote:
我知道修改不能超范围,可是更深入的就不知道了:

如果超出了范围,怎么办?视为未提交?
让我修改,我是以原始文件为基础修改?还是以上次超范围的文本为基础修改?
上一次的修改幅度太大了,我现在是想以原始文件为基础,做一点小的改动,可以吗?

申请保护一种产品,背景技术和实施例中描述了生产方法,但是技术方案中没有描述。
现在仅仅从结构上讲,很难与对比文件说清楚(实际是不同的技术领域),
所以我想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一点方法特征(或者说是生产工艺)来缩小保护范围,
这样做,是否可行?是否超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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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答复期限内提交的修改文本超范围,则被审查员接受作为审查文本,并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修改必须基于原始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包括附图),必须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记载的或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方案。

至于你说的,实施例中记载了生产方法,而技术方案中没有,这没什么问题。你既可以不做修改,也可以把所述的方法加入到技术方案部分。
至于你想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一点方法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是允许的:如果审查员提供对比文件,指出你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则为了克服该缺陷,你可以将实施例部分所记载的方法特征补入该权利要求,以克服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缺陷。你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在说明书中(包括你所说的实施例)有记载,而不是东拼西凑起来的(这种情况下,非常容易修改超范围)

其实你可以在确定修改稿之后,在提交之前打电话咨询审查员,看他是否同意。如果你运气好,说不定审查员会告诉你正确的修改方式(因为这不是审查员的义务,对他个人而言,不给建议比给你建议要妥当)。

tjlgqsf 发表于 2010-8-22 06:28:42

Re:关于修改超范围

如果是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完整的制造方法,修改在权利要求中加入方法限定是允许的吧,但必须该方法具有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才可能会被授权,是采用的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如有误解,请楼下补正~

审茶员的杯洗具 发表于 2010-8-22 06:35:04

Re:关于修改超范围

tjlgqsf wrote:
如果是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完整的制造方法,修改在权利要求中加入方法限定是允许的吧,但必须该方法具有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才可能会被授权,是采用的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如有误解,请楼下补正~

对于方法限定的产品,并非该方法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该方法制造的产品就一定也有新颖性创造性。必须要看该方法对产品的实际影响的。

woshiluli 发表于 2010-8-22 17:48:14

Re:关于修改超范围

初来乍到 wrote:
我知道修改不能超范围,可是更深入的就不知道了:

如果超出了范围,怎么办?视为未提交?
让我修改,我是以原始文件为基础修改?还是以上次超范围的文本为基础修改?
上一次的修改幅度太大了,我现在是想以原始文件为基础,做一点小的改动,可以吗?

申请保护一种产品,背景技术和实施例中描述了生产方法,但是技术方案中没有描述。
现在仅仅从结构上讲,很难与对比文件说清楚(实际是不同的技术领域),
所以我想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一点方法特征(或者说是生产工艺)来缩小保护范围,
这样做,是否可行?是否超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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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审查员就会发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允许啊,若申请人还不修改的话,就驳回了啊呵呵
修改的话肯定是根据申请日提交的文件进行修改,当然也要看审查员给你的倾向性意见了,一般情况下,审查员会告诉你如何修改。
对于修改,建议看一下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内容,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24 02:36:52

提问者补充

谢谢大家的回复,我再补充一下事情的背景:
本来,我写的是一个方法专利。
到专利代理人手中转了一圈,公开出来,变成了产品专利。
从背景技术到实施例,基本上都是描述方法的,唯独在技术方案中变成了产品,恰好没有了工艺特征。
审查员找到的对比文献与申请方案差别很大,用工艺特征非常容易说清楚,所以上次修改我把主题整个改回了方法。(代理人坚决不同意)
审查员的意见是,工艺特征是从实施例中摘出来的,相当于和原来的技术方案进行了组合,所以超出了范围。
也怨当初文件写的不好,根本没有重视实施例。
不想再坚持保护方法了,一方面修改起来很难(或许把保护范围缩小到实施例的范围是可行的吧?),另一方面也给代理人一个台阶,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不好搞得太僵。
现在倾向于改回产品,直接在权力要求中加入工艺特征,只好在意见陈述中好好写一下,不知道会不会再被说成超范围?
希望大家给我更明确的答复。谢谢大家!

bluecrazy 发表于 2010-8-24 05:34:03

Re:关于修改超范围

代理人没有尽到责任

lhp000 发表于 2010-8-24 07:46:44

Re:关于修改超范围

方法专利写成产品专利,你那代理人真牛啊,这样弄出来的专利还有啥价值啊。真正的方法权利是产品权利概括不了的,我只听说过把产品权利用方法权利来概括的,还没听说把方法权利用产品权利来概括的。除非你是申请实用新型,方法不能申请,只能胡乱弄个产品形式的权利来拿个证书,如果这样,反正只求个证书,改起来应该很简单了。

老杨同志 发表于 2010-8-25 17:52:46

Re:关于修改超范围

这种情况,一般是写成产品及其制备方法,产品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能授权,方法权利要求还可以保留,不会说一下都没有了。
另外,代理人修改完申请文件最后上交时,需要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你签了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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