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来乍到 wrote:
我知道修改不能超范围,可是更深入的就不知道了:
如果超出了范围,怎么办?视为未提交?
让我修改,我是以原始文件为基础修改?还是以上次超范围的文本为基础修改?
上一次的修改幅度太大了,我现在是想以原始文件为基础,做一点小的改动,可以吗?
申请保护一种产品,背景技术和实施例中描述了生产方法,但是技术方案中没有描述。
现在仅仅从结构上讲,很难与对比文件说清楚(实际是不同的技术领域),
所以我想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一点方法特征(或者说是生产工艺)来缩小保护范围,
这样做,是否可行?是否超了范围?
★申请斑竹给回答问题者加分! 如果在答复期限内提交的修改文本超范围,则被审查员接受作为审查文本,并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修改必须基于原始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包括附图),必须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记载的或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方案。
至于你说的,实施例中记载了生产方法,而技术方案中没有,这没什么问题。你既可以不做修改,也可以把所述的方法加入到技术方案部分。
至于你想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一点方法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是允许的:如果审查员提供对比文件,指出你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则为了克服该缺陷,你可以将实施例部分所记载的方法特征补入该权利要求,以克服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缺陷。你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在说明书中(包括你所说的实施例)有记载,而不是东拼西凑起来的(这种情况下,非常容易修改超范围)
其实你可以在确定修改稿之后,在提交之前打电话咨询审查员,看他是否同意。如果你运气好,说不定审查员会告诉你正确的修改方式(因为这不是审查员的义务,对他个人而言,不给建议比给你建议要妥当)。 |